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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入境(預先通報乘客資料)規例

章號
Cap. 115Q
版本日期
條文數
79
第shortTitle條

《入境(預先通報乘客資料)規例》

第1條導言
第1條生效日期

本規例自保安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第2條釋義
第a條

有效旅行證件;

第b條

香港身分證;或

第c條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第a條
第1條

該旅客的姓氏及名字;

第2條

該旅客的出生日期;

第3條

該旅客的性別;

第4條

該旅客的國籍;

第5條

該指明旅行證件的種類;

第6條

該旅行證件的號碼;

第7條

該旅行證件的期滿日期;及

第8條

該旅行證件的簽發國家、地點或機構;及

第b條

該旅客的身分(即該旅客是飛機的乘客抑或是乘組人員,以及該旅客是否屬過境旅客)。

第3條適用範圍
第a條

該旅客來自香港以外的地方,並將會在香港入境;或

第b條

該旅客將會在香港過境,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入境。

第4條豁免

如情況危急或發生意外,或有任何其他特殊情況,處長可因此而藉書面通知,豁免某飛機的經營人,使該經營人就該飛機或該飛機的某名旅客而言,不受本規例的任何規定所規限。

第2條預先通報乘客資料及登機指示
第5條透過指定系統提供預報乘客資料及飛機資料等

(1) 飛機的經營人須不遲於指明的時限,透過指定系統 —— (a) 同時向處長提供關於該飛機的每名乘客的預報乘客資料,以及飛機資料;及

(b) 同時向處長提供關於該飛機的每名乘組人員的預報乘客資料,以及飛機資料。

(2) 在有關飛機從最後一個登機地點起飛後,並在指明的時限內,該飛機的經營人須透過指定系統,向處長提供一份載有以下資料的合併清單 —— (a) 關於在該飛機上的所有乘客的預報乘客資料;

(b) 關於在該飛機上的所有乘組人員的預報乘客資料;及

(c) 在該飛機上的乘客及乘組人員的總數。

(3) 飛機資料指 —— (a) 有關飛機的航機班次編號;

(b) 該飛機從最後一個登機地點前往香港的預定起飛日期及時間;

(c) 該飛機預定抵達香港的日期及時間;及

(d) 在該飛機抵達香港前的最後一個登機地點。

第1條
第a條

同時向處長提供關於該飛機的每名乘客的預報乘客資料,以及飛機資料;及

第b條

同時向處長提供關於該飛機的每名乘組人員的預報乘客資料,以及飛機資料。

第2條
第a條

關於在該飛機上的所有乘客的預報乘客資料;

第b條

關於在該飛機上的所有乘組人員的預報乘客資料;及

第c條

在該飛機上的乘客及乘組人員的總數。

第3條
第a條

有關飛機的航機班次編號;

第b條

該飛機從最後一個登機地點前往香港的預定起飛日期及時間;

第c條

該飛機預定抵達香港的日期及時間;及

第d條

在該飛機抵達香港前的最後一個登機地點。

第6條飛機的經營人須遵從處長的指示

(1) 如關於飛機的某名旅客的預報乘客資料,以及飛機資料,已根據提供,則處長須在收到該等資料後盡快(而且不遲於該飛機的起飛時間)透過指定系統,就該旅客向該飛機的經營人發出以下其中一項指示 —— (a) 該旅客獲容許登上該飛機的指示(稱為“可登機指示”);

(b) 該旅客不獲容許登上該飛機的指示(稱為“禁止登機指示”)。

(2) 有關飛機的經營人除非已就某名旅客而獲發出可登機指示,否則不得容許該旅客登上該飛機。

第1條
第a條

該旅客獲容許登上該飛機的指示(稱為“可登機指示”);

第b條

該旅客不獲容許登上該飛機的指示(稱為“禁止登機指示”)。

第2條

有關飛機的經營人除非已就某名旅客而獲發出可登機指示,否則不得容許該旅客登上該飛機。

第7條提供預報乘客資料及飛機資料等的指明時限

(1) 為施行而指明的時限是 —— (a) 就飛機(直升機除外)而言——該飛機前往香港的起飛時間的40分鐘前;及

(b) 就直升機而言——該直升機前往香港的起飛時間的10分鐘前。

(2) 為施行而指明的時限是 —— (a) 就飛機(直升機除外)而言——該飛機前往香港的起飛時間的60分鐘前;及

(b) 就直升機而言——該直升機前往香港的起飛時間的60分鐘前。

(3) 為施行而指明的時限是 —— (a) 就飛機(直升機除外)而言——該飛機前往香港的起飛時間後的30分鐘內;及

(b) 就直升機而言——該直升機前往香港的起飛時間後的10分鐘內。

第1條
第a條

就飛機(直升機除外)而言——該飛機前往香港的起飛時間的40分鐘前;及

第b條

就直升機而言——該直升機前往香港的起飛時間的10分鐘前。

第2條
第a條

就飛機(直升機除外)而言——該飛機前往香港的起飛時間的60分鐘前;及

第b條

就直升機而言——該直升機前往香港的起飛時間的60分鐘前。

第3條
第a條

就飛機(直升機除外)而言——該飛機前往香港的起飛時間後的30分鐘內;及

第b條

就直升機而言——該直升機前往香港的起飛時間後的10分鐘內。

79 條

引用此法例

《入境(預先通報乘客資料)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15Q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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