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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菲臘牙科醫院條例

章號
Cap. 1081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11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為菲臘牙科醫院管理局的設立和成立為法團訂定條文,賦權予該管理局營運和管理該醫院,以及就附帶與相關的事宜訂定條文。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釋義
第3條醫院的宗旨

(1) 醫院的宗旨是為訓練牙醫及牙科輔助專業的人而提供設施。

(2) 即使有第(1)款的規定,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徵詢管理局的意見後,指示醫院的設施須用作該項指示所指明的其他牙科或醫務用途,則須如此行事。

第1條

醫院的宗旨是為訓練牙醫及牙科輔助專業的人而提供設施。

第2條

即使有第(1)款的規定,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徵詢管理局的意見後,指示醫院的設施須用作該項指示所指明的其他牙科或醫務用途,則須如此行事。

第4條管理局

(1) 現設立菲臘牙科醫院管理局;該管理局以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Prince Philip Dental

Hospital的名稱作為永久延續的法人團體,並能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在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下,能作出和容受可由法人團體合法作出和容受的所有其他作為及事情。

(2) 管理局須備有法團印章,而蓋上法團印章須由任何2名成員簽署認證。

(3) 看來是經蓋上管理局的印章而妥為簽立的任何文件,須予收取為證據,而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須當作為經如此簽立的文件。

第1條

現設立菲臘牙科醫院管理局;該管理局以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Prince Philip Dental

Hospital的名稱作為永久延續的法人團體,並能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在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下,能作出和容受可由法人團體合法作出和容受的所有其他作為及事情。

第2條

管理局須備有法團印章,而蓋上法團印章須由任何2名成員簽署認證。

第3條

看來是經蓋上管理局的印章而妥為簽立的任何文件,須予收取為證據,而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須當作為經如此簽立的文件。

第5條管理局的成員

(1) 管理局由下述人士組成 —— (a)

(b)

(2) 在不損害《釋義及通則條例》()的原則下,並非當然成員或公職人員的成員可獲委任為期3年,或行政長官就任何個別情況所指定的較短任期,以及可不時再獲委任。

(3) 並非當然成員或公職人員的成員可隨時藉給予行政長官書面通知而辭去管理局的職務。

(4) 如主席不在香港或因任何其他理由不能履行主席職務,則行政長官可委任另一成員在主席不在香港或不能履行主席職務期間,替代主席。

(5) 如任何成員(主席除外)不在香港或因任何其他理由不能行使他作為成員的權力或執行他作為成員的職責,則行政長官可委任另一人為臨時成員,在該成員不在香港或不能行使或執行權力或職責期間,替代該成員。

第1條
第a條
第i條

院長;及

第ii條

審計主任;及

第b條
第i條

管理局主席;

第ii條

香港大學成員4名;

第iii條

非公職人員的註冊牙醫2名;

第iv條

公職人員4名;及

第v條

非公職人員的其他人士3名。

第2條

在不損害《釋義及通則條例》()的原則下,並非當然成員或公職人員的成員可獲委任為期3年,或行政長官就任何個別情況所指定的較短任期,以及可不時再獲委任。

第3條

並非當然成員或公職人員的成員可隨時藉給予行政長官書面通知而辭去管理局的職務。

第4條

如主席不在香港或因任何其他理由不能履行主席職務,則行政長官可委任另一成員在主席不在香港或不能履行主席職務期間,替代主席。

第5條

如任何成員(主席除外)不在香港或因任何其他理由不能行使他作為成員的權力或執行他作為成員的職責,則行政長官可委任另一人為臨時成員,在該成員不在香港或不能行使或執行權力或職責期間,替代該成員。

第6條管理局的職能
第a條

獲取、承租、購買、持有和享用任何財產,以及將任何財產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第b條

訂立任何合約;

第c條

建造、提供、裝備、保養、修葺和規管為進行醫院的工作所需的建築物、處所、家具及設備以及一切其他設施;

第d條

釐定和收取病人及其他人就醫院提供的設施及服務而須支付的費用及收費;

第e條

一般地或就任何個別情況或任何類別的情況減收、免收或退還如此釐定的費用及收費;

第f條

批准支用醫院的款項以貫徹其宗旨;

第g條

在財政司司長的事先批准下,以管理局認為適合的方式及規模將醫院的款項投資;

第h條

在財政司司長的事先批准下,以管理局認為適合的方式及保證或條款借入款項;

第i條

以管理局認為適合的條件,為執行其職能而申請資助;

第j條

聘用任何專業人士或專家,就管理局在本條例下的任何職能所產生或關連的事宜,向管理局提供意見;

第k條

代表醫院收取饋贈及捐贈。

第7條管理局的會議及議事程序

(1) 管理局的會議須在主席指定的時間及地點舉行。

(2) 管理局的會議法定人數為成員7名。

(3) 管理局的任何會議均須由主席主持。

(4) 如在管理局的任何會議上主席缺席,則出席該會議的成員須互選一人替代主席主持會議。

(5) 主席或主持會議的成員對於在管理局提出的所有事宜,有權投普通票;如票數均等,他並有權投決定票。

(6) 如任何成員在將於管理局任何會議上考慮的任何事宜中有金錢利害關係,而他又出席該會議,則須於該會議開始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管理局披露該金錢利害關係的事實及性質。

(7) 在與會者要求下,該成員須在管理局考慮該事宜時從會議退席,而於任何情況下該成員不得就該事宜投票。

(8) 在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下,管理局可決定其會議程序。

第1條

管理局的會議須在主席指定的時間及地點舉行。

第2條

管理局的會議法定人數為成員7名。

第3條

管理局的任何會議均須由主席主持。

第4條

如在管理局的任何會議上主席缺席,則出席該會議的成員須互選一人替代主席主持會議。

第5條

主席或主持會議的成員對於在管理局提出的所有事宜,有權投普通票;如票數均等,他並有權投決定票。

第6條

如任何成員在將於管理局任何會議上考慮的任何事宜中有金錢利害關係,而他又出席該會議,則須於該會議開始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管理局披露該金錢利害關係的事實及性質。

第7條

在與會者要求下,該成員須在管理局考慮該事宜時從會議退席,而於任何情況下該成員不得就該事宜投票。

第8條

在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下,管理局可決定其會議程序。

第8條以傳閱文件方式處理事務

管理局可藉傳閱文件的方式處理其任何事務,由過半數成員以書面通過的書面決議,其效力及作用猶如該決議是在管理局會議上通過的一樣。

第9條議事程序的有效性
第a條

任何成員的委任方面有任何欠妥之處;

第b條

任何成員在進行該項議事程序的會議上缺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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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此法例

《菲臘牙科醫院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81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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