第1條引稱
本命令可引稱為《電訊(中華電力有限公司)(豁免領牌)令》。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本命令可引稱為《電訊(中華電力有限公司)(豁免領牌)令》。
在所指明的各項條件的規限下,公司就其進行下述事情的範圍而言,即設置、使用和維持任何電訊設施,以設置藉導線或任何物料連接的電路作控制、保護及通訊用途,作為香港及深圳供電系統的控制中心之間的架空或地下電纜的一部分,或屬與該等電纜緊密相關連者,獲豁免持有本條例所指牌照的義務。
須設置和維持所提述的電路至令管理局滿意的程度;及
不得將該等線路直接或間接連接至任何公共電訊網絡。
《電訊(中華電力有限公司)(豁免領牌)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6K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