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施行本條例,現宣布:已與孟加拉人民共和國政府訂立所提述的安排,旨在就該共和國的法律所施加的入息稅及其他相類似性質的稅項給予雙重課稅寬免,而該等安排的生效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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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指明(孟加拉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民用航空服務)(雙重課稅)令
所述的安排,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孟加拉人民共和國政府於2000年10月24日在香港以英文簽訂一式兩份的關於民用航空運輸的協定的第九條(該條的中文譯本於指明)中,而該等安排按該協定的意旨而具有效力。
包機或出租航空器所得的收益和收入總額;
為該航空公司本身或為任何其他航空公司出售機票或類似的文件,以及提供與該等載運有關的服務所得的收益和收入總額;及
直接與經營航空器國際運輸有關的資金利息;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方面,自本協定生效的公曆年或締約雙方互相通知對方已完成上述程序的該年(兩者以較遲的為準)的4月1日或該日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
在孟加拉人民共和國方面,自本協定生效的公曆年或締約雙方互相通知對方已完成上述程序的該年(兩者以較遲的為準)的7月1日或該日之後開始的任何財政年度。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方面,自該通知發出的公曆年的下一公曆年的4月1日或該日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
在孟加拉人民共和國方面,自該通知發出的公曆年的下一公曆年的7月1日或該日之後開始的任何財政年度。
引用此法例
《安排指明(孟加拉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民用航空服務)(雙重課稅)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12AD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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