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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香港賀善尼會規則

章號
Cap. 1074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5
第1條

法團及法團各類處所及財產的最高控制及管理權歸屬委員會。

第2條

委員會會議須每年最少舉行兩次,分別在伊斯蘭敎曆1月、2月前後各舉行一次,日期及時間按委員會指示而定。會議的法定人數為4名成員。

第3條

大會須每年舉行一次,時間(在上次大會舉行後不超過15個月)及地點由委員會訂明。根據本條舉行的大會須稱為周年大會。在大會上,秘書及司庫須提交上一年度法團一切事務的報告,以及法團的收支與財產帳目連同資產負債表,而大會亦須選出下一年度的3名委員會成員、主席、秘書、司庫及核數師。主席須為委員會中的獲指定成員或獲選成員。周年大會並須處理由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務。

第4條

周年大會的7天通知須發給通常居於香港並有權出席上述會議和在會議上投票的什葉派敎徒。

第5條

如義務秘書及司庫或不少於2名委員會成員藉指明會議目的的通知提出請求,則可隨時召開委員會特別會議,而在任何應上述請求而召開的特別會議上,除請求中所指明的事務外,不得處理其他事務。

第6條

義務秘書及司庫須備存上述會議的會議紀錄簿冊,而每次會議處理的一切事務均須在該簿冊上作出適當記項。

第7條

所有會議上通過的決議,須以舉手方式決定。

第8條

法團須有一名或多於一名核數師,每年在周年大會上選出。

第9條

每年在不遲於周年大會前的3個星期,核數師須審計法團的一切帳目及簿冊,並就該等帳目及簿冊作出報告,而在任何其他時間,如委員會提出要求,核數師亦須審計任何上述簿冊及帳目,並就上述簿冊及帳目作出報告。

第10條

法團的所有帳目及簿冊須在一切合理時間內公開予核數師查閱。

第11條

法團的銀行為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或委員會不時決定的其他銀行。

第12條

所有不時構成法團一般資金的捐助及金錢上的捐贈及投資收益,以及一切其他款項,須於收取後存入法團的銀行的法團一般帳戶。

第13條

支票須根據委員會的命令開出,並須由任何2名經委員會授權簽署的人共同簽署。

第14條

一切記入法團貸方的款項,須由委員會以法團的法團名義投資在本條例特准的投資項目,任何該等投資項目可不時予以出售,而投資得益可投資在其他前述的投資項目,方式和時間按委員會指示而定。

第15條

本規則可引稱為《香港賀善尼會規則》。

15 條

引用此法例

《香港賀善尼會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74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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