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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防止滋擾和規管乘車規則

章號
Cap. 107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41
第1條

本規則須延伸至並適用於所有在電車軌道上使用的電車廂,以及公司當其時有權就其訂立規則的所有地方。

第2條

(1) 所有由公司發出的車票的發出條件均為本規則須予遵守。

(2) 公司發出的月票,可按照由公司不時施加而又不抵觸本條例及公司根據本條例訂立的任何規則的條款發出。

(3) 每名獲發出月票的人在使用月票前,須在票上以墨水筆簽署。

(4) 每名使用月票的人在穿著制服的公司稽查員要求下,須向其提供本人簽名式樣,以便該稽查員將該簽名式樣與該人出示的月票上顯示的簽名加以比較。

第1條

所有由公司發出的車票的發出條件均為本規則須予遵守。

第2條

公司發出的月票,可按照由公司不時施加而又不抵觸本條例及公司根據本條例訂立的任何規則的條款發出。

第3條

每名獲發出月票的人在使用月票前,須在票上以墨水筆簽署。

第4條

每名使用月票的人在穿著制服的公司稽查員要求下,須向其提供本人簽名式樣,以便該稽查員將該簽名式樣與該人出示的月票上顯示的簽名加以比較。

第3條

如電車廂上貼有告示,述明某等別容納乘客的地方已完全客滿,則任何人不得以乘客身分乘搭或企圖乘搭該等別的電車廂。

第4條

任何人不得乘搭或企圖乘搭電車廂的上層,以致令乘客人數超過電車廂上層所設座位容納的數目。

第5條

任何乘客不得在電車司機的右手面上落電車廂。

第6條

任何人不得與任何值勤的電車廂司機交談。

第7條

任何乘客不得在電車廂上攜帶售票員認為會使其他乘客煩擾或不便的任何行李。乘客須自行攜帶所有私人行李及其他行李,但如售票員要求將其放在某處,則不在此限;而在該情況下,乘客須遵從售票員的要求。

第8條

任何乘客不得吸煙,以致對其他乘客造成滋擾或不便。

第9條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電車廂之內或之上吐痰。

第10條

任何乘客或其他人在乘搭任何電車廂時,不得彈奏或演奏任何樂器。

第11條

任何人如醉酒,或染上任何感染性或接觸性傳染病,不得進入或登上或企圖進入或登上任何電車廂。任何該等人如被發現在任何電車廂上,須應要求離去;如不遵從,則可由售票員親自或在售票員指示下將其帶走。

第12條

任何人在任何電車廂之內或之上時,不得咒罵,或使用淫褻性或令人反感的語言,或在任何電車廂之內或之上或對電車廂或對公司的任何處所或財產造成滋擾,或干擾任何乘客,使其感到不舒適。

第13條

售票員如認為任何人的服裝或衣著會弄污或毀壞電車廂的座椅或裝置或任何乘客的服裝或衣著,或售票員認為任何人由於任何其他理由會令乘客反感,則該人無權進入任何電車廂,或在任何電車廂之內或之上逗留,並須應要求離開。任何該等人可被阻止進入任何電車廂,而如售票員要求他們不得進入任何電車廂,他們亦不得進入任何電車廂;如該等人被發現在任何電車廂之內或之上,則須應售票員的要求離開該電車廂。如已繳付車費者,則可獲退回車費。

第14條

每名乘客如被要求時,須向售票員繳付可合法要求的車程車費及接受相應的車票,但本條不適用於月票持有人或穿著制服的值勤政府郵差及警察。

第15條

每名乘客如被要求時,須向售票員或獲妥為授權的公司受僱人,出示他獲發乘搭其車程的車票或月票,或出示任何他持有的免費乘車證;如被要求時,亦須交出任何該等車票或月票或免費乘車證以供查閱,或繳付該等乘客所乘車程的可合法要求的車費。

第16條

(1) 任何人不得使用或企圖使用他未有以墨水筆在其上簽署的月票。

(2) 獲發出月票的人不得向他人出售或轉讓,或企圖出售或轉讓其獲發出的月票。

(3) 獲發出月票的人不得明知而容許他人使用該月票。

第1條

任何人不得使用或企圖使用他未有以墨水筆在其上簽署的月票。

第2條

獲發出月票的人不得向他人出售或轉讓,或企圖出售或轉讓其獲發出的月票。

第3條

獲發出月票的人不得明知而容許他人使用該月票。

第17條

獲發出月票的人,如被裁定犯有違反本規則的任何罪行,則所獲發出的月票須予以沒收,而其本人或任何其他人不會就月票遭沒收而獲付補償。

第18條

公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發出月票給任何人,或拒絕將已向任何人發出的月票續期。

第19條

在本規則內,凡提述月票持有人之處,須當作提述及包括任何獲公司以其名義發出月票而月票票面顯示其姓名的人。

第20條

在某電車廂上發出的車票,只作在該電車廂上之用。任何乘客如因任何理由離開電車廂,改乘另一電車廂繼續其行程,則須重新繳付由他進入該另一電車廂的車站起計的車費。

第21條

任何乘客或任何其他人,如非公司的職員或受僱人,除了在電車車廂之內或之上所設容納乘客範圍或其部分的地方外,不得在乘車時置身於車頭、車尾、梯級、車側或其他地方。任何人在乘車時如違反本條,則須在電車車廂的售票員或司機或公司的任何其他職員或任何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要求下,立即停止作出違反本條的行為。

第22條

任何人如非乘客或擬成為乘客者,不得進入或登上任何電車廂。

第23條

任何人不得進入、登上或離開或企圖進入、登上或離開正在行駛中的任何電車廂。

第24條

如非獲得售票員的許可,任何人不得攜帶狗隻或其他動物登上電車廂。被帶進或帶上任何電車廂的任何狗隻或其他動物如對乘客造成滋擾或煩擾,或干擾或阻礙司機或電車廂的駕駛或操縱器具,則掌管該狗隻或其他動物的人在售票員要求下,須立即將其帶離電車廂,如不遵從該項要求,則可由售票員親自或在售票員指示下將狗隻或動物帶走。

第25條

任何人在進入、登上或乘搭任何電車廂時,不得攜帶裝有彈藥的火器或售票員認為會令任何乘客有危險或反感的任何物件、器物或工具。

第26條

任何人在電車廂上所站立的位置在任何方面均不得阻礙司機;任何人亦不得觸摸任何電車廂的操縱裝置的任何部分。

第27條

任何乘客如經售票員要求進入電車廂後,不得站立在電車廂的上落平台。任何乘客不得在任何出口通道站立或乘車。

第28條

任何人如須找贖才能繳付其正確的車費,而售票員卻不能給予找贖,則須在售票員要求下,立即離開電車廂。

第29條

任何人不得故意妨礙或阻礙公司的任何人員或受僱人在公司的任何電車廂或電車軌道上執行職責,或執行與公司的任何電車廂或電車軌道有關的職責。

第30條

每輛電車廂的售票員須盡其所能,強制執行本規則或防止本規則遭違反。

第31條

售票員如有理由相信任何人已違反電車公司所訂立的任何規則,則有權詢問該人其姓名及在香港的地址,而該人在售票員要求下,須向其提供他的真實姓名及他在香港的真實地址。

第32條

任何人如犯或違反本規則的其中任何規則,可處罰款$100。

第33條
第34條

本規則可引稱為《防止滋擾和規管乘車規則》。

41 條

引用此法例

《防止滋擾和規管乘車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7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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