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信貸評級規定不適用
本條例中的定義的(b)段所述的關於信貸評級的條文,不適用於所列的法定法團或由政府全資擁有或部分擁有的法團所發行的債務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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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中的定義的(b)段所述的關於信貸評級的條文,不適用於所列的法定法團或由政府全資擁有或部分擁有的法團所發行的債務票據。
就所列的法定法團或由政府全資擁有或部分擁有的法團所發行的債務票據而言,本條例中的定義的段所述的最低面額為$50,000或等值外幣。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在政府實益擁有超過一半的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當其時已發行股本的期間
機場管理局
九廣鐵路公司
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
《稅務(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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