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可引稱為《遺產管理官帳目(利息)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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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官帳目(利息)規則
凡遺產管理官所管理的某宗遺產總值超逾$150,000,則遺產管理官須將支付予他而屬於該宗遺產的款項的所有利息記入該宗遺產的貸方帳戶。
(1) 凡遺產管理官所管理的某宗遺產總值不超逾$150,000,而該宗遺產的管理在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授予後的3個月內並未完成,或在遺產管理官決定以簡易方式管理該宗遺產後的3個月內並未完成,則遺產管理官須將其管有而屬於該宗遺產的所有款項的利息記入該宗遺產的貸方帳戶。
(1A) 為施行第(1)款—— (a) 適用的利率,是香港金融管理局不時公布的港元儲蓄存款平均利率;
(b) 在不同期間,不同的上述利率適用,每個利率自其公布當日起有效,直至緊接新的利率公布的前一天為止;及
(c) 就不足$1之數而言,無須計算利息或將利息記入貸方帳户。
(2) 凡某宗遺產的總值不超逾$150,000,而由遺產管理官對該宗遺產作出的管理於3個月內完成,則遺產管理官無須就屬於該宗遺產的款項支付利息。
(3)
適用的利率,是香港金融管理局不時公布的港元儲蓄存款平均利率;
在不同期間,不同的上述利率適用,每個利率自其公布當日起有效,直至緊接新的利率公布的前一天為止;及
就不足$1之數而言,無須計算利息或將利息記入貸方帳户。
凡某宗遺產的總值不超逾$150,000,而由遺產管理官對該宗遺產作出的管理於3個月內完成,則遺產管理官無須就屬於該宗遺產的款項支付利息。
引用此法例
《遺產管理官帳目(利息)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D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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