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施行本條例,現宣布︰已與香港以外某地區的政府訂立所提述的安排,旨在就該地區的法律所施加的入息稅及其他相類似性質的稅項給予雙重課稅寬免,而該等安排的生效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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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指明(新西蘭政府關於民用航空服務)(雙重課稅)令
所述並於指明的安排,載於香港政府與新西蘭政府於1991年2月22日在香港簽訂有關民航的協定的第八A條,而該協定經由兩地政府藉於1996年7月20日及1996年7月24日所交換的照會修訂。該等安排按該協定及該交換的照會的意旨而有效。
(1) 締約一方的航空公司經營航空器國際運輸,包括參加聯營服務、聯合空運業務或國際營運機構所得、並在該締約方地區內須徵稅的收益、收入總額、收入或利潤,在締約另一方所屬地區內得豁免入息稅、利得稅以及對收益、收入總額、收入或利潤徵收的所有其他稅項。
(2) 就本條而言︰
(a)
(b)
(c)
(3) 如締約雙方已簽訂為避免對收入雙重徵稅而提供同樣豁免的協議,本協定即毋須生效。”。
締約一方的航空公司經營航空器國際運輸,包括參加聯營服務、聯合空運業務或國際營運機構所得、並在該締約方地區內須徵稅的收益、收入總額、收入或利潤,在締約另一方所屬地區內得豁免入息稅、利得稅以及對收益、收入總額、收入或利潤徵收的所有其他稅項。
以包機形式出租航空器;
為該航空公司本身或為任何其他航空公司出售該等載運的機票以及提供與該等載運有關的服務;
與經營航空器國際運輸直接有關的資金利息;
如締約雙方已簽訂為避免對收入雙重徵稅而提供同樣豁免的協議,本協定即毋須生效。”。
引用此法例
《安排指明(新西蘭政府關於民用航空服務)(雙重課稅)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12N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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