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就香港貿易發展局的設立,其權力和職能的界定,以及相關或附帶事宜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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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貿易發展局條例
本條例可引稱為。
現設立一個名為香港貿易發展局的發展局,發展局是一個以該名稱成立的永久延續的法人團體,能起訴與被起訴,並在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下,能作出和容受法人團體可合法作出和容受的所有其他作為及事情。
促進、協助和發展香港與香港以外的地方的貿易,尤其是出口;及
就發展局認為可達致香港貿易增長的任何措施向政府作出其覺得適合的建議。
(1) 在符合的規定下,發展局可作出所有經審度後屬便利於或有助於更有效地執行發展局職能的事情,或作出所有為更有效地執行發展局職能而須附帶作出的事情,並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尤可為上述目的而 —— (a) 獲取、承租、購買、持有和享用任何財產,並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等財產;
(b) 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設立和維持辦事處;
(c) 訂立任何合約;
(d) 出版期刊、冊子及其他書面材料,以及製作或贊助製作紀錄影片及其他視聽材料,並按發展局認為適合而在收費或不收費的情況下以售賣、借出、租出或其他方式將其分發;
(e) 在符合第V部的規定下,不時委任一名總裁為發展局的總行政人員,並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委任發展局認為為確保有效率地執行其職能而屬必需的其他人員、受僱人及代理人;並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聘請任何專業人士就發展局任何職能或權力所引起的問題或與發展局任何職能或權力有關連的問題提供意見;
(f) 為發展局認為可藉委員會獲得更有效規管和管理的一般或特別事宜而委出委員會;
(g) 以所需的保證,借入或以其他方式籌措款項,並為此目的而將發展局全部或任何部分財產作押記,但如事先未獲財政司司長批准,則不得根據本段借入或以其他方式籌措一筆本身數額是或本身數額連同以往根據本段借入或以其他方式籌措但仍未清還的所有其他款項的數額合計是超逾現行財政年度根據經批准的開支預算總額,包括同年度的預算中所顯示的未分配結餘及盈餘(如有的話)的百分之十的款項;及
(h) 就使用發展局提供的任何設施或服務收取費用。
(2) (a) 發展局委員會的成員人數及任期由發展局訂定。
(b) 發展局委員會可包括並非發展局成員的人。
(c) 發展局可就發展局任何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議事程序及會議地點訂立規則。
獲取、承租、購買、持有和享用任何財產,並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等財產;
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設立和維持辦事處;
訂立任何合約;
出版期刊、冊子及其他書面材料,以及製作或贊助製作紀錄影片及其他視聽材料,並按發展局認為適合而在收費或不收費的情況下以售賣、借出、租出或其他方式將其分發;
在符合第V部的規定下,不時委任一名總裁為發展局的總行政人員,並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委任發展局認為為確保有效率地執行其職能而屬必需的其他人員、受僱人及代理人;並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聘請任何專業人士就發展局任何職能或權力所引起的問題或與發展局任何職能或權力有關連的問題提供意見;
為發展局認為可藉委員會獲得更有效規管和管理的一般或特別事宜而委出委員會;
以所需的保證,借入或以其他方式籌措款項,並為此目的而將發展局全部或任何部分財產作押記,但如事先未獲財政司司長批准,則不得根據本段借入或以其他方式籌措一筆本身數額是或本身數額連同以往根據本段借入或以其他方式籌措但仍未清還的所有其他款項的數額合計是超逾現行財政年度根據經批准的開支預算總額,包括同年度的預算中所顯示的未分配結餘及盈餘(如有的話)的百分之十的款項;及
就使用發展局提供的任何設施或服務收取費用。
發展局委員會的成員人數及任期由發展局訂定。
發展局委員會可包括並非發展局成員的人。
發展局可就發展局任何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議事程序及會議地點訂立規則。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認為為公眾利益而有需要,可就發展局根據本條例行使其權力和履行其職責,向發展局發出書面指示,而發展局須遵從該等指示。
(2) 該等指示不得抵觸本條例的任何條文。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認為為公眾利益而有需要,可就發展局根據本條例行使其權力和履行其職責,向發展局發出書面指示,而發展局須遵從該等指示。
該等指示不得抵觸本條例的任何條文。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發展局可藉書面形式的文書,按其認為適合而附加或不附加限制或條件,轉授其認為有利於有效率地執行發展局職能的權力及職能予總裁或發展局任何委員會:但根據本款作出的轉授並不阻止發展局隨時行使或履行任何已如此轉授的權力或職能。
(2) 第(1)款並不准許就以下各項作出權力轉授 —— (a) 批准發展局的周年計劃或收支預算;或
(b) 認可發展局的周年報告或收支結算表及資產負債表;或
(c) 委任高級經理職位以上或其同等職位以上的任何人員或受僱人;或
(d) 批准發展局人員或受僱人的一般服務條款及條件;或
(e) 根據設立公積金計劃或訂立任何設立公積金計劃的安排;或
(f) 根據,將任何款項轉撥入經批准的發展局開支預算內任何主要開支項目,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發展局可藉書面形式的文書,按其認為適合而附加或不附加限制或條件,轉授其認為有利於有效率地執行發展局職能的權力及職能予總裁或發展局任何委員會:但根據本款作出的轉授並不阻止發展局隨時行使或履行任何已如此轉授的權力或職能。
批准發展局的周年計劃或收支預算;或
認可發展局的周年報告或收支結算表及資產負債表;或
委任高級經理職位以上或其同等職位以上的任何人員或受僱人;或
批准發展局人員或受僱人的一般服務條款及條件;或
根據設立公積金計劃或訂立任何設立公積金計劃的安排;或
根據,將任何款項轉撥入經批准的發展局開支預算內任何主要開支項目,
(1) 發展局須備有一個法團印章,加蓋印章須 —— (a) 由發展局藉決議授權或追認;及
(b) 由任何2名獲發展局藉決議一般授權或特別授權作簽署認證的發展局成員簽署認證。
(2) 任何文件看來是經蓋上發展局印章而妥為簽立的文件,須獲收取為證據,而且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須推定為一份如此簽立的文件。
由發展局藉決議授權或追認;及
由任何2名獲發展局藉決議一般授權或特別授權作簽署認證的發展局成員簽署認證。
任何文件看來是經蓋上發展局印章而妥為簽立的文件,須獲收取為證據,而且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須推定為一份如此簽立的文件。
任何合約或文書,如由並非法人團體的人訂立或簽立是不須蓋章的,則可由任何獲發展局為代表發展局訂立或簽立合約或文書的目的而予以一般授權或特別授權的人,代表發展局訂立或簽立。
(1) 發展局由以下成員組成 —— (a) 由行政長官委任為主席的主席;
(b)
(c)
(d) 由行政長官指名委任的成員6名。
(2) 凡在任何期間,第(1)款(b)段第(i)至(va)節(首尾兩節包括在內)所指明的發展局成員中的任何人,或根據該款(b)段的但書或根據該款(c)或(d)段獲提名或委任的發展局成員中的任何人,因不在香港或患病而不能行使發展局成員職位的權力或執行發展局成員職位的職責,則 —— (a) 就前述條文所指明的成員而言,該成員可委任一名發展局批准的人為發展局的臨時成員,在上述期間代替該成員;
(b) 就根據第(1)款(c)段獲提名的成員而言,其提名機構可提名發展局批准的另一人為發展局的臨時成員,在上述期間代替該成員;
(c) 就根據該款(b)段的但書或該款(d)段獲委任的成員而言,行政長官可委任另一人為發展局的臨時成員,在上述期間代替該成員。
(3) 在不損害《釋義及通則條例》()的原則下 —— (a) 主席的任期為行政長官作出委任時憑其酌情決定權訂定的期間,而主席可不時再獲委任;
(b) 依據第(1)款(c)段獲提名為發展局成員者,任期為一年,由獲提名當天起計,除非該成員提早終止作為其提名機構的理事會或相類組織的成員,而在此情況下,他亦須終止作為發展局成員;而任何該等成員可按照上述(c)段不時再獲提名;
(c) 依據第款獲委任為發展局成員者,任期為2年或行政長官作出委任時就任何個別情況所訂定的較短任期,而任何該等成員可不時再獲委任。
(4) 主席及根據第款的但書獲委任或根據第款獲提名或根據第款獲委任的發展局任何成員,可隨時藉發給行政長官的書面通知而辭去發展局的職務。
(5) 凡主席或任何第(4)款所提述的發展局成員辭去發展局的職務或去世,由此產生的空缺須藉委任或提名方式(視乎情況所需而定)填補,而第(3)款內關於任期的條文適用於填補該空缺的成員。
(6) 如主席不在香港,或因任何其他理由而不能以主席身分行事,則行政長官可憑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委任一人(不論該人是否已是發展局成員),在主席不在或無行為能力期間署理發展局主席職位。
由行政長官委任為主席的主席;
香港總商會主席,
香港工業總會主席,
引用此法例
《香港貿易發展局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114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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