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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指明(克羅地亞共和國政府關於民用航空服務)(避免雙重課稅)令
已與克羅地亞共和國政府訂立所提述的安排,旨在就該國的法律所施加的入息稅及其他相類似性質的稅項給予雙重課稅寬免;及
該等安排生效是有利的。
所述的安排載於在2002年6月7日在薩格勒布以英文及克羅地亞文一式兩份簽訂並名為“Air
Services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roatia”而中文譯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克羅地亞共和國政府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的協定中的第九條,該條的中文譯本於指明,而該等安排所具有的效力以該協定的文意為準。
“第九條避免雙重課稅(1)締約一方的航空公司營運航空器從事國際運輸所得的收入或利潤,包括參加聯營服務、聯合空運業務或國際營運機構所得的收入或利潤,如在該締約方的地區內須予徵稅,則獲豁免在締約另一方的地區內徵收的入息稅、利得稅以及對收入或利潤徵收的所有其他稅項。(2)締約一方的航空公司與營運航空器從事國際運輸有關的資本和資產,獲豁免在締約另一方的地區內對資本和資產徵收的任何種類和名目的稅項。(3)締約一方的航空公司自轉讓被營運從事國際運輸的航空器及轉讓與該航空器的營運有關的動產所得的收益,獲豁免在締約另一方的地區內對收益徵收的任何稅項。(4)就本條而言:(5)締約雙方的主管當局須通過協商,致力由雙方協議解決涉及本條的詮釋或應用方面的任何爭端。第十六條(解決爭端)不適用於任何這類爭端。(6)儘管有第二十條(生效)的規定,締約每一方須通知對方已完成其法律規定的使本條生效的程序;本條於最後一份書面通知的日期生效,並隨即為下述年度而適用:(7)如有退出本協定的通知根據第十八條(終止)發出,則儘管有該條的規定,本條停止就下述年度具有效力:(8)如有為避免對收入雙重課稅而簽訂的對類似本條所載述的豁免作出規定的協定在締約雙方之間生效,本條即停止具有效力。”。(a)“”一詞包括營運航空器從事載運乘客、牲畜、貨物、郵件或商品的國際運輸所得的收益和收入總額,包括:(i)包機或出租航空器所得的收益和收入總額;(ii)為有關航空公司本身或為任何其他航空公司出售機票或類似的文件,以及提供與該等載運有關連的服務所得的收益和收入總額;及(iii)與營運航空器從事國際運輸有直接關連的資金利息;(b)“”一詞指航空器的任何載運,但如該等載運只在締約另一方的地區內的地點之間進行,則屬例外;(c)“”一詞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並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為其主要營業地的航空公司;就克羅地亞共和國而言,則指其主要擁有權及有效控制權是屬於克羅地亞共和國政府或其國民的航空公司;(d)“”一詞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指稅務局局長或其獲授權代表,或任何獲授權執行現時由局長執行的職能或相類職能的人士或機構;就克羅地亞共和國而言,則指財政部或其獲授權代表。(a)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方面,於本協定生效或本條生效(兩者以較遲者為準)的公曆年的翌年的4月1日或其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b)在克羅地亞共和國方面,於本協定生效或本條生效(兩者以較遲者為準)的公曆年的翌年的1月1日或其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a)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方面,於該通知發出的公曆年的翌年的4月1日或其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b)在克羅地亞共和國方面,於該通知發出的公曆年的翌年的1月1日或其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
引用此法例
《安排指明(克羅地亞共和國政府關於民用航空服務)(避免雙重課稅)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12AK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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