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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附例

章號
Cap. 1156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34
第1條釋義

(1)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條例中已予界定的詞語在本附例中具有相同的涵義。

(2) 在本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3) 本附例並不適用於受託人、董事局成員及受僱於公司的人士。

第1條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條例中已予界定的詞語在本附例中具有相同的涵義。

第2條
第a條

木材、樹木、灌木與真菌;及

第b條

根、芽、嫩枝、葉、花、果、塊莖、樹枝、球莖、根莖、枝條、壓條、接枝、種子及植物的任何部分(不論是活着的或是已枯死的);

第3條

本附例並不適用於受託人、董事局成員及受僱於公司的人士。

第2條執行董事及管理人員

(1) 為更佳地管理園地的任何部分,董事局可酌情將賦予它的權力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轉授予執行董事。

(2) 執行董事可委任園地管理人員,以協助其控制在園地內的人士及處理園地的一般管理工作。

(3) 執行董事擁有管理人員的權力與權限。在本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對管理人員的提述包括執行董事。

(4) 執行董事如認為為妥善履行公司的職能與園地的功能而屬合適和有必要,可以書面豁免任何人遵守本附例的部分條文。

(5) 管理人員如指示任何人須遵守本附例,則在該人提出要求時,得向該人出示其獲委任為管理人員的委任文本。

第1條

為更佳地管理園地的任何部分,董事局可酌情將賦予它的權力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轉授予執行董事。

第2條

執行董事可委任園地管理人員,以協助其控制在園地內的人士及處理園地的一般管理工作。

第3條

執行董事擁有管理人員的權力與權限。在本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對管理人員的提述包括執行董事。

第4條

執行董事如認為為妥善履行公司的職能與園地的功能而屬合適和有必要,可以書面豁免任何人遵守本附例的部分條文。

第5條

管理人員如指示任何人須遵守本附例,則在該人提出要求時,得向該人出示其獲委任為管理人員的委任文本。

第3條進入園地

(1) 在符合本附例的規定及董事局或執行董事所合理施加的條件下,園地或其中任何部分均向所有人士開放。

(2) 任何人只可經由執行董事所標示和指定的入口,並按照入園條件進入園地。

(3) 園地或其中任何部分,在執行董事藉張貼於園地的正式布告板上的命令所指明的時段與日子向遊人開放。

(4) 除經執行董事書面批准外,未滿16歲的人須由一名至少滿18歲並對該名年幼人士的活動負責的人陪同。

(5) 除非經管理人員批准,否則任何人不得在園地或其任何部分已關閉不讓公眾進入或逗留的期間進入或逗留於園地或該部分。

(6) 任何並非遊人、管理人員、公司的僱員、受託人或董事局成員的人,在未經執行董事或(如執行董事不在時)管理人員批准的情況下,均不得進入園地。

第1條

在符合本附例的規定及董事局或執行董事所合理施加的條件下,園地或其中任何部分均向所有人士開放。

第2條

任何人只可經由執行董事所標示和指定的入口,並按照入園條件進入園地。

第3條

園地或其中任何部分,在執行董事藉張貼於園地的正式布告板上的命令所指明的時段與日子向遊人開放。

第4條

除經執行董事書面批准外,未滿16歲的人須由一名至少滿18歲並對該名年幼人士的活動負責的人陪同。

第5條

除非經管理人員批准,否則任何人不得在園地或其任何部分已關閉不讓公眾進入或逗留的期間進入或逗留於園地或該部分。

第6條

任何並非遊人、管理人員、公司的僱員、受託人或董事局成員的人,在未經執行董事或(如執行董事不在時)管理人員批准的情況下,均不得進入園地。

第4條妨礙任何人或管理人員
第a條

故意妨礙、騷擾、干擾或煩擾正在恰當地使用園地的該部分的任何其他人;

第b條

故意妨礙、騷擾或干擾執行董事或管理人員履行其職責,或故意妨礙、騷擾或干擾公司所合法僱用或聘請進行任何園地陳設或維修的人;或

第c條

未經執行董事或管理人員同意,進入或逗留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侵入園地內用作貯物、辦公室或工作場所的部分。

第5條指示任何人離開的權力

(1) 如 —— (a) 管理人員有理由相信任何人已經或即將犯本附例或《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所訂的任何罪行(包括與“公眾地方”有關的罪行);

(b) 任何人拒絕服從管理人員為執行園地的妥善管理而向其發出的任何合理命令,

(2) 任何人沒有按管理人員的指示離開園地或其任何部分,即屬犯罪。

(3) 在管理人員指示任何人離開園地或其任何部分後,如該人沒有離開,則管理人員可將該人逐出園地或該部分。

(4) 管理人員可以將並非遊人的人逐出園地。

第1條
第a條

管理人員有理由相信任何人已經或即將犯本附例或《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所訂的任何罪行(包括與“公眾地方”有關的罪行);

第b條

任何人拒絕服從管理人員為執行園地的妥善管理而向其發出的任何合理命令,

第2條

任何人沒有按管理人員的指示離開園地或其任何部分,即屬犯罪。

第3條

在管理人員指示任何人離開園地或其任何部分後,如該人沒有離開,則管理人員可將該人逐出園地或該部分。

第4條

管理人員可以將並非遊人的人逐出園地。

第6條要求出示許可證等的權力

(1) 根據本附例獲批給許可證的人須應管理人員的要求,出示許可證,並同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管理人員查閱。

(2) 如管理人員有理由相信任何人已犯本附例所訂的罪行,他可 —— (a) 要求該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b) 搜查該人及其物品;及

(c) 檢取管理人員有理由相信與犯上述罪行有關連的一切植物、動物、商品、物品或東西。

(3) 執行董事須保留根據本條檢取的任何東西,直至關於所指稱罪行的任何法律程序完成或中止為止,執行董事之後可按其認為合適的方式處置該東西。執行董事可採取必要的步驟以保存任何被檢取的東西,但即使有任何被檢取的東西毀消,公司與執行董事均不須負上法律責任。

第1條

根據本附例獲批給許可證的人須應管理人員的要求,出示許可證,並同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管理人員查閱。

第2條
第a條

要求該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第b條

搜查該人及其物品;及

第c條

檢取管理人員有理由相信與犯上述罪行有關連的一切植物、動物、商品、物品或東西。

第3條

執行董事須保留根據本條檢取的任何東西,直至關於所指稱罪行的任何法律程序完成或中止為止,執行董事之後可按其認為合適的方式處置該東西。執行董事可採取必要的步驟以保存任何被檢取的東西,但即使有任何被檢取的東西毀消,公司與執行董事均不須負上法律責任。

第7條扣留的權力

(1) 如管理人員有理由相信在園地內發現的任何人已犯或正犯任何下列罪行 —— (a) 屬襲擊性質的罪行並有人受傷;

(b) 關乎毀壞財產的罪行;或

(c) 關乎將植物或動物移離園地,或從園地的某一部分移至另一部分的罪行,

(2) 管理人員在扣留該人後,如他能夠的話,必須盡快將該人帶往執行董事的辦公室;否則,管理人員必須盡快聯絡執行董事。

(3) 執行董事可於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 —— (a) 召喚警方,並扣留該人直至警方到場為止;或

(b) 釋放該人。

(4) 如該人獲釋,則除非執行董事另有指示,否則該人須立即離開園地。

第1條
第a條

屬襲擊性質的罪行並有人受傷;

第b條

關乎毀壞財產的罪行;或

第c條

關乎將植物或動物移離園地,或從園地的某一部分移至另一部分的罪行,

第2條

管理人員在扣留該人後,如他能夠的話,必須盡快將該人帶往執行董事的辦公室;否則,管理人員必須盡快聯絡執行董事。

第3條
第a條

召喚警方,並扣留該人直至警方到場為止;或

第b條

釋放該人。

第4條

如該人獲釋,則除非執行董事另有指示,否則該人須立即離開園地。

第8條入場費

(1) 董事局可釐定進入園地的入場費及進入園地的某一特定部分的另外費用,該等費用由董事局藉張貼於園地入口及園地的該特定部分入口的正式布告版上的告示而指明。

(2) 遊人進入董事局已指明須收取入場費用的園地或園地的某一部分時,須繳付董事局所釐定的費用。

(3) 董事局可指示將園地或園地的某一部分撥出,專供一名或多於一名遊人按照董事局所釐定的收費(或豁免收費)及條件使用。

第1條

董事局可釐定進入園地的入場費及進入園地的某一特定部分的另外費用,該等費用由董事局藉張貼於園地入口及園地的該特定部分入口的正式布告版上的告示而指明。

第2條

遊人進入董事局已指明須收取入場費用的園地或園地的某一部分時,須繳付董事局所釐定的費用。

134 條

引用此法例

《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附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156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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