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就批准現金彩票、獎券活動、賽馬投注、足球比賽投注及籃球比賽投注訂定條文,就該等獲批准投注活動徵稅,設立一個名為“博彩及獎券事務委員會”的團體,修訂與賭博有關的法律,以及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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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彩稅條例
本條例可引稱為。
(1) 在本條例中 ——
(2)
根據獲發給牌照,而該牌照在2013年9月1日有效;及
根據該條獲批准(不論是藉該牌照或另一牌照)舉辦賽馬投注;
就賽馬投注舉辦商為本地賽馬舉辦的獲批准投注而言——指根據計算的淨投注金收入;
就賽馬投注舉辦商為境外賽馬舉辦的獲批准投注而言——指根據計算的淨投注金收入;
就足球投注舉辦商就足球比賽而舉辦的獲批准投注而言——指根據計算並根據調整的淨投注金收入;或
就籃球投注舉辦商就籃球比賽而舉辦的獲批准投注而言——指根據計算並根據調整的淨投注金收入;
就賽馬投注舉辦商而言——參閱;
就足球投注舉辦商而言——參閱;或
就籃球投注舉辦商而言——參閱;
(1) 如現金彩票活動由香港的會社舉辦,中彩機會須按以冊子形式發行的編號彩票予以分配,而彩票是否須附存根,則由局長決定︰但局長可批准任何會社發行號碼表,而在號碼旁須填上參加者的姓名。
(2) 如現金彩票活動由其他地方的會社或團體舉辦,香港一般的聯誼會社、體育競賽會、賽馬會或狩獵會,作為該主辦會社或團體的代理人,經局長書面准許,可按局長的決定提供號碼表讓參加博彩的會社成員在號碼旁簽名,或發行編號彩票的冊子。
如現金彩票活動由香港的會社舉辦,中彩機會須按以冊子形式發行的編號彩票予以分配,而彩票是否須附存根,則由局長決定︰但局長可批准任何會社發行號碼表,而在號碼旁須填上參加者的姓名。
如現金彩票活動由其他地方的會社或團體舉辦,香港一般的聯誼會社、體育競賽會、賽馬會或狩獵會,作為該主辦會社或團體的代理人,經局長書面准許,可按局長的決定提供號碼表讓參加博彩的會社成員在號碼旁簽名,或發行編號彩票的冊子。
(1) 任何人不得製造、印製、發行、售賣或提供出售載有現金彩票中彩機會的號碼的彩票、表單、收據或其他彩票代替物,但根據本條例已獲局長准許的會社或其代表則屬例外。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
任何人不得製造、印製、發行、售賣或提供出售載有現金彩票中彩機會的號碼的彩票、表單、收據或其他彩票代替物,但根據本條例已獲局長准許的會社或其代表則屬例外。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
(1)
(1A)
(2) 每張售出的現金彩票及按照以號碼表分配的每個現金彩票中彩機會,須按付款、供款或參加款項課稅,稅率為30%。
(3) 第(2)款指明的稅率,可由立法會藉決議修訂。
(4) 會社的秘書、司庫及每名理事及管理委員會成員,以及會社本身(如屬法團),須對須付的稅項負共同及各別的法律責任。
(5)
每張售出的現金彩票及按照以號碼表分配的每個現金彩票中彩機會,須按付款、供款或參加款項課稅,稅率為30%。
第(2)款指明的稅率,可由立法會藉決議修訂。
會社的秘書、司庫及每名理事及管理委員會成員,以及會社本身(如屬法團),須對須付的稅項負共同及各別的法律責任。
(1) 任何人違反或沒有遵守本部或根據本部施加的任何條件,即屬犯罪,如本部並無訂定其他罰則,該人可處第3級罰款。
(2) 如某會社違反或沒有遵守本部或根據本部施加的任何條件,該會社的秘書、司庫及每名理事或管理委員會成員均屬犯罪,如本部並無訂定其他罰則,該等人可各處第3級罰款。
任何人違反或沒有遵守本部或根據本部施加的任何條件,即屬犯罪,如本部並無訂定其他罰則,該人可處第3級罰款。
如某會社違反或沒有遵守本部或根據本部施加的任何條件,該會社的秘書、司庫及每名理事或管理委員會成員均屬犯罪,如本部並無訂定其他罰則,該等人可各處第3級罰款。
(1) 在本部中 ——
(2) 如牌照在某條件的規限下有效或持續有效,則在本部中提述該牌照的條件,即為提述該某條件。
在該公司的各董事的直接授權下,單獨或連同任何人負責經營該公司的業務;或
在該公司的一名董事或僱員的直接授權下,就該公司行使管理職能;
該人的妻子、丈夫或未成年子女(包括未成年繼子女);
由該人擔任董事的法人團體;
該人的僱員或合夥人;或
該法人團體的董事;
引用此法例
《博彩稅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8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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