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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規例
(1) 給予某人以訪客身分在香港入境的准許,須受下述逗留條件規限 —— (a) 該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
(b) 該人不得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及
(c) 該人不得就讀於學校、大學或其他教育機構。
(2) 給予某人以過境人士身分在香港入境的准許,須受一逗留條件規限,即該人不得在載其抵達香港的船隻離開後仍然留在香港。
(3) 給予某人以學生身分在香港入境的准許,須受下述逗留條件規限 —— (a) 該人只能就讀於指明的學校、大學或其他教育機構,並修讀處長批准修讀的課程;及
(b)
(4) 給予某人為僱傭工作而在香港入境的准許,須受一逗留條件規限,即該人只能接受處長所批准的僱傭工作,或開辦或參與處長所批准的業務。
(5) 給予某人以合約海員身分在香港入境的准許,須受一逗留條件規限,即該人不得在指明的船隻離開後或在入境日期翌日起計14天後(以較早者為準)仍然留在香港。
該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
該人不得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及
該人不得就讀於學校、大學或其他教育機構。
給予某人以過境人士身分在香港入境的准許,須受一逗留條件規限,即該人不得在載其抵達香港的船隻離開後仍然留在香港。
該人只能就讀於指明的學校、大學或其他教育機構,並修讀處長批准修讀的課程;及
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或
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
給予某人為僱傭工作而在香港入境的准許,須受一逗留條件規限,即該人只能接受處長所批准的僱傭工作,或開辦或參與處長所批准的業務。
給予某人以合約海員身分在香港入境的准許,須受一逗留條件規限,即該人不得在指明的船隻離開後或在入境日期翌日起計14天後(以較早者為準)仍然留在香港。
海員身分證;
身分證明書;
入境證及回港證;
簽證身分書;
亞太經合組織商務旅遊證;
旅遊通行證;及
越南難民證。
日間以旗號顯示H.N.N.三個字母;及
夜間以三盞白燈自上而下垂直顯示,燈與燈之間保持等距至少1米,並且須在最少1海里範圍內從任何角度均可看見。
名字、姓氏或父源姓名、船員等級、出生日期及國籍;
首次簽署成為該船船員的日期及地點;及
現時所持海員身分證的號碼。
名字、姓氏或父源姓名、職業、出生日期、國籍及永久地址;
登船的港口及離船的港口;及
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的號碼。
每名乘客的名字、姓氏或父源姓名及國籍;
在上一站登機的乘客的數目;
該同一班機在上一站降落前機上乘客的數目;
在香港離機乘客的數目;及
繼續乘搭該同一班機離開香港乘客的數目。
可面交給他;或
如該越南難民是一個家庭的成員,則發給其家長;
如該越南難民是船上乘客,或是船員,則發給該船船長;
如該越南難民是受僱的,則發給其僱主;
在該越南難民通常居住的難民中心內傳閱的刊物上刊登該通知書;
在該越南難民通常居住的難民中心的布告板上張貼該通知書;或
在最少兩個不同的日子裏,在該越南難民通常居住的難民中心內,以擴音器或其他方式廣播該通知書的內容。
引用此法例
《入境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15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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