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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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印花稅(證券經銷業務)(期權莊家)規例
第2條釋義
第3條證券經銷業務
第a條
由期權莊家透過認可證券市場售賣或購買香港證券,而該項售賣或購買是直接依據該期權莊家對其所訂立的期權合約交易所作的對冲安排而進行的;
第b條
由期權莊家在日常作為期權市場的期權莊家的過程中,透過認可證券市場售賣或購買香港證券,而該項售賣或購買是由該期權莊家所訂立的期權合約交易直接產生的。
5 條
引用此法例
《印花稅(證券經銷業務)(期權莊家)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17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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