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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雙重課稅寬免(航運入息)(美國)令

章號
Cap. 112J
版本日期
條文數
41
第1條引稱

本命令可引稱為《雙重課稅寬免(航運入息)(美國)令》。

第2條關於各項安排的宣布
第a條

所指明的各項安排已與美國政府訂立,旨在對美國政府的法律就得自船舶的國際營運的入息所施加的入息稅及任何相類似性質的稅項給予雙重課稅寬免;及

第b條

即使任何成文法則另有規定,該等安排適宜對根據《稅務條例》()徵收的稅項生效。

第0條美國政府與香港政府對得自船舶的國際營運入息給予雙重課稅寬免藉互換照會而構成的協議
第1條

美國政府按照《國內收入法》(Internal Revenue Code)及,同意對身為香港居民的個人(美國公民除外)及在香港成立或在香港受控制或受管理的法團(在美國組成的法團除外)得自船舶的國際營運總入息豁免徵稅。

第2條

如屬一個法團,則美國政府所給予的豁免只在該法團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的情形下方為適用︰

第a條

該法團的證券主要及經常在香港或另一個給予美國法團同等豁免的國家或美國的一所具規模的證券市場進行買賣;或

第b條

該法團的證券價值有50%以上直接或間接由身為香港居民或身為給予美國法團同等豁免的國家居民的個人所擁有,或直接或間接由在一個給予美國法團同等豁免的國家組成的法團(其證券主要及經常在該國或另一個給予美國法團同等豁免的國家或美國的一所具規模的證券市場進行買賣)所擁有。

第3條

為對一個香港法團實行以上的50%測試,如該法團是《美國國內收入法》(United States Internal Revenue Code)所界定的一個受美國控制的外國法團,則其美國股東須被視為香港居民。

第4條

香港政府同意對美國居民及在美國組成的法團(根據居住地而須被香港徵稅的法團除外)得自船舶的國際營運總入息豁免徵稅。

第5條

如屬一個法團,則香港政府所給予的豁免只在該法團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的情形下方為適用︰

第a條

該法團的證券主要及經常在美國或另一個給予香港法團同等豁免的國家或香港的一所具規模的證券市場進行買賣;或

第b條

該法團的證券價值有50%以上直接或間接由身為美國居民或身為給予香港法團同等豁免的國家居民的個人所擁有,或直接或間接由在一個給予香港法團同等豁免的國家組成的法團(其證券主要及經常在該國或另一個給予香港法團同等豁免的國家或香港的一所具規模的證券市場進行買賣)所擁有。

第6條

就本協議而言,總入息包括所有得自船舶的國際營運入息,即包括︰

第a條

得自用於國際運輸的船舶的包船(按時間或航程計費)或空船租賃的入息;

第b條

得自用於國際運輸的貨櫃及有關設備租賃的入息,而該入息是由得自船舶的國際營運入息所附帶引起的;

第c條

得自參與從事船舶的國際營運的海上運輸聯營入息;及

第d條

得自主要從事船舶的國際營運或租賃的人對船舶所作售賣、處置或其他讓與的收益。

第7條

如在解釋或實施本協議時出現任何困難或疑問,雙方政府的主管當局須共同協議以求解決該等困難或疑問。而為此目的,主管當局︰

第a條

在美國方面,是財政部長或其獲授權代表,或任何獲授權執行目前可由上述官員執行的任何職能或此類職能的人或團體;及

第b條

在香港方面,是財政司司長或其獲授權代表,或任何獲授權執行目前可由上述官員執行的任何職能或此類職能的人或團體。

第8條

任何一方政府均可發出終止通知書而終止本協議。

第1條

美國政府按照《國內收入法》(Internal Revenue Code)及,同意對身為香港居民的個人(美國公民除外)及在香港成立或在香港受控制或受管理的法團(在美國組成的法團除外)得自船舶的國際營運總入息豁免徵稅。

第2條

如屬一個法團,則美國政府所給予的豁免只在該法團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的情形下方為適用︰

第a條

該法團的證券主要及經常在香港或另一個給予美國法團同等豁免的國家或美國的一所具規模的證券市場進行買賣;或

第b條

該法團的證券價值有50%以上直接或間接由身為香港居民或身為給予美國法團同等豁免的國家居民的個人所擁有,或直接或間接由在一個給予美國法團同等豁免的國家組成的法團(其證券主要及經常在該國或另一個給予美國法團同等豁免的國家或美國的一所具規模的證券市場進行買賣)所擁有。

第3條

為對一個香港法團實行以上的50%測試,如該法團是《美國國內收入法》(United States Internal Revenue Code)所界定的一個受美國控制的外國法團,則其美國股東須被視為香港居民。

第4條

香港政府同意對美國居民及在美國組成的法團(根據居住地而須被香港徵稅的法團除外)得自船舶的國際營運總入息豁免徵稅。

第5條

如屬一個法團,則香港政府所給予的豁免只在該法團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的情形下方為適用︰

第a條

該法團的證券主要及經常在美國或另一個給予香港法團同等豁免的國家或香港的一所具規模的證券市場進行買賣;或

第b條

該法團的證券價值有50%以上直接或間接由身為美國居民或身為給予香港法團同等豁免的國家居民的個人所擁有,或直接或間接由在一個給予香港法團同等豁免的國家組成的法團(其證券主要及經常在該國或另一個給予香港法團同等豁免的國家或香港的一所具規模的證券市場進行買賣)所擁有。

第6條

就本協議而言,總入息包括所有得自船舶的國際營運入息,即包括︰

第a條

得自用於國際運輸的船舶的包船(按時間或航程計費)或空船租賃的入息;

第b條

得自用於國際運輸的貨櫃及有關設備租賃的入息,而該入息是由得自船舶的國際營運入息所附帶引起的;

第c條

得自參與從事船舶的國際營運的海上運輸聯營入息;及

第d條

得自主要從事船舶的國際營運或租賃的人對船舶所作售賣、處置或其他讓與的收益。

第7條

如在解釋或實施本協議時出現任何困難或疑問,雙方政府的主管當局須共同協議以求解決該等困難或疑問。而為此目的,主管當局︰

第a條

在美國方面,是財政部長或其獲授權代表,或任何獲授權執行目前可由上述官員執行的任何職能或此類職能的人或團體;及

第b條

在香港方面,是財政司司長或其獲授權代表,或任何獲授權執行目前可由上述官員執行的任何職能或此類職能的人或團體。

第8條

任何一方政府均可發出終止通知書而終止本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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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此法例

《雙重課稅寬免(航運入息)(美國)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12J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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