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附屬法例

稅務(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的多邊公約)令

章號
Cap. 112DQ
版本日期
條文數
592
第shortTitle條

《稅務(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的多邊公約)令》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3條根據作出的宣布
第a條

指明的安排,已由中央人民政府訂立,並適用於香港;及

第b條

該等安排的生效是屬於有利的。

第4條指明的安排

(1) 就而言,指明的安排是 —— (a) 在2016年11月24日於巴黎訂立的、由中央人民政府在2017年6月7日以英文簽署的《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的多邊公約》(此為“Multilateral Convention to Implement Tax Treaty Related Measures to Prevent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的譯名)()內的安排;及

(b) 中央人民政府根據《公約》在2022年5月25日以英文作出的、適用於香港的保留事項及通知內的安排。

(2) 《公約》的英文文本,載錄於英文文本。《公約》的中文譯本,列於該中文文本。

(3) 第款提述的保留事項及通知的英文文本,載錄於英文文本。該等保留事項及通知的中文譯本,列於該中文文本。

第1條
第a條

在2016年11月24日於巴黎訂立的、由中央人民政府在2017年6月7日以英文簽署的《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的多邊公約》(此為“Multilateral Convention to Implement Tax Treaty Related Measures to Prevent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的譯名)()內的安排;及

第b條

中央人民政府根據《公約》在2022年5月25日以英文作出的、適用於香港的保留事項及通知內的安排。

第2條

《公約》的英文文本,載錄於英文文本。《公約》的中文譯本,列於該中文文本。

第3條

第款提述的保留事項及通知的英文文本,載錄於英文文本。該等保留事項及通知的中文譯本,列於該中文文本。

第1條《公約》
第0條

認知到進取的國際稅務規劃,有將利潤人為地轉移至對利潤不徵稅或少徵稅的地點的效果,導致各個政府損失龐大的公司稅收入;

第0條

注意到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以下稱“BEPS”)不只是工業化國家的迫切問題,亦是新興經濟體及發展中國家的迫切問題;

第0條

認知到確保利潤在產生該等利潤的實質經濟活動的進行地徵稅,以及在價值創造之地徵稅,是有重要性的;

第0條

歡迎在經合組織/二十國集團BEPS項目下制定的應對措施方案(以下稱“OECD/G20

BEPS應對方案”);

第0條

注意到OECD/G20

BEPS應對方案包括與稅收協定相關的措施,以處理某些混合錯配安排、防止濫用協定、處理人為規避常設機構的構成,以及改善解決爭議的機制;

第0條

意識到有需要確保與協定相關的BEPS應對措施在多邊框架內迅速、協調和一致地實施;

第0條

注意到有需要確保現有的、就收入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得以詮釋為旨在消除就該等協定所涵蓋的稅項的雙重課稅,同時防止透過逃稅或規避繳稅行為造成的不課稅或少課稅(包括透過擇協避稅安排,以獲取該等協定所規定的稅務寬免而間接惠及第三司法管轄區的居民);

第0條

認知到需要有一個有效機制,以同步及有效率的方式,在整個現有的、就收入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的網絡中,落實經議定的變更,而無需就每一份該類協定,重新開展雙邊談判;

第0條

協議如下:

第1條範圍及詞語釋義
第0條

本公約變更所有受涵蓋稅收協定(該詞由(詞語釋義)第1款a)段界定)。

第1條

以下定義就本公約而適用:

第a條

“受涵蓋稅收協定”一詞,指符合下列條件的、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不論是否亦涵蓋其他稅項):

第1條

該協定在下述兩方或多於兩方之間有效:

第A條

公約締約方;及/或

第B條

屬以上所描述的協定的締約方的、其國際關係由某公約締約方負責的司法管轄區或地區;及

第2條

每一該等公約締約方,已就該協定向公約保存人作出通知,將該協定及其任何修訂文書或隨附文書(以標題、締約方名稱、簽署日期及生效日期(如在通知時適用的話)識辨),列為該公約締約方意欲受本公約涵蓋的協定。

第b條

“公約締約方”一詞指:

第1條

本公約依據(生效)對其有效的國家;或

第2條

已依據(簽署及批准、接受或核准)第1款b)或c)段簽署本公約的、本公約依據(生效)對其有效的司法管轄區。

第c條

“締約司法管轄區”一詞,指受涵蓋稅收協定的締約方。

第d條

“簽署方”一詞,指已簽署本公約而它尚未對其有效的國家或司法管轄區。

第2條

在公約締約方於任何時候施行本公約時,凡有任何詞語在本公約中並無界定,則除文意另有所指外,該詞語具有它當其時根據有關受涵蓋稅收協定所具有的涵義。

第2條混合錯配
第1條

就某受涵蓋稅收協定而言,凡任何實體或安排,根據任何締約司法管轄區的稅務法律,視為非稅務法人或某程度屬非稅務法人,則該實體或安排取得的收入,或透過該實體或安排取得的收入,須視為某締約司法管轄區的居民的收入,但僅以該收入就該締約司法管轄區的徵稅而言視為該締約司法管轄區的某居民的收入的範圍為限。

第2條

凡按照某受涵蓋稅收協定的規定,某締約司法管轄區的居民所取得的收入,可在另一締約司法管轄區徵稅,則在該等規定純粹因為該收入亦是該另一締約司法管轄區的居民所取得的收入而容許由該另一締約司法管轄區徵稅的範圍內,該協定亦有的、首述締約司法管轄區須豁免對該收入徵收收入稅項的規定,或須提供相等於已就該收入繳付的收入稅項的扣除或抵免的規定,並不適用。

第3條

如一個或多於一個公約締約方,已就某受涵蓋稅收協定,作出(稅收協定限制公約締約方向其居民徵稅的權利的適用範圍)第3款a)段所描述的保留,則就該協定而言,第1款末處將加入以下句子:“在任何情況下,本款的規定不得解釋為影響某締約司法管轄區向該締約司法管轄區的居民徵稅的權利。”

第4條

凡受涵蓋稅收協定的規定處理有關事宜,則在處理該等事宜的範圍內,第1款(包括經第3款變更的該款)即代替該等規定而適用;而在受涵蓋稅收協定沒有該等規定的情況下,第1款(包括經第3款變更的該款)亦適用。有關事宜,是指根據任何締約司法管轄區的稅務法律,視為非稅務法人的實體或安排所取得的收入,或透過該等實體或安排取得的收入,須否視為某締約司法管轄區的居民的收入(不論是透過一般規則,抑或是藉詳細識辨對特定的事實模式的處理及對特定的實體或安排類別的處理,而視為該類收入)。

第5條

公約締約方可保留權利:

第a條

使本條整條不適用於其受涵蓋稅收協定;

第b條

使第1款不適用於其符合以下說明的受涵蓋稅收協定:該等協定已載有第4款所描述的規定;

第c條

使第1款不適用於其符合以下說明的受涵蓋稅收協定:該等協定已載有第4款所描述的、拒絕對在第三司法管轄區設立的實體或安排所取得的收入或對透過該實體或安排取得的收入給予協定優惠的規定;

第d條

使第1款不適用於其符合以下說明的受涵蓋稅收協定:該等協定已載有第4款所描述的、詳細識辨對特定的事實模式的處理及對特定的實體或安排類別的處理的規定;

第e條

使第1款不適用於其符合以下說明的受涵蓋稅收協定:該等協定已載有第4款所描述的、詳細識辨對特定的事實模式的處理及對特定的實體或安排類別的處理,並拒絕對在第三司法管轄區設立的實體或安排所取得的收入或對透過該實體或安排取得的收入給予協定優惠的規定;

第f條

使第2款不適用於其受涵蓋稅收協定;

第g條

使第1款僅適用於其符合以下說明的受涵蓋稅收協定:該等協定已載有第4款所描述的、詳細識辨對特定的事實模式的處理及對特定的實體或安排類別的處理的規定。

第6條

凡某公約締約方並未作出第5款a)或b)段所描述的保留,該方須通知公約保存人,該方每一份受涵蓋稅收協定,是否載有第4款所描述的、不受第5款c)至e)段所指的保留所規限的規定,並在載有該等規定的情況下,通知公約保存人每項該等規定的條號及款號為何。凡某公約締約方已作出第5款g)段所描述的保留,則依據前述句子所作出的通知的適用範圍,須僅限於受該項保留所規限的受涵蓋稅收協定。凡某受涵蓋稅收協定的所有締約司法管轄區,均已就該協定的某規定作出上述通知,則在第4款規定的範圍內,第1款(包括經第3款變更的該款)的規定即代替該協定的該規定。在其他情況下,第1款(包括經第3款變更的該款)僅在有關受涵蓋稅收協定的規定與第1款(包括經第3款變更的該款)有所抵觸的範圍內,方取代該協定的該等規定。

592 條

引用此法例

《稅務(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的多邊公約)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12DQ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HK-DataGovHK-Attribution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