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税務(航空器的營運入息的雙重課税寬免)(墨西哥合眾國)令
已與墨西哥合眾國政府訂立所指明的安排,旨在就該國的法律所施加的入息税及其他相類似性質的税項,給予雙重課税寬免;及
該等安排的生效是屬於有利的。
為的目的而指明的安排,是載於在2006年11月20日在香港以英文及西班牙文一式兩份簽訂的、名為“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Mexican States concerning Air
Services”,而中文譯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墨西哥合眾國政府關於民用航空運輸的協定》的協定的第十一條的安排。該條的中文譯本載錄於。
締約一方的航空公司自營運航空器從事國際運輸所得的收入或利潤,包括參加聯營服務、聯合空運業務或國際營運機構所得的收入或利潤,如在該締約方的地區內須予徵税,則僅在該締約方的地區內徵税。
締約一方的航空公司的關乎營運航空器從事國際運輸的資本和資產,僅在該締約方的地區內徵税。
締約一方的航空公司自轉讓被營運從事國際運輸的航空器和自轉讓與上述航空器的營運有關的動產所得的收益,僅在該締約方的地區內徵税。
就本條而言:
上文各段所提述的收入、利潤或收益,並不包括提供夜宿所得的收入、利潤或收益。
締約雙方的主管當局須通過協商,致力由雙方協議解決涉及本條的詮釋或施行方面的任何爭端。第二十條(解決爭端)不適用於任何這類爭端。
本條所適用的税項如下:
儘管有第二十四條(協定的生效)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須通知墨西哥合眾國政府已完成其法律規定的使本條生效的程序;本條自通知當日起隨即生效,並:
如有終止本協定的通知根據第二十二條(終止協定)發出,則儘管有該條的規定,本條:
如有為避免對收入雙重課税而簽訂的、對類似本條所載述的豁免作出規定的協定,在締約雙方之間生效,本條即停止具有效力。
“”一詞包括自營運航空器從事載運乘客、牲畜、貨物、郵件或商品的國際運輸所得的收益及收入總額,包括:
墨西哥合眾國的聯邦入息税;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利得税。
在本協定生效或本條生效(兩者以較遲者為準)的公曆年的翌年的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税年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
在本協定生效或本條生效(兩者以較遲者為準)的公曆年的翌年的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税務年度,在墨西哥合眾國適用。
在該通知發出的公曆年的翌年的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税年度,停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有效力;
在該通知發出的公曆年的翌年的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税務年度,停止在墨西哥合眾國具有效力。
引用此法例
《税務(航空器的營運入息的雙重課税寬免)(墨西哥合眾國)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12BC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