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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安排指明(挪威王國政府)(避免對船舶的營運入息雙重課稅)令

章號
Cap. 112AN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8
第1條根據作出的宣布
第a條

已與挪威王國政府訂立所指明的安排,旨在就該國的法律所施加的入息稅及其他相類似性質的稅項給予雙重課稅寬免;而

第b條

該等安排的生效是屬於有利的。

第2條指明的安排

為的目的而指明的安排是載於在2003年10月16日在香港以英文一式兩份簽訂的名為“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Kingdom of Norway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on Income, Profits or Capital from Shipping

Transportation”而中文譯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挪威王國政府避免對航運入息、利潤或資本雙重課稅協定》的協定的第一至六條的安排,該等條文的中文譯本載錄於。

第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挪威王國政府避免對航運入息、利潤或資本雙重課稅協定》第一至六條
第1條

本協定適用於下述現有稅項:

第2條

在本協定簽訂的日期後,如任何締約方在本條第(1)款所提述的現有稅項以外徵收或為取代該等現有稅項而徵收任何與該等現有稅項相同或實質上類似的稅項,本協定亦適用於該相同或類似稅項。主管當局須將其各自的稅務法律的任何重大改變通知對方。

第1條

就本協定而言,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第2條

就任何締約方施行本協定而言,凡有任何詞語並無在本協定中界定,則除文意另有所指外,該詞語須具有在該締約方關乎本協定適用的稅項的法律下所具有的涵義。

第1條

某締約方的企業自營運船舶從事國際運輸所得的入息或利潤,獲豁免在另一締約方的地域內對入息或利潤徵收的入息稅、利得稅以及所有其他稅項。

第2條

本條第(1)款的規定亦適用於來自參與聯營、聯合業務或國際營運機構的入息或利潤。

第3條

某締約方的企業的關乎營運船舶從事國際運輸的資本和資產,獲豁免在另一締約方的地域內對資本和資產徵收的所有稅項。

第4條

某締約方的企業自轉讓被營運從事國際運輸的船舶和自轉讓與上述船舶的營運有關的動產所得的收益,獲豁免在另一締約方的地域內對收益徵收的任何稅項。

第5條
第0-2條

每一締約方均須通知另一締約方已完成其法律所規定的使本協定生效的程序。本協定自較後一份上述通知的日期起生效,並隨即就以下年度具有效力:

第0-3條

本協定維持有效,並無限期,但任何締約方均可藉在任何公曆年結束前最少六個月之前發出書面終止通知,終止本協定。在此情況下,本協定就以下年度停止具有效力︰

第a條

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利得稅;

第b條
18 條

引用此法例

《安排指明(挪威王國政府)(避免對船舶的營運入息雙重課稅)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12AN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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