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就民生教育機構委員會成立為法團一事而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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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教育機構委員會法團條例
本條例可引稱為。
(1) 根據在緊接《修訂條例》生效*前有效的本條而成立並名為“民生書院”的法人團體現予保留,並且以中文名為“民生教育機構委員會”及英文名為“Munsang Education Council”的法團名稱持續存在。
(2) 《修訂條例》的制定,不影響第(1)款提述的法人團體在《修訂條例》生效前作出的任何事情的合法性或有效性。
(3) 委員會 —— (a) 以其法團名稱永久延續;
(b) 可以其法團名稱起訴和被起訴;及
(c) 備有並可使用印章。
(4)
根據在緊接《修訂條例》生效*前有效的本條而成立並名為“民生書院”的法人團體現予保留,並且以中文名為“民生教育機構委員會”及英文名為“Munsang Education Council”的法團名稱持續存在。
《修訂條例》的制定,不影響第(1)款提述的法人團體在《修訂條例》生效前作出的任何事情的合法性或有效性。
以其法團名稱永久延續;
可以其法團名稱起訴和被起訴;及
備有並可使用印章。
向香港青年提供現代的通識教育;及
鼓勵他們過基督徒的生活。
(1) 委員會須由章程所訂定的成員組成。
(2) 委員會的成員須按照章程委任和免職。
委員會須由章程所訂定的成員組成。
委員會的成員須按照章程委任和免職。
(1) 委員會有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與享有任何性質或種類及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納與批給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契,並有權興建、重建、改動、更改、翻新、保養與修葺任何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政府、市政府、法團或公司的債權證、股額、基金、股份或證券,並有權購買、取得與管有任何性質和種類的貨品及實產。
(2) 委員會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當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以批給、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質押、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當其時歸屬或屬於委員會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基金、股份或證券、或其他貨品及實產。
委員會有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與享有任何性質或種類及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納與批給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契,並有權興建、重建、改動、更改、翻新、保養與修葺任何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政府、市政府、法團或公司的債權證、股額、基金、股份或證券,並有權購買、取得與管有任何性質和種類的貨品及實產。
委員會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當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以批給、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質押、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當其時歸屬或屬於委員會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基金、股份或證券、或其他貨品及實產。
主席;
副主席;
名譽秘書;及
名譽司庫,
委員會的一切內部管理事宜,包括章程的任何修訂,須按照章程解決和執行。
委員會或其代表不得向委員會的任何成員,或向委員會所設立或經辦的書院或學校的學生,派發股息或紅利或作出饋贈或分派金錢,但如屬給予學生的獎賞、酬賞或特別補助金,而每次給予學生獎賞、酬賞或特別補助金時,均經委員會過半數成員批准者,則不在此限。
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述及者和經由、透過或藉着他們提出申索者除外。
引用此法例
《民生教育機構委員會法團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94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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