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命令可引稱為《入境(碇泊處及着陸地點)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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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碇泊處及着陸地點)令
(1) 下述地點為指定的入境船隻認可碇泊處 —— (a) 除(b)段所提述的船隻外,就定期運送乘客來往香港與中國其他地區之間的船隻而言,根據《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輪終點碼頭)規例》()宣布的碼頭;
(b) 就定期運送本段所適用的乘客來往香港國際機場()與香港以外的中國其他地區之間並獲香港的機場管理局批准停泊於機場的船隻而言,所指明的入境船隻碇泊處;
(ba)
(bb) 就《啟德郵輪碼頭條例》()所界定的郵輪而言,根據該條例指定的啟德郵輪碼頭;
(c) 就不屬(a)、(b)或(ba)段所指的船隻而言,所指明的入境船隻碇泊處。
(2) 第款適用於符合以下說明的乘客 —— (a) 只為了繼續旅程的目的而乘搭飛機或經海路抵達機場;
(b) 在繼續旅程前的所有時間均逗留在依據《機場管理局條例》()所指明的機場的限制區內;及
(c)
(3) 第款適用於符合以下說明的乘客 —— (a) 只為了繼續前往香港以外的中國其他地區的旅程的目的而乘搭飛機抵達機場;
(b) 在繼續旅程前的所有時間均逗留在依據《機場管理局條例》()所指明的機場的限制區內;
(c)
(d) 持有他們前往的中國地區的入境管制機關就進入該地區所要求的文件。
除(b)段所提述的船隻外,就定期運送乘客來往香港與中國其他地區之間的船隻而言,根據《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輪終點碼頭)規例》()宣布的碼頭;
就定期運送本段所適用的乘客來往香港國際機場()與香港以外的中國其他地區之間並獲香港的機場管理局批准停泊於機場的船隻而言,所指明的入境船隻碇泊處;
定期由根據《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輪終點碼頭)規例》()宣布的碼頭運送乘客到香港以外的中國其他地區;並且
獲香港的機場管理局批准於機場停泊並接載本節所適用的乘客;
就《啟德郵輪碼頭條例》()所界定的郵輪而言,根據該條例指定的啟德郵輪碼頭;
就不屬(a)、(b)或(ba)段所指的船隻而言,所指明的入境船隻碇泊處。
只為了繼續旅程的目的而乘搭飛機或經海路抵達機場;
在繼續旅程前的所有時間均逗留在依據《機場管理局條例》()所指明的機場的限制區內;及
如經海路抵達,持有在抵達的24小時內從機場出發以繼續旅程的有效機票;
如乘搭飛機抵達,持有或取得在抵達的當日從機場出發以繼續旅程的有效船票;或由於抵達的時間以致趕及在該日前往他們目的地的最後一班船隻屬並非切實可行,則持有或取得在抵達的24小時內從機場出發以繼續旅程的有效船票;
在任何一種情況下,持有他們的目的地的國家或地區的入境管制機關就進入該國家或地區所要求的文件。
只為了繼續前往香港以外的中國其他地區的旅程的目的而乘搭飛機抵達機場;
在繼續旅程前的所有時間均逗留在依據《機場管理局條例》()所指明的機場的限制區內;
在抵達當日從機場出發以繼續旅程的有效船票;或
(如抵達的時間令趕及乘搭在該日前往他們的目的地的最後一班船隻屬並非切實可行)在抵達的24小時內從機場出發以繼續旅程的有效船票;並且
持有他們前往的中國地區的入境管制機關就進入該地區所要求的文件。
現指定所指明的地點為認可着陸地點。
(格式變更——)碇泊處說明I.入境船隻東面碇泊處以連接下述方位的直線為界的香港水域範圍 ——(a)北緯22°18.258’,東經114°12.147’;(b)北緯22°17.975’,東經114°12.147’;(c)北緯22°17.975’,東經114°12.434’;(d)北緯22°18.094’,東經114°12.564’;(e)北緯22°18.258’,東經114°12.573’。註:在第I項中,凡提述某一點的座標,即提述該點以1984年世界大地測量系統(WGS 84)為基礎的座標。()II.入境船隻西面碇泊處以連接下述方位的直綫為界的香港水域範圍 ——(a)北緯22°18.858’,東經114°06.197’;(b)北緯22°18.325’,東經114°05.914’;(c)北緯22°17.825’,東經114°05.964’;(d)北緯22°18.409’,東經114°06.515’;(e)北緯22°19.000’,東經114°06.459’。註:在第II項中,凡提述某一點的座標,即提述該點以1984年世界大地測量系統(WGS 84)為基礎的座標。()III.入境船隻屯門碇泊處以連接下述方位的直綫為界的香港水域範圍 ——(a)北緯22°21’51”,東經113°57’21”;(b)北緯22°21’51”,東經113°58’09”;(c)北緯22°21’36”,東經113°58’24”;(d)北緯22°21’33”,東經113°58’24”;(e)北緯22°21’33”,東經113°57’21”。()
香港國際機場
港澳碼頭直升機場
引用此法例
《入境(碇泊處及着陸地點)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15C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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