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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公共收入保障條例

章號
Cap. 120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9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保障香港的稅收。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稅收法例的臨時修訂
第a條

任何稅項、費用、差餉或其他稅收項目得以徵收、撤銷或更改;或

第b條

任何稅項、費用、差餉或其他稅收項目的寬免得以批准、更改或撤銷;或

第c條

與稅項、費用、差餉或其他稅收項目有關的行政或一般條文得以制定、更改或撤銷,

第3條若干提述的涵義

如行政長官根據就某條例草案或決議作出命令,該條例草案或決議內對本身的生效日期或開始實施日期的提述,在該命令有效期內,須解釋為對該命令的生效時間的提述。

第4條應課稅貨物的交付限制

行政長官可在任何時間藉命令授權海關關長,於命令所指明的不超過4個月的期間內,凡要求於繳付關稅後交付供本地使用的應課稅貨物或商品的數量,是關長覺得在當時情況下超出合理數量的,可拒絕容許自船邊或貨倉交付該等貨物或商品供本地使用。

第5條命令的生效及有效期

(1) 根據本條例作出的每項命令,一經行政長官簽署,立即生效,但如在該命令中指明其他生效時間,則該命令在所指明的時間生效。

(2) 每項此類命令在下列情況即告有效期屆滿並停止生效 —— (a) 該命令是就某條例草案或決議作出的,而憲報公布立法會已否決該條例草案或決議;或

(b) 憲報公布該條例草案、決議或命令已被撤回;或

(c) 該條例草案或決議按一般方式成為法律,不論有否修改;或

(d) 自該命令生效日期起計的4個月屆滿,

(3) 凡本條規定根據本條例作出的命令,在憲報公布某事項時即告有效期屆滿並停止生效,則有關公告如看來是在某日於憲報刊登,該命令在緊接該日午夜前的時間有效期屆滿並停止生效。

(4) 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如出現關於行政長官在何時根據本條例簽署某命令的問題,則出示一份看來是由政務司司長簽署並述明該命令簽署時間的證明書,即為該命令是在該證明書所註明的時間簽署的表面證據。

第1條

根據本條例作出的每項命令,一經行政長官簽署,立即生效,但如在該命令中指明其他生效時間,則該命令在所指明的時間生效。

第2條
第a條

該命令是就某條例草案或決議作出的,而憲報公布立法會已否決該條例草案或決議;或

第b條

憲報公布該條例草案、決議或命令已被撤回;或

第c條

該條例草案或決議按一般方式成為法律,不論有否修改;或

第d條

自該命令生效日期起計的4個月屆滿,

第3條

凡本條規定根據本條例作出的命令,在憲報公布某事項時即告有效期屆滿並停止生效,則有關公告如看來是在某日於憲報刊登,該命令在緊接該日午夜前的時間有效期屆滿並停止生效。

第4條

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如出現關於行政長官在何時根據本條例簽署某命令的問題,則出示一份看來是由政務司司長簽署並述明該命令簽署時間的證明書,即為該命令是在該證明書所註明的時間簽署的表面證據。

第6條多付的稅項等的退還

按根據本條例作出的命令繳付的稅項、費用、差餉或其他稅收項目,如超過在緊接該命令有效期屆滿後須繳付的稅項、費用、差餉或其他稅收項目的各自的款額,則多付的款額須付還付款人。

第7條在若干情況下稅項等的原有稅率的恢復

凡根據本條例就某條例草案或決議作出的命令,有減低稅項、費用、差餉或其他稅收項目的效力,而該命令已停止生效和沒有被該條例草案或決議所取代(不論有否修改),則在緊接該命令生效前須繳付的稅項、費用、差餉或其他稅收項目,在緊接該命令停止生效之後即變為須全數繳付。

19 條

引用此法例

《公共收入保障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20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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