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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電訊(釐定頻譜使用費的方法)(第三代移動服務)規例

章號
Cap. 106X
版本日期
條文數
57
第1條
第2條釋義

(1)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為免生疑問,現宣布即使沒有舉行本規例所述的拍賣,此事在任何方面均不損害本規例條文的實施(包括的定義)。

第1條
第a條

投標中的落標;

第b條

在送交管理局的書面申請中指明的競投意向;

第a條

由所有餘下的成功競投人提出;並

第b條

不少於由出價第五高的競投人提出的專營權費百分率出價,

第a條

投標人;

第b條

已藉送交管理局的書面申請表示有競投意向的人。

第2條

為免生疑問,現宣布即使沒有舉行本規例所述的拍賣,此事在任何方面均不損害本規例條文的實施(包括的定義)。

第3條適用範圍

(1) 凡任何頻譜屬《電訊(指定須繳付頻譜使用費的頻帶)令》()的列出的頻帶內的頻譜,則、、及指明的方法,即為釐定該頻譜的使用者須繳付的頻譜使用費的方法。

(2) 本規例只就以下頻譜使用而適用︰在2001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為止的期間內,使用第(1)款提述的頻譜。

第1條

凡任何頻譜屬《電訊(指定須繳付頻譜使用費的頻帶)令》()的列出的頻帶內的頻譜,則、、及指明的方法,即為釐定該頻譜的使用者須繳付的頻譜使用費的方法。

第2條

本規例只就以下頻譜使用而適用︰在2001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為止的期間內,使用第(1)款提述的頻譜。

第4條藉舉行拍賣而釐定每年須繳付的頻譜使用費
第a條

在(c)段的規限下,在該拍賣中所提出的出價會產生按照本規例及有關條款釐定的適用專營權費百分率的競投人即為成功競投人;

第b條
第i條

在本條例所述的有關牌照的有效期的首5年中,頻譜使用費是每一年的年費,其中包含適用於適用專營權費百分率的有關最低費用;

第ii條
第A條

參照與持牌人有關的網絡營業額乘以適用專營權費百分率而釐定的專營權費;或

第B條

以適用專營權費百分率為基準的有關最低費用,

第c條

在該拍賣中,如沒有的定義所述的、並按照有關條款決定的出價第五高的競投人,則頻譜使用費是有關最低費用,而(b)段及本規例的其他條文須據此解釋。

第5條在競投人不足而不舉行拍賣的情況下須繳付的頻譜使用費
第a條

就所述的拍賣而言,並在該拍賣開始前;及

第b條

有關條款指明管理局不會在某期限過後接受出價,而在該期限屆滿之時,

第c條

不得舉行拍賣;

第d條

每名該等競投人均為成功競投人;及

第e條

頻譜使用費是有關最低費用。

第6條舉行拍賣以剔除有關連的競投人
第a條

如在該次拍賣中某競投人的出價所產生的(b)段所述的頻譜使用費為最高者,則該人即為餘下的成功競投人,而其他的競投人即不再是成功競投人;

第b條

該次拍賣所關乎的頻譜使用費,是成功競投人在管理局要求下須立即繳付的現金款額。

第7條舉行拍賣以決定成功競投人在各組頻帶編配方面的各別優先權
第a條
第i條

在應用上述各條後餘下的成功競投人;及

第ii條

在所述各組頻帶的編配方面,

第b條
第i條

各別優先權須按遞降次序指配,由作出產生第(ii)節所述的、且屬最高的頻譜使用費的出價的競投人開始;

第ii條

該次拍賣所關乎的頻譜使用費,是每名成功競投人在管理局要求下須立即繳付的現金款額。

第8條政策局局長可指明頻譜使用費的最低費用
第a條

藉在憲報刊登或以其他方式發布公告的方式;並

第b條
第i條

最低定額費用;

第ii條

參照某公式、百分率或某事件或一系列事件的發生而釐定的最低費用;

第iii條

(如有關最低費用是參照某事件或一系列事件的發生而釐定的)就同一頻譜使用費指明的、由2項或多於2項最低費用組成的一系列最低費用;

第iv條

一項最低費用,而該費用的釐定會在某事件或一系列事件發生時有所更改;

第v條

參照另一最低費用或以釐定另一最低費用的方式釐定的最低費用,不論該另一最低費用現時或將來是否須繳付;

第vi條

一項最低費用,而該費用的釐定隨着牌照的有效期或其中部分期間而更改,或參照牌照的有效期或其中部分期間而計算;或

第vii條

任何2個或多於2個第(i)、(ii)、(iii)、(iv)、(v)或(vi)節指明的形式的組合(不論是全部或部分),

第9條管理局可宣傳所述方法所關乎的拍賣等
第a條

宣傳、舉行、進行、暫停、取消或完成所提述方法所關乎的拍賣;

第b條

藉在憲報刊登的公告,指明該方法所關乎的拍賣的條款及條件(包括關乎繳付頻譜使用費的條款及條件)。

57 條

引用此法例

《電訊(釐定頻譜使用費的方法)(第三代移動服務)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6X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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