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根據作出的宣布
為施行本條例,現宣布:已與挪威王國政府訂立所提述的安排,旨在就該國的法律所施加的入息稅及其他相類似性質的稅項給予雙重課稅寬免,而該等安排的生效是有利的。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為施行本條例,現宣布:已與挪威王國政府訂立所提述的安排,旨在就該國的法律所施加的入息稅及其他相類似性質的稅項給予雙重課稅寬免,而該等安排的生效是有利的。
所述的安排,載於在2000年6月2日在香港以英文簽訂的一式兩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挪威王國政府關於定期航班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的第十條(該條的中文譯本於指明)中,而該等安排按該協定的意旨而具有效力。
《安排指明(挪威王國政府關於民用航空服務)(雙重課稅)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12AB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