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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本規例可引稱為《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辦公室;
工業經營;
既非在商場內亦非在百貨公司內的商店;或
食肆的食物室,前提是該食肆內的人數(按照釐定者)多於300名;
具有《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所給予的涵義;但
不包括食肆的食物室;
具有《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所給予的涵義;但
不包括體育場或電影院;
指設計用作以下活動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一部分:持某信仰的信眾按照宗教教義的常規,舉行宗教儀式或進行祈禱;及
包括《華人廟宇條例》()中的定義的(b)段所提述的地方;
指該建築物內各層樓面面積的總和;但
該建築物內的任何樓梯、公共通道地方、升降機等候處、獨立單位內的廚房或盥洗室;或
符合以下說明的機械所佔用的任何空間︰該機械屬為該建築物而設的升降機,或為該建築物而設的空調或公用設施系統或任何其他相類設施;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在每幢住宅建築物內 —— (a) 如沒有為男性及女性分開設置水廁,則所設水廁設備的數目,須不少於表1所指明的數目;
(b)
(c) 如有為男性及女性分開設置水廁,並裝有尿廁供男性使用,則為男性而設的水廁設備及尿廁的數目,須不少於表3所指明的數目;及
(d) 所設盥洗盆的數目及浴缸或淋浴花灑的數目,須不少於表4所指明的數目。
(2) (a) 就唐樓而言,則在符合(b)及(c)段條文的規定下,可設置供水點以代替盥洗盆及浴缸或淋浴花灑,而就而言,設置一個供水點須當作設置一個盥洗盆及一個浴缸或淋浴花灑。
(b) 如此設置的供水點的數目,須不少於規定在該唐樓內須設置的盥洗盆的數目。
(c) 該等供水點須設置在面積不少於0.75平方米的獨立隔室內或設置於水廁內。
(d) 就本款而言,為任何廚房的洗滌盆而設的供水並非供水點。
(3) 按照第(1)款的條文設置在任何住宅建築物內的水廁設備或水廁設備及尿廁(視屬何情況而定),及如按照在任何住宅建築物內設置廁所設備或廁所設備及尿桶(視屬何情況而定),其所處於建築物內的位置須令建築事務監督滿意。
(4) 為施行本條 —— (a)
(b) 如有為住宅建築物內的男性及女性分開設置水廁,則該建築物內的男性與女性的比例須當作為1:1,但如建築事務監督信納該比例並非如此或不會如此則除外。
如沒有為男性及女性分開設置水廁,則所設水廁設備的數目,須不少於表1所指明的數目;
為男性而設的水廁設備的數目,須不少於表2第1部所指明的數目;及
為女性而設的水廁設備的數目,須不少於表2第2部所指明的數目;
如有為男性及女性分開設置水廁,並裝有尿廁供男性使用,則為男性而設的水廁設備及尿廁的數目,須不少於表3所指明的數目;及
所設盥洗盆的數目及浴缸或淋浴花灑的數目,須不少於表4所指明的數目。
就唐樓而言,則在符合(b)及(c)段條文的規定下,可設置供水點以代替盥洗盆及浴缸或淋浴花灑,而就而言,設置一個供水點須當作設置一個盥洗盆及一個浴缸或淋浴花灑。
如此設置的供水點的數目,須不少於規定在該唐樓內須設置的盥洗盆的數目。
該等供水點須設置在面積不少於0.75平方米的獨立隔室內或設置於水廁內。
就本款而言,為任何廚房的洗滌盆而設的供水並非供水點。
按照第(1)款的條文設置在任何住宅建築物內的水廁設備或水廁設備及尿廁(視屬何情況而定),及如按照在任何住宅建築物內設置廁所設備或廁所設備及尿桶(視屬何情況而定),其所處於建築物內的位置須令建築事務監督滿意。
就唐樓、集體寢室、營房或公寓而言——該唐樓、集體寢室、營房或公寓(視屬何情況而定)每3平方米實用樓面面積容納1人;或
就任何其他住宅建築物而言——該建築物每9平方米實用樓面面積容納1人;及
如有為住宅建築物內的男性及女性分開設置水廁,則該建築物內的男性與女性的比例須當作為1:1,但如建築事務監督信納該比例並非如此或不會如此則除外。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每個工作地點內 —— (a) 為男性而設的水廁設備及尿廁的數目,須不少於表5所指明的數目;
(b) 為女性而設的水廁設備的數目,須不少於表6所指明的數目;及
(c)
(2) (由廢除)
(3) 如工作地點內的人數(不論是男性、女性或男女俱有)不多於10名,須設置不少於一套水廁設備及一個盥洗盆。
(4) 每個工作地點內,為男性而設的水廁設備、尿廁及盥洗盆,以及為女性而設的水廁設備及盥洗盆,須分別設於男性專用和女性專用的不同房間內。
(5) 為施行本條 —— (a)
(b) 工業經營(分層工廠、倉庫、貨倉或儲存地方除外)內的人數,由勞工處處長釐定;及
(c)
為男性而設的水廁設備及尿廁的數目,須不少於表5所指明的數目;
為女性而設的水廁設備的數目,須不少於表6所指明的數目;及
男性而設的盥洗盆的數目,須不少於表7第1部所指明的數目;及
女性而設的盥洗盆的數目,須不少於表7第2部所指明的數目。
(由廢除)
如工作地點內的人數(不論是男性、女性或男女俱有)不多於10名,須設置不少於一套水廁設備及一個盥洗盆。
每個工作地點內,為男性而設的水廁設備、尿廁及盥洗盆,以及為女性而設的水廁設備及盥洗盆,須分別設於男性專用和女性專用的不同房間內。
引用此法例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23I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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