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就利便株式會社東京銀行業務轉歸予株式會社東京三菱銀行一事,以及就其他有關事宜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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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三菱銀行條例
株式會社三菱銀行(以下簡稱)是根據日本法律成立、註冊營業地點設於東京的公司;
株式會社東京銀行(以下簡稱)是根據日本法律成立、註冊營業地點設於東京的公司;
三菱銀行和東京銀行均是根據《銀行業條例》()的規定領有牌照的銀行,在香港及其他地方經營銀行業務;
三菱銀行和東京銀行雙方代表於1995年5月19日所簽訂的合併協議已在三菱銀行和東京銀行雙方同於1995年6月29日各自舉行的股東大會中通過;
合併協議訂定了由三菱銀行在指定日期繼承東京銀行的業務,並訂定三菱銀行於當日改名為東京三菱銀行;
在按合併協議實行的合併生效後須依據《日本金融機構的合併和轉換的有關法律》和《日本商法》的規定向商業登記處進行登記;
該項合併在商業登記處完成登記後,東京銀行將依據《日本金融機構的合併和轉換的有關法律》和《日本商法》的條文解散;
考慮到合約關係及其他法律關係對於東京銀行所經營的業務的影響程度,宜在不干擾東京銀行和三菱銀行各自在香港業務的進行及其連續性下宜就關乎東京銀行的業務中受香港法律規限、或其轉讓受香港法律規限、或得自東京銀行香港業務的部分,訂定條文,以利便進行該項合併。
本條例可引稱為。
(1) 在本條例中,除所述事項或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本條例中任何提述東京銀行的財產或法律責任之處,即為提述東京銀行當其時(不論是以受益人身分或任何受信人的身分)享有的財產或負上的法律責任,不論該等財產位於何處或該等法律責任在何處產生,或東京銀行能否將其移轉或轉讓,亦不論東京銀行根據香港法律或香港以外任何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而享有該等財產或負上該等法律責任。
(3) 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及任何其他人,如其權利受本條例任何條文影響,均須當作於本條例中述及。
本條例中任何提述東京銀行的財產或法律責任之處,即為提述東京銀行當其時(不論是以受益人身分或任何受信人的身分)享有的財產或負上的法律責任,不論該等財產位於何處或該等法律責任在何處產生,或東京銀行能否將其移轉或轉讓,亦不論東京銀行根據香港法律或香港以外任何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而享有該等財產或負上該等法律責任。
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及任何其他人,如其權利受本條例任何條文影響,均須當作於本條例中述及。
三菱銀行須於憲報刊登公告,公布預期為指定日期的日期,但如因任何原因該日期結果並非指定日期,三菱銀行須於憲報刊登公告說明此事,並須再次於憲報刊登公告,公布下一個預期為指定日期的日期,或東京三菱銀行須於憲報刊登公告,公告已成為指定日期的日期(視屬何情況而定)。
於指定日期當日,東京銀行的業務中受香港法律規限、或其轉讓受香港法律規限、或得自該銀行香港業務的該部分,就香港法律而言,須當作轉讓和轉歸予東京三菱銀行,以使東京三菱銀行繼承東京銀行的該部分業務,猶如就各方面而言,東京三菱銀行與東京銀行在法律上是同一人一樣。
(1) 任何財產如於緊接指定日期之前由東京銀行持有,不論是單獨持有或聯同任何其他人持有,亦不論是以任何信託契據、授產契、契諾、協議或遺囑的受託人或保管受託人身分(不論原先是否如此獲得委任,亦不論是經簽署或蓋章或藉任何法庭的命令委任或以其他方式委任)持有,或以死者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身分、或藉任何法庭的命令委任的司法受託人身分、或其他受信人身分持有,而憑藉本條例當作已轉歸予東京三菱銀行,則在指定日期並自指定日期起,該財產由東京三菱銀行單獨持有或聯同上述其他人持有(視屬何情況而定),而東京三菱銀行具有有關信託所給予東京銀行的同一身分,並擁有和受限於對各項信託適用的權力、條文和法律責任。
(2) 任何財產轉歸予具有第(1)款所提述受信人身分的東京銀行所根據或憑藉的任何現有文書或法庭命令(如涉及遺囑,則包括遺囑認證書),以及訂明東京銀行因以該受信人身分提供服務而獲付或留存酬金的上述文書或命令的任何條文或任何現有合約或安排,在指定日期並自指定日期起,在文意許可的情況下,猶如其中任何提述東京銀行之處由提述東京三菱銀行所取代而予以解釋和具有效力。
(3) 任何遺囑性質的贈予均不得僅以本條例任何條文的實施為理由而廢止。
任何財產如於緊接指定日期之前由東京銀行持有,不論是單獨持有或聯同任何其他人持有,亦不論是以任何信託契據、授產契、契諾、協議或遺囑的受託人或保管受託人身分(不論原先是否如此獲得委任,亦不論是經簽署或蓋章或藉任何法庭的命令委任或以其他方式委任)持有,或以死者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身分、或藉任何法庭的命令委任的司法受託人身分、或其他受信人身分持有,而憑藉本條例當作已轉歸予東京三菱銀行,則在指定日期並自指定日期起,該財產由東京三菱銀行單獨持有或聯同上述其他人持有(視屬何情況而定),而東京三菱銀行具有有關信託所給予東京銀行的同一身分,並擁有和受限於對各項信託適用的權力、條文和法律責任。
任何財產轉歸予具有第(1)款所提述受信人身分的東京銀行所根據或憑藉的任何現有文書或法庭命令(如涉及遺囑,則包括遺囑認證書),以及訂明東京銀行因以該受信人身分提供服務而獲付或留存酬金的上述文書或命令的任何條文或任何現有合約或安排,在指定日期並自指定日期起,在文意許可的情況下,猶如其中任何提述東京銀行之處由提述東京三菱銀行所取代而予以解釋和具有效力。
任何遺囑性質的贈予均不得僅以本條例任何條文的實施為理由而廢止。
立約一方為東京三菱銀行,而非東京銀行;
任何提述東京銀行之處(不論措詞為何,亦不論是明訂或隱含),而涉及於指定日期當日或以後須辦理的任何事情者,均以提述東京三菱銀行取代;
任何提述東京銀行董事或任何一名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之處(不論措詞為何,亦不論是明訂或隱含),而涉及於指定日期當日或以後須辦理的任何事情者,即為提述東京三菱銀行董事,或東京三菱銀行為該目的而委任的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視情況所需而定),或如無上述委任,則為提述身分與首先提及的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最為接近的東京三菱銀行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但本段不適應用於合併協議或其他說明是依據該協議所訂立的任何協議或補充協議。
除另有規定外,段適用於任何法定條文、任何東京銀行並非立約一方的現有合約的任何條文、以及任何其他現有文件(合約及遺囑除外)的任何條文,一如該等條文適用於該段所適用的合約︰但該段並不適用於任何規管東京銀行業務的經營的成文法則所訂定的任何現有授權或豁免。
東京銀行與客戶之間的任何帳戶,於指定日期當日移轉予東京三菱銀行,並成為東京三菱銀行與該客戶之間的帳戶,規限該帳戶的條件和附帶條件與前相同;就各方面而言,該帳戶須當作連續的同一帳戶︰但本條例的條文並不影響東京三菱銀行或任何客戶更改設有任何帳戶的條件或附帶條件的權利。
給予東京銀行單獨或與另一人共同接獲的任何現有指示、命令、指令、委託、授權書、授權、承諾或同意(不論是否以書面作出,亦不論是否與任何帳戶有關),在指定日期並自指定日期起,猶如是給予東京三菱銀行、或東京三菱銀行連同該另一人(視具體情況而定)而予以適用和具有效力。
要求東京銀行兌現、發給該銀行或由其承兌或背書、或該銀行須於其任何營業地點付款的任何可轉讓票據或付款單,不論是在指定日期之前、當日或以後所要求兌現、發給、承兌或背書者,在指定日期並自指定日期起,具有同樣效力,猶如東京三菱銀行被要求兌現或獲發給或承兌該票據或付款單、或該票據或付款單須由該銀行在其上背書或須於該銀行的同一營業地點付款一樣。
東京銀行以受寄人身分對任何文件、紀錄、貨品或其他物件的保管,須於指定日期當日移交東京三菱銀行,而東京銀行根據關乎上述文件、紀錄、貨品或物件的任何委託保管合約而具有的權利與義務,須於該日成為東京三菱銀行的權利與義務。
在緊接指定日期之前,由東京銀行或該銀行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託人持有、用作保證就任何法律責任付款或解除任何法律責任的任何抵押,在指定日期並自指定日期起,須由東京三菱銀行持有,或由上述代名人、代理人或受託人為東京三菱銀行持有(視情況所需而定),並可由東京三菱銀行(不論為該銀行本身的利益,或為其他人的利益)用作保證就該法律責任付款或解除該法律責任的抵押;
就按照本條例條文當作轉歸予東京三菱銀行的任何抵押及以其作為保證的任何法律責任而言,東京三菱銀行所享有的權利與優先權,以及規限該銀行的義務與附帶條件,與東京銀行如繼續持有該抵押本來會享有的和受規限的一樣;
在不損害第(ii)節的概括性的原則下,如東京銀行與三菱銀行之間有任何現有法律責任存續,而東京銀行或三菱銀行或兩者其中之一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託人就該法律責任持有任何抵押,則為強制執行該抵押權或為將該抵押變現起見,即使有關業務轉歸予東京三菱銀行,該法律責任須當作繼續有效;
第(i)、(ii)或(iii)節所提述並延伸適用於未來貸款或法律責任的任何抵押,在指定日期並自指定日期起,可由東京三菱銀行(不論為該銀行本身的利益,或為其他人的利益)用作保證未來貸款及法律責任獲得償付或解除的抵押,其可供使用的範圍及方式,在各方面均與在緊接該日之前,其作為東京銀行所放出的未來貸款或作為對東京銀行所須負的法律責任的抵押一樣。
東京銀行的任何權利或法律責任,如憑藉本條例而當作為東京三菱銀行的權利或法律責任,則東京三菱銀行和所有其他人在指定日期並自指定日期起,即具有同樣的權利、權力及補救(尤其是提出法律程序或在法律程序中抗辯、向任何有關當局提出或反對申請的權利與權力),確定、完成或強制執行該項權利或法律責任,猶如該項權利或法律責任在所有時候均屬東京三菱銀行的權利或法律責任一樣;而由東京銀行提出或對該銀行提出、並在緊接指定日期之前任何現有或待決的法律程序或向任何有關當局提出的申請,均可由東京三菱銀行繼續進行或繼續對東京三菱銀行進行。
裁定東京銀行勝訴或敗訴的任何判決或裁決,如於指定日期之前仍未獲完全遵行,則須於指定日期,在可由或可對東京銀行執行的範圍內,成為可由或可對東京三菱銀行執行。
本條例中任何條文均不可終止或損害性地影響在指定日期前由東京銀行單獨或聯同他人委任的任何接管人或接管人與管理人的委任、權限、權利或權力。
(1) 適用於東京銀行僱用任何人的僱傭合約;而根據該合約受僱於東京銀行及東京三菱銀行,就各方面而言,須當作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
(2) 東京銀行任何董事或核數師,不得僅憑藉本條例而成為東京三菱銀行的董事或核數師。
適用於東京銀行僱用任何人的僱傭合約;而根據該合約受僱於東京銀行及東京三菱銀行,就各方面而言,須當作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
東京銀行任何董事或核數師,不得僅憑藉本條例而成為東京三菱銀行的董事或核數師。
(1) 在指定日期並自指定日期起,在文意許可的情況下,與Bank of Tokyo Hong Kong Local Staff Provident Fund及東京銀行須支付的酬金福利有關的規則中,任何提述東京銀行之處,猶如以東京三菱銀行取代而予以解釋及具有效力。
(2) 憑藉本條例而成為東京三菱銀行高級人員或僱員的任何東京銀行的高級人員或僱員,無權憑藉本條例而參與東京三菱銀行須支付的任何公積金或酬金福利,而三菱銀行的任何現有高級人員或僱員亦無權只憑藉本條例而參與東京銀行的Bank
of Tokyo Hong Kong Local Staff Provident
Fund,或東京銀行須支付的酬金福利。
在指定日期並自指定日期起,在文意許可的情況下,與Bank of Tokyo Hong Kong Local Staff Provident Fund及東京銀行須支付的酬金福利有關的規則中,任何提述東京銀行之處,猶如以東京三菱銀行取代而予以解釋及具有效力。
憑藉本條例而成為東京三菱銀行高級人員或僱員的任何東京銀行的高級人員或僱員,無權憑藉本條例而參與東京三菱銀行須支付的任何公積金或酬金福利,而三菱銀行的任何現有高級人員或僱員亦無權只憑藉本條例而參與東京銀行的Bank
of Tokyo Hong Kong Local Staff Provident
Fund,或東京銀行須支付的酬金福利。
(1) 東京銀行或三菱銀行(視屬何情況而定)是立約一方的任何合約內如載有禁止東京銀行及三菱銀行實行合併協議下的合併或有禁止此合併的效力的任何條文,須被本條例當作已被免去。
(2) 東京銀行或三菱銀行(視屬何情況而定)是立約一方的任何合約內如載有因東京銀行及三菱銀行在合併協議下實行合併則令失責發生或被當作已發生的任何條文,須被本條例當作已被免去。
(3) 本條的規定對於並非由在香港的東京銀行或在香港的三菱銀行簽訂的合約不適用。
東京銀行或三菱銀行(視屬何情況而定)是立約一方的任何合約內如載有禁止東京銀行及三菱銀行實行合併協議下的合併或有禁止此合併的效力的任何條文,須被本條例當作已被免去。
東京銀行或三菱銀行(視屬何情況而定)是立約一方的任何合約內如載有因東京銀行及三菱銀行在合併協議下實行合併則令失責發生或被當作已發生的任何條文,須被本條例當作已被免去。
本條的規定對於並非由在香港的東京銀行或在香港的三菱銀行簽訂的合約不適用。
(1) 凡簿冊及其他文件在指定日期之前會就任何事情而作為對東京銀行有利或不利的證據者,就同一事情而言,可接納為對東京三菱銀行有利或不利的證據。
(2)
引用此法例
《東京三菱銀行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160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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