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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香港明愛法團條例

章號
Cap. 1092
版本日期
條文數
56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為香港明愛理事會成立為法團以及為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第preamble條弁言
第1條

香港明愛於1958年6月16日由當時的羅馬天主教香港教區主教白英奇主教成立,作為羅馬天主教香港教區的指定社會福利機關:

第2條

自該日期起,香港明愛的職能、工作及活動均大量增加,現在是羅馬天主教香港教區的指定社會服務機構:

第3條

香港明愛現由一個理事會營辦和管控,理事會由羅馬天主教香港教區主教委出,並根據一份由該主教在他簽署和蓋章而註明日期為1981年9月7日的文書中決定的章程行事:

第4條

自1964年起,香港明愛一直在其文具、在海報及其他宣傳物品、推廣物品與紀念物品、徽章、衣着用品及其財產上使用一個具標識性的標誌,該標誌已成為眾所周知的香港明愛標誌:

第5條

現認為香港明愛理事會適宜成立為法團,並適宜禁止未經授權而使用明愛的名稱或任何與香港明愛的標誌相似的標誌或圖樣: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釋義
第3條成立為法團

當其時的香港明愛理事會為一個法人團體,須以“Caritas—Hong

Kong”的名稱命名,並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必須備有和可以使用法團印章。

第4條法團的權力
第a條

以購買、租賃或其他方式獲取,以及取得、持有、享用和管有任何不論位於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動產或不動產;

第b條

單獨或與其他人聯合將法團所獲取或具有權益的任何不動產加以發展、重新發展和利用,尤其以如下方式發展、重新發展和利用:拆卸、建造、重建、更新、修葺、改動、裝備和改善建築物,將土地整理和準備作建築用途,將土地以租地建築契出租,以及訂立建築協議,並為該等目的而向任何審裁處或法院或主管當局申請就此所需的任何命令、特許、許可或豁免;

第c條

將款項以存款於任何銀行的方式投資,或投資於香港的不動產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政府、法團或公司的債權證、債權股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或投資於法團認為適合的其他投資項目;

第d條

按法團認為適合的方式及條款借入款項,以及為此目的而將法團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財產按揭、押記或質押;

第e條

按法團認為適合的條款,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法團的任何動產或不動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移轉、交換、分劃、退回、交出、押記、按揭、質押、再轉讓、讓予、批租、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第f條

以私人或公開募集的方式或其他方式籌集款項,尤其以如下方式籌集款項:組織在公眾地方收集款項或出售徽章,推廣和舉辦獎券活動,以及組織舞會、晚宴、娛樂活動、體育競賽及任何性質的其他活動;

第g條

為法團的利益而接受任何人或政府主管當局或其他團體或組織的捐贈、補助或資助,尤其可接受任何財產的饋贈,不論是否受任何特別信託所規限;

第h條

承擔和執行看似直接或間接有助於貫徹法團任何宗旨的任何信託;

第i條

訂立任何合約及任何契諾契據;

第j條

按法團認為適合的條件,委任法團認為為有效執行法團的職能而屬必需的行政、專業及其他人員與職員;

第k條

為法團的僱員及他們的受養人的利益而設立、支持和供款予公積金及退休金、退休計劃及相似的計劃,並向上述任何人批予和支付退休金、津貼或酬金,以及以其他方式援助、支持或協助上述任何人;

第l條

印刷和出版法團認為合宜藉以推廣法團宗旨的任何期刊、書籍、冊子、單張或其他書面材料;及

第m條

向任何本地及其他慈善機構認捐,以及就任何慈善目的批給捐贈。

第5條財產的歸屬等

(1) 在本條例生效日期*當日,第2欄所指明的各塊或各幅土地,連同屬於該等土地的所有權利、地役權及從屬權,均歸屬法團,年期為第3欄內與上述各塊或各幅土地相對之處指明的官契或批地條件所各自訂定的年期的未屆滿部分,但須繳付上述官契及批地條件所保留與所載的租金和履行與遵從上述官契及批地條件所保留與所載的契諾及條件,並須受在本條例生效日期當日就該等處所而言仍然有效已經存在的租契、租約、地役權及其他權利所規限。

(2) 在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前屬於羅馬天主教香港教區,但由羅馬天主教香港教區主教為了未具法團地位的香港明愛的宗旨而撥用,並由未具法團地位的香港明愛的理事會為了該等宗旨而持有或使用或控制的以下各項,或在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前由上述主教為着該等宗旨而以信託形式持有的以下各項 —— (a) 所有貨品、實產、設備、車輛、船隻及其他可動資產,

(b) 所有款項、銀行結餘及定期存款,以及公用事業設施按金及其他按金,

(c) 所有不論屬何性質的投資及證券、保證,

(3) 所有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前可由未具法團地位的香港明愛或代表未具法團地位的香港明愛行使或強制執行的合約權利及其他權利,自本條例生效日期起可由法團行使和強制執行。

(4) 自本條例生效日期起,法團須就未具法團地位的香港明愛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前招致的所有債項和法律責任,以及所有合約義務及其他義務的履行負上法律責任。

(5) 未具法團地位的香港明愛的任何僱員的委任,如在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前仍然存續,則須當作是由法團作出的委任,而就各方面而言,該僱員的服務期須視為自他獲未具法團地位的香港明愛委任當日起連續不斷。

第1條

在本條例生效日期*當日,第2欄所指明的各塊或各幅土地,連同屬於該等土地的所有權利、地役權及從屬權,均歸屬法團,年期為第3欄內與上述各塊或各幅土地相對之處指明的官契或批地條件所各自訂定的年期的未屆滿部分,但須繳付上述官契及批地條件所保留與所載的租金和履行與遵從上述官契及批地條件所保留與所載的契諾及條件,並須受在本條例生效日期當日就該等處所而言仍然有效已經存在的租契、租約、地役權及其他權利所規限。

第2條
第a條

所有貨品、實產、設備、車輛、船隻及其他可動資產,

第b條

所有款項、銀行結餘及定期存款,以及公用事業設施按金及其他按金,

第c條

所有不論屬何性質的投資及證券、保證,

第3條

所有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前可由未具法團地位的香港明愛或代表未具法團地位的香港明愛行使或強制執行的合約權利及其他權利,自本條例生效日期起可由法團行使和強制執行。

第4條

自本條例生效日期起,法團須就未具法團地位的香港明愛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前招致的所有債項和法律責任,以及所有合約義務及其他義務的履行負上法律責任。

第5條

未具法團地位的香港明愛的任何僱員的委任,如在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前仍然存續,則須當作是由法團作出的委任,而就各方面而言,該僱員的服務期須視為自他獲未具法團地位的香港明愛委任當日起連續不斷。

第6條章程

(1) 未具法團地位的香港明愛的原有章程為法團的章程。

(2) 法團的章程可隨時和不時按照章程當其時有效的條文予以修訂。

第1條

未具法團地位的香港明愛的原有章程為法團的章程。

第2條

法團的章程可隨時和不時按照章程當其時有效的條文予以修訂。

第7條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1) 法團須將以下文件遞送公司註冊處處長作登記 —— (a) 經理事長核證為正確的章程一份,以及經如此核證的任何對章程的修訂;

(b) 法團主要辦事處的地址及該地址的任何更改的通知;及

(c) 經理事長核證為正確的法團成員姓名、職業及地址的名冊,以及經如此核證的對該名冊所作的任何更改。

(2) 按照第(1)款須予登記的每份文件,須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後的28天內或在修訂或更改作出後的28天內(視屬何情況而定)遞送。

(3) 法團根據本條登記任何文件,須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訂立的規例須就登記無股本公司的文件而繳付的費用。

(4) 任何人在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訂立的規例須就查閱文件而繳付的費用後,可查閱根據第(1)款登記的任何文件。

(5) 第(1)款(c)段所述的名冊及任何有關更改的登記,即為該名冊及更改內所載事實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第1條
第a條

經理事長核證為正確的章程一份,以及經如此核證的任何對章程的修訂;

第b條

法團主要辦事處的地址及該地址的任何更改的通知;及

第c條

經理事長核證為正確的法團成員姓名、職業及地址的名冊,以及經如此核證的對該名冊所作的任何更改。

第2條

按照第(1)款須予登記的每份文件,須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後的28天內或在修訂或更改作出後的28天內(視屬何情況而定)遞送。

第3條

法團根據本條登記任何文件,須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訂立的規例須就登記無股本公司的文件而繳付的費用。

第4條

任何人在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訂立的規例須就查閱文件而繳付的費用後,可查閱根據第(1)款登記的任何文件。

第5條

第(1)款(c)段所述的名冊及任何有關更改的登記,即為該名冊及更改內所載事實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第8條文件的簽立

(1) 所有須蓋上法團的印章的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均須在2名法團成員在場的情況下蓋章,並由該等成員簽署。

(2) 看來是經蓋上法團的印章而妥為簽立的任何契據、文件或文書,須予收取為證據,且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須當作經如此妥為簽立。

第1條

所有須蓋上法團的印章的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均須在2名法團成員在場的情況下蓋章,並由該等成員簽署。

第2條

看來是經蓋上法團的印章而妥為簽立的任何契據、文件或文書,須予收取為證據,且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須當作經如此妥為簽立。

第9條禁止使用和管有標誌等
第a條

法團的標誌或標誌的任何製成本或複製本,標誌式樣繪載於;

56 條

引用此法例

《香港明愛法團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92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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