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條例

渣打(亞洲)有限公司條例

章號
Cap. 1136
版本日期
條文數
59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就米特蘭百慕達(遠東)有限公司*業務歸屬渣打(亞洲)有限公司一事,以及就附帶事宜訂定條文。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就本條例而言 —— (a) 凡提述米特蘭的財產及法律責任之處,即為提述所有該等財產及法律責任,不論米特蘭能否將其轉讓;

(b) 任何該等提述米特蘭的財產之處,即為提述不論位於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米特蘭的財產;及

(c) 任何該等提述米特蘭的權利或法律責任之處,即為提述米特蘭不論根據香港法律或香港以外任何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而享有的權利或承擔的法律責任(視屬何情況而定)。

第1條
第2條
第a條

凡提述米特蘭的財產及法律責任之處,即為提述所有該等財產及法律責任,不論米特蘭能否將其轉讓;

第b條

任何該等提述米特蘭的財產之處,即為提述不論位於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米特蘭的財產;及

第c條

任何該等提述米特蘭的權利或法律責任之處,即為提述米特蘭不論根據香港法律或香港以外任何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而享有的權利或承擔的法律責任(視屬何情況而定)。

第3條米特蘭的業務歸屬渣打(亞洲)

(1) 在指定日期當日,米特蘭的所有現有財產及法律責任(不論該等財產及法律責任屬何種性質,亦不論米特蘭是以享有實益權益的人身分或以任何受信人身分持有該等財產或承擔該等法律責任),無須再作轉易而憑藉本條例歸屬渣打(亞洲),並成為渣打(亞洲)的財產及法律責任,以使渣打(亞洲)繼承米特蘭的全部業務,猶如就各方面而言,渣打(亞洲)與米特蘭在法律上是同一人一樣。

(2) 渣打(亞洲)須向渣打商人銀行有限公司*發行及分配渣打(亞洲)資本內每股$1並入帳列為全部繳足股款的普通股,股數由渣打(亞洲)指定,作為財產及法律責任根據第(1)款歸屬的代價,但渣打(亞洲)並無責任就該等股份的發行及分配而將任何款額記入其股份溢價帳的貸方或以其他方式轉撥該帳項。

(3) 凡第(1)款所提述的任何財產,其歸屬受香港法律以外的規定所管限,則如渣打(亞洲)提出要求,米特蘭須於指定日期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採取一切必要步驟,以保證該等財產有效地歸屬渣打(亞洲),而在完成歸屬前,米特蘭須以信託方式為渣打(亞洲)持有任何該等財產。

第1條

在指定日期當日,米特蘭的所有現有財產及法律責任(不論該等財產及法律責任屬何種性質,亦不論米特蘭是以享有實益權益的人身分或以任何受信人身分持有該等財產或承擔該等法律責任),無須再作轉易而憑藉本條例歸屬渣打(亞洲),並成為渣打(亞洲)的財產及法律責任,以使渣打(亞洲)繼承米特蘭的全部業務,猶如就各方面而言,渣打(亞洲)與米特蘭在法律上是同一人一樣。

第2條

渣打(亞洲)須向渣打商人銀行有限公司*發行及分配渣打(亞洲)資本內每股$1並入帳列為全部繳足股款的普通股,股數由渣打(亞洲)指定,作為財產及法律責任根據第(1)款歸屬的代價,但渣打(亞洲)並無責任就該等股份的發行及分配而將任何款額記入其股份溢價帳的貸方或以其他方式轉撥該帳項。

第3條

凡第(1)款所提述的任何財產,其歸屬受香港法律以外的規定所管限,則如渣打(亞洲)提出要求,米特蘭須於指定日期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採取一切必要步驟,以保證該等財產有效地歸屬渣打(亞洲),而在完成歸屬前,米特蘭須以信託方式為渣打(亞洲)持有任何該等財產。

第4條米特蘭為渣打(亞洲)的附屬公司
第a條

米特蘭的法定已發行股本須減至100股每股1美元的普通股,而米特蘭的股份溢價帳內的款額則須減至零;

第b條

米特蘭資本內的所有普通股須歸屬渣打(亞洲);及

第c條

米特蘭根據《接受存款公司條例》*作為接受存款公司的註冊即告終止。

第5條渣打(亞洲)及米特蘭的會計處理
第a條

包括指定日期在內的會計期內,渣打(亞洲)及米特蘭各自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在擬備時各方面均猶如米特蘭的財產及法律責任已在該等會計期的首天依據歸屬渣打(亞洲)一樣;及

第b條

米特蘭在該等會計期首天的任何留存利潤,及依據將米特蘭的財產及法律責任歸屬渣打(亞洲)而產生的任何儲備,渣打(亞洲)可予以分發。

第6條信託財產

(1) 任何財產如於緊接指定日期之前由米特蘭持有,不論是單獨持有或聯同任何其他人持有,亦不論是以任何信託契據、授產契、契諾、協議或其他文書的受託人或保管受託人身分(不論原先是否如此獲得委任,亦不論是經簽署或蓋章或藉任何法庭的命令委任)持有,或以藉任何法庭的命令委任的司法受託人身分、或其他受信人身分持有,而憑藉本條例歸屬渣打(亞洲),則在指定日期當日及以後,該財產由渣打(亞洲)單獨持有或聯同上述其他人持有(視屬何情況而定),而渣打(亞洲)具有有關信託所給予米特蘭的同一身分,並擁有和受限於對該等信託適用的權力、條文及法律責任。

(2) 任何財產歸屬具有該受信人身分的米特蘭所根據或憑藉的任何現有文書或法庭命令,以及訂明米特蘭因以該受信人身分提供服務而獲付或留存酬金的上述文書或命令的任何條文或任何現有合約或安排,於指定日期當日及以後,在文意許可的情況下,猶如其中任何提述米特蘭之處(提述米特蘭的條款及條件或其收費率之處除外,不論提述的措辭為何,亦不論是明訂或隱含),由提述渣打(亞洲)所取代一樣地解釋和具有效力。

第1條

任何財產如於緊接指定日期之前由米特蘭持有,不論是單獨持有或聯同任何其他人持有,亦不論是以任何信託契據、授產契、契諾、協議或其他文書的受託人或保管受託人身分(不論原先是否如此獲得委任,亦不論是經簽署或蓋章或藉任何法庭的命令委任)持有,或以藉任何法庭的命令委任的司法受託人身分、或其他受信人身分持有,而憑藉本條例歸屬渣打(亞洲),則在指定日期當日及以後,該財產由渣打(亞洲)單獨持有或聯同上述其他人持有(視屬何情況而定),而渣打(亞洲)具有有關信託所給予米特蘭的同一身分,並擁有和受限於對該等信託適用的權力、條文及法律責任。

第2條

任何財產歸屬具有該受信人身分的米特蘭所根據或憑藉的任何現有文書或法庭命令,以及訂明米特蘭因以該受信人身分提供服務而獲付或留存酬金的上述文書或命令的任何條文或任何現有合約或安排,於指定日期當日及以後,在文意許可的情況下,猶如其中任何提述米特蘭之處(提述米特蘭的條款及條件或其收費率之處除外,不論提述的措辭為何,亦不論是明訂或隱含),由提述渣打(亞洲)所取代一樣地解釋和具有效力。

第7條補充條文
第a條
第i條

立約一方為渣打(亞洲),而非米特蘭;

第ii條

任何提述米特蘭之處(不論措辭為何,亦不論是明訂或隱含),而涉及於指定日期當日或以後須辦理的任何事情者,均以提述渣打(亞洲)取代;及

第iii條

任何提述米特蘭各董事或任何一名董事、高級人員、文員或受僱人之處(不論措辭為何,亦不論是明訂或隱含),而涉及於指定日期當日或以後須辦理的事情者,即為提述渣打(亞洲)各董事,或渣打(亞洲)為該目的而委任的董事、高級人員、文員或受僱人(視情況所需而定),或如無上述委任,則為提述身分與首述的董事、高級人員、文員或受僱人最為接近的渣打(亞洲)董事、高級人員、文員或受僱人;

第b條

(a)段第(ii)及(iii)節適用於任何法定條文及任何米特蘭並非立約一方的現有合約的任何條文,而該段第(i)、(ii)及(iii)節適用於任何其他現有文件(合約除外)的任何條文,方式與上述各條文適用於(a)段適用的合約一樣;

第c條

米特蘭與任何客戶之間的任何帳戶,於指定日期當日及以後,成為渣打(亞洲)與該客戶之間的帳戶,規限該帳戶的條件及附帶條件與前相同;就各方面而言,該帳戶須當作為連續的同一帳戶:但本條例並不影響渣打(亞洲)或該客戶更改設有任何帳戶的條件或附帶條件的權利;

第d條

給予米特蘭的任何現有指示、命令、指令、委託、授權書、權限、承諾或同意(不論是否以書面作出,亦不論是否與任何帳戶有關),在指定日期當日及以後,猶如是給予渣打(亞洲)一樣地具有效力;

第e條

向米特蘭開出或發出或由該公司承兌或背書或於其任何營業地點付款的任何可流轉票據或付款單,不論是在指定日期之前、當日或以後開出、發出、承兌或背書者,在指定日期當日及以後,具有同樣效力,猶如該票據或付款單向渣打(亞洲)開出或發出或由該公司承兌或背書或於該公司的同一營業地點付款一樣;

第f條

米特蘭以受寄人身分對任何文件、貨品或其他物件的保管,須於指定日期當日移交渣打(亞洲),而米特蘭根據關乎上述文件、貨品或物件的任何委託保管合約而具有的權利及義務,須於指定日期當日成為渣打(亞洲)的權利及義務;

第g條

在緊接指定日期之前,由米特蘭或其代名人或受託人持有、用作保證任何債項或任何法律責任(不論是現有的或將來的、或有的或實有的)獲得付款或解除的任何抵押,在指定日期當日及以後,須由渣打(亞洲)持有,或由上述代名人或受託人以代名人或受託人身分為渣打(亞洲)持有(視情況所需而定),並可由渣打(亞洲)用作保證該債項或該法律責任獲得付款或解除的抵押,但以該債項或該法律責任為限;該等抵押如擴及未來放款或法律責任,則在指定日期當日及以後,須按上文所述由渣打(亞洲)持有,並可由渣打(亞洲)用作為其未來放款及其須獲解除的未來法律責任的抵押,方式在各方面均與在緊接該日之前,其作為米特蘭的未來放款或須獲解除的法律責任的抵押一樣;

第h條

米特蘭的任何權利或法律責任,如憑藉本條例成為渣打(亞洲)的權利或法律責任,則渣打(亞洲)及所有其他人在指定日期當日及以後,即具有同樣的權利、權力及補救辦法(尤其是提出法律程序或在法律程序中抗辯、向任何主管當局提出或反對申請的權利及權力),以確定該項權利或法律責任,或使該項權利或法律責任可強制執行,或強制執行該項權利或法律責任,猶如該項權利或法律責任在任何時候均屬渣打(亞洲)的權利或法律責任一樣;而由米特蘭提出或針對米特蘭提出、並在緊接指定日期之前待決的任何法律程序或向任何主管當局提出的申請,均可由渣打(亞洲)繼續進行或繼續針對渣打(亞洲)進行;及

第i條

判米特蘭勝訴或敗訴的任何判決或裁決的規定,如於指定日期之前仍未獲完全滿足,則在可由或可針對米特蘭強制執行的範圍內,可由或可針對渣打(亞洲)強制執行。

第8條僱傭合約

(1) (a)段適用於米特蘭僱用任何人的僱傭合約;而根據該合約受僱於米特蘭及渣打(亞洲),就各方面而言,須當作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

(2) 米特蘭任何董事、秘書或核數師,不得僅憑藉本條例而成為渣打(亞洲)的董事、秘書或核數師(視屬何情況而定)。

第1條

(a)段適用於米特蘭僱用任何人的僱傭合約;而根據該合約受僱於米特蘭及渣打(亞洲),就各方面而言,須當作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

第2條

米特蘭任何董事、秘書或核數師,不得僅憑藉本條例而成為渣打(亞洲)的董事、秘書或核數師(視屬何情況而定)。

第9條證據及紀錄及文件

(1) 凡紀錄及其他文件在指定日期之前會就任何事宜而作為對米特蘭有利或不利的證據者,就同一事宜而言,可接納為對渣打(亞洲)有利或不利的證據。

(2)

第1條

凡紀錄及其他文件在指定日期之前會就任何事宜而作為對米特蘭有利或不利的證據者,就同一事宜而言,可接納為對渣打(亞洲)有利或不利的證據。

第2條
第10條《證據條例》第III部的適用範圍

(1) 在指定日期當日及以後,《證據條例》()第III部適用於憑藉本條例歸屬渣打(亞洲)的米特蘭的銀行紀錄,亦適用於在指定日期前已列入其內的記項,猶如該等銀行紀錄為渣打(亞洲)的銀行紀錄一樣。

(2) 就《證據條例》()而言,凡銀行紀錄憑藉本條例成為渣打(亞洲)的銀行紀錄,而其內有任何記項看來是於指定日期前列入者,則該等紀錄須當作為在列入該記項時的渣打(亞洲)的普通銀行紀錄,而任何該等記項須當作為於慣常及通常業務運作中列入者。

(3)

第1條

在指定日期當日及以後,《證據條例》()第III部適用於憑藉本條例歸屬渣打(亞洲)的米特蘭的銀行紀錄,亦適用於在指定日期前已列入其內的記項,猶如該等銀行紀錄為渣打(亞洲)的銀行紀錄一樣。

第2條

就《證據條例》()而言,凡銀行紀錄憑藉本條例成為渣打(亞洲)的銀行紀錄,而其內有任何記項看來是於指定日期前列入者,則該等紀錄須當作為在列入該記項時的渣打(亞洲)的普通銀行紀錄,而任何該等記項須當作為於慣常及通常業務運作中列入者。

第3條
第11條歸屬的證據

(1) 就各方面而言,出示本條例的政府印務局文本,即為米特蘭的財產及法律責任按照本條例的條文歸屬渣打(亞洲)的確證。

(2) 在不損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任何文件如在指定日期當日或以後訂立或簽立,而渣打(亞洲)藉該文件而單獨或聯同任何其他人,將米特蘭於緊接指定日期前單獨或聯同任何其他人持有的任何財產轉易或轉讓予任何人(不論是否為代價而作出),或其意是藉該文件而單獨或聯同任何其他人將該財產轉易或轉讓予任何人(不論是否為代價而作出),或藉該文件而單獨或聯同任何其他人申請註冊為該財產的持有人或所有人,則該文件即為米特蘭就該財產所佔權益已憑藉本條例歸屬渣打(亞洲)的充分證據。

(3) 本條不適用於本條例適用範圍內的任何財產。

第1條

就各方面而言,出示本條例的政府印務局文本,即為米特蘭的財產及法律責任按照本條例的條文歸屬渣打(亞洲)的確證。

第2條

在不損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任何文件如在指定日期當日或以後訂立或簽立,而渣打(亞洲)藉該文件而單獨或聯同任何其他人,將米特蘭於緊接指定日期前單獨或聯同任何其他人持有的任何財產轉易或轉讓予任何人(不論是否為代價而作出),或其意是藉該文件而單獨或聯同任何其他人將該財產轉易或轉讓予任何人(不論是否為代價而作出),或藉該文件而單獨或聯同任何其他人申請註冊為該財產的持有人或所有人,則該文件即為米特蘭就該財產所佔權益已憑藉本條例歸屬渣打(亞洲)的充分證據。

第3條

本條不適用於本條例適用範圍內的任何財產。

第12條土地權益的歸屬
59 條

引用此法例

《渣打(亞洲)有限公司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13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HK-DataGovHK-Attribution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