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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香港合資格環保專業人員學會條例

章號
Cap. 1183
版本日期
條文數
58
第1條導言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香港合資格環保專業人員學會條例》。

第2條釋義
第2條香港合資格環保專業人員學會
第3條香港合資格環保專業人員學會成為法團

(1) 香港合資格環保專業人員學會現成為一個法團,稱為“香港合資格環保專業人員學會”。學會以該名義永久延續,並可起訴及被起訴,以及可在符合本條例的情況下進行與經受法團可以合法進行與經受的一切行動及事情。

(2) 學會備有法團印章,須經理事會通過決議方可使用。法團印章使用時,除章程另行規定外,理事會一名成員與秘書或理事會委派代替秘書的另一人必須在場見證,各人須簽署本身姓名。

(3) 任何文件,如看來是用學會法團印章妥為簽立,並按第(2)款簽署認證,則須獲接納為證據,而除非反證成立,否則該文件須視作妥為簽立的文件。

第1條

香港合資格環保專業人員學會現成為一個法團,稱為“香港合資格環保專業人員學會”。學會以該名義永久延續,並可起訴及被起訴,以及可在符合本條例的情況下進行與經受法團可以合法進行與經受的一切行動及事情。

第2條

學會備有法團印章,須經理事會通過決議方可使用。法團印章使用時,除章程另行規定外,理事會一名成員與秘書或理事會委派代替秘書的另一人必須在場見證,各人須簽署本身姓名。

第3條

任何文件,如看來是用學會法團印章妥為簽立,並按第(2)款簽署認證,則須獲接納為證據,而除非反證成立,否則該文件須視作妥為簽立的文件。

第4條學會的宗旨
第a條

促進、發展和維持香港環保專業人員的資格制度;

第b條

滿足香港當前和未來的環境專業知識需求;

第c條

支持香港環保產業的發展;

第d條

在香港備有所述的名冊;

第e條

促進環保專業人員的持續專業發展,以滿足社會和環境不斷變化的需求;

第f條

通過會議或出版物,促進環保專業人員之間就當前和新出現的環境相關挑戰和風險、技術、法規、政策和利益相關者的期望交流想法、知識和信息;

第g條

促進不同專業和行業的環保知識進步,以改善香港的環境;

第h條

維護環保專業人員的誠信和地位,並在公眾和特區政府面前作為其代表;

第1條

提供行業與本地政府機構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聯繫,以確保環保專業人員在行業和社會中保持活力和相關性;及

第j條

為實現上述宗旨,辦理理事會認為適當的一切其他有關或有助的事宜。

第5條學會的權力
第a條

取得、承租、購買、持有和享用任何財產,以及將財產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第b條

訂立任何合約;

第c條

為會員提供適當設施;

第d條

僱用職員;

第e條

為職員及造訪賓客提供住所;

第f條

為職員提供退休金或分擔退休金的供款;

第g條

擔任有關退休金計劃及獎學金和獎項基金的受託人;

第h條

以理事會認為適當或適宜的方式及其認為適當或適宜的抵押或條款借入款項;

第1條

以理事會認為適當或適宜的條件申請及接受任何津貼以資助學會的活動;及

第j條

以理事會認為適當或適宜的方式及規模將學會基金投資。

第6條財產的歸屬

本條例開始實施*時,並非法團的香港合資格環保專業人員學會的一切財產、權利、特權、義務及法律責任均歸屬學會所有。

第3條理事會
第7條理事會的設立

(1) 現設立名為“香港合資格環保專業人員學會理事會”的理事會。

(2) 本條例實施*時,理事會的成員包括於緊接本條例實施前原為並非法團的香港合資格環保專業人員學會的在職會長、副會長、義務秘書和義務司庫及於緊接本條例實施前原為並非法團的香港合資格環保專業人員學會理事會的所有成員。

(3) 第(2)款所述的人的任期,直至在學會首次週年大會上或按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選舉出理事會職員及成員時終止。

第1條

現設立名為“香港合資格環保專業人員學會理事會”的理事會。

第2條

本條例實施*時,理事會的成員包括於緊接本條例實施前原為並非法團的香港合資格環保專業人員學會的在職會長、副會長、義務秘書和義務司庫及於緊接本條例實施前原為並非法團的香港合資格環保專業人員學會理事會的所有成員。

第3條

第(2)款所述的人的任期,直至在學會首次週年大會上或按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選舉出理事會職員及成員時終止。

第8條理事會的權力

除本條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學會的管理權屬於理事會,而學會的一切權力亦由理事會行使。

第4條會籍與章程
第9條會籍
第a條

本條例實施*時,並非法團的香港合資格環保專業人員學會的全部會員;及

第b條

根據章程獲得會籍的其他人。

第10條現行章程成為學會章程

(1) 學會須採納並非法團的香港合資格環保專業人員學會於本條例實施*時的章程及則例作為學會的章程。

(2) 本條例實施後14天內,會長須將按第(1)款所採納的章程副本一份,呈交公司註冊處處長註冊,該副本須經會長證明為真確副本。

(3) 學會可隨時按照章程的條文修訂章程。

(4) 章程及對它所作的修訂,均無須在憲報刊登。

第1條

學會須採納並非法團的香港合資格環保專業人員學會於本條例實施*時的章程及則例作為學會的章程。

第2條

本條例實施後14天內,會長須將按第(1)款所採納的章程副本一份,呈交公司註冊處處長註冊,該副本須經會長證明為真確副本。

第3條

學會可隨時按照章程的條文修訂章程。

第4條

章程及對它所作的修訂,均無須在憲報刊登。

第5條一般規定
第11條須呈交公司註冊處處長的資料

(1) 本條例實施*後14天內,會長須將下列資料呈交公司註冊處處長註冊 —— (a) 學會地址通知;

(b) 理事會成員姓名及地址名單;及

(c) 秘書姓名及地址。

(2) 章程內任何條款在任何時候根據修訂後14天內,會長須將修訂後的章程副本一份呈交公司註冊處處長註冊,並證明該副本為真確副本。

(3) 第、(b)或(c)款規定必須呈交公司註冊處處長的資料如有任何更改,會長須於隨後14天內將更改通知書呈交公司註冊處處長註冊。

(4) 在每個年度完結後6個月內,會長須將根據章程擬備的該年度學會收支結算表及以該年度完結之日為準的學會資產負債表,以及根據章程擬備的核數師報告書呈交公司註冊處處長註冊。

(5) 任何人在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訂立的規例須就根據該條例查閱文件而繳付的費用後,均可查閱按本條註冊的任何文件。

(6) 學會於按照本條例註冊任何文件時,須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訂立的規例須繳付的費用,猶如學會為一並無股本的公司。

第1條
第a條

學會地址通知;

58 條

引用此法例

《香港合資格環保專業人員學會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183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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