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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類牌照規例
本規例可引稱為。
獲授權發出牌照的人員、就該等牌照而訂明的費用、以及該等牌照的有效期,須如所列出者。
發牌當局可藉在牌照正本上批註而將牌照續期,每次續期的費用,須與本規例就有關的牌照所訂明的費用相同。
將某現有牌照轉讓予他人,直至該牌照有效期屆滿為止;或
將某現有牌照轉予不同的處所,直至該牌照有效期屆滿為止,
已經遺失或被銷毀,或被意外污損;或
有需要作出修訂,
(1) 發牌當局可拒絕向任何下述的人或就任何下述處所批出牌照或拒絕將牌照續期,亦可撤銷已向任何下述的人或已就任何下述處所批出的牌照 —— (a) 21歲以下的人;
(b) 可能不適宜持有有關牌照的人;
(c) 處所就須領有或持有牌照的用途而言,是不適宜作該用途的,或如牌照是就治療用途而發出的,處所內的治療設施或設備非屬合理地足夠或適宜;
(d) 已是或現正運作不當的處所;
(e) 在處所內所作的醫療,是由或可能由未具合理所需技術資格的人作出的;
(f) 並無足夠防火設備的處所;
(g) 現正在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下,或在違反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下運作的處所;及
(h) 發牌當局認為拒絕向某人或就某處所批出牌照或拒絕將牌照續期,或撤銷已發出的牌照,是有利於公眾利益的。
(2) 如有人違反本條例、任何規例或發牌條件,發牌當局可酌情決定斷然撤銷牌照,而該牌照隨即不再有效。
(3)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發牌當局除非事前已以面會或以書面方式向申請牌照或持有正擬撤銷的牌照的人給予不少於7天的通知,表示反對或將會反對將該牌照續期,或表示擬撤銷該牌照,否則不得拒絕續期或撤銷牌照。上述書面通知可用郵遞方式寄往處所給該申請人,或寄往在發牌當局所備存的牌照登記冊上所示該申請人的最後地址給該申請人。
(4) 本條不得解釋為對本條例所載發牌當局的酌情決定權有任何限制。
21歲以下的人;
可能不適宜持有有關牌照的人;
處所就須領有或持有牌照的用途而言,是不適宜作該用途的,或如牌照是就治療用途而發出的,處所內的治療設施或設備非屬合理地足夠或適宜;
已是或現正運作不當的處所;
在處所內所作的醫療,是由或可能由未具合理所需技術資格的人作出的;
並無足夠防火設備的處所;
現正在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下,或在違反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下運作的處所;及
發牌當局認為拒絕向某人或就某處所批出牌照或拒絕將牌照續期,或撤銷已發出的牌照,是有利於公眾利益的。
如有人違反本條例、任何規例或發牌條件,發牌當局可酌情決定斷然撤銷牌照,而該牌照隨即不再有效。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發牌當局除非事前已以面會或以書面方式向申請牌照或持有正擬撤銷的牌照的人給予不少於7天的通知,表示反對或將會反對將該牌照續期,或表示擬撤銷該牌照,否則不得拒絕續期或撤銷牌照。上述書面通知可用郵遞方式寄往處所給該申請人,或寄往在發牌當局所備存的牌照登記冊上所示該申請人的最後地址給該申請人。
本條不得解釋為對本條例所載發牌當局的酌情決定權有任何限制。
任何人不得將牌照更改、污損或作任何刪除,亦不得使用或因意圖使用而管有曾作刪除或曾在任何方面更改或污損的牌照。
凡需要牌照或須將牌照續期或延長有效期的人,須親身或以書面方式向發牌當局申請,申請書的格式按當局指示;申請時須向發牌當局繳付本規例所訂明的牌照費。
(1) 發牌當局如拒絕批出牌照或拒絕將牌照續期,牌照費須予退回;如當局並非以行為不當為理由而撤銷牌照,則須退回部分牌照費予申請人或持牌人。
(2) 如此退回的部分牌照費佔整筆牌照費的比率,須與牌照尚餘有效期佔整段牌照有效期的比率相同。
(3) 當局不會就任何牌照已過去的任何有效期間退回牌照費。
發牌當局如拒絕批出牌照或拒絕將牌照續期,牌照費須予退回;如當局並非以行為不當為理由而撤銷牌照,則須退回部分牌照費予申請人或持牌人。
如此退回的部分牌照費佔整筆牌照費的比率,須與牌照尚餘有效期佔整段牌照有效期的比率相同。
當局不會就任何牌照已過去的任何有效期間退回牌照費。
每個牌照均在本規例所訂定的日期或該牌照上所指明的日期屆滿;如未有訂定日期,則在批出牌照或續期日期翌年的同一日屆滿。
每個牌照屆滿後均可續期,以每次為期不超逾1年為限。
凡獲批出牌照在某處所經營任何行業、業務或從事任何職業的人,如未持有就任何其他處所而發出的適當牌照,以及未獲發牌當局的書面批准,不得在該其他處所經營該行業、業務或從事該職業。
任何人即使根據本條例獲批出牌照在船舶上經營任何行業、業務或從事任何職業,牌照並不授權他在未獲得船舶的船長或掌管船舶的人員准許下登船。
任何人違反、、、、、、、、、、、、、、、、、、、、、、、、、、、、、、、、、、、、、、、、或的任何條文,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公眾舞廳牌照的格式為表格6所示的格式。
任何人要求獲得牌照以於某處所開設和經營公眾舞廳,須在申請牌照時向發牌當局提供2張其本人的照片。
(1) 如任何處所內可供去該處所的顧客使用而無障礙的舞池總面積少於46平方米,則在《1965年雜類牌照(修訂)規例》*()生效日期後,不得就該處所發出新的公眾舞廳牌照或將其續期;而在由該規例生效日期起計24個月屆滿後,所有在該規例生效日期前就該處所發出的公眾舞廳牌照均不得續期。
(2) 所有在上述規例生效日期後發出或續期的新公眾舞廳牌照,以及所有在由上述規例生效日期起計24個月屆滿後續期的公眾舞廳牌照,均附帶一項條件,即當處所開放給公眾人士跳舞時,處所內可供去該處所跳舞的顧客使用的無障礙的舞池總面積,時刻不得少於46平方米。
引用此法例
《雜類牌照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14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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