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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小型工程)(費用)規例
(1) 在本規例中 ——
(2) 在本規例中 ——
(3) 在本規例中 —— (a) 第I級別小型工程的級別,高於第II及第III級別小型工程;及
(b) 第II級別小型工程的級別,高於第III級別小型工程。
就《小型工程規例》或所指的註冊申請而言,指根據該規例或提名的個人;
就該規例所指的註冊續期申請而言,指在申請表格中提名為申請人的獲授權簽署人的個人;
就該規例所指的要求將名稱重新記入名冊的申請而言,指在申請表格中提名為申請人的獲授權簽署人的個人;
就該規例所指的要求在註冊中加入一個或多於一個級別或類型的小型工程的申請而言,指根據該規例提名的個人;
就該規例所指的要求核准提名額外的個人的申請而言,指該名個人;
()指《小型工程規例》指明的任何小型工程項目;
()指該規例指明的任何小型工程項目;
()指該規例指明的任何小型工程項目,
第I級別小型工程的級別,高於第II及第III級別小型工程;及
第II級別小型工程的級別,高於第III級別小型工程。
(1) 適用於《小型工程規例》所指的、要求註冊為第III級別中的一個或多於一個小型工程項目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申請。
(2) 適用於《小型工程規例》所指的、要求將根據該規例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註冊續期的申請。
(3) 適用於《小型工程規例》所指的、要求將根據該規例註冊但其姓名被根據該規例從名冊刪除的人的姓名重新記入名冊的申請。
(4) 適用於《小型工程規例》所指的、要求在註冊中加入第III級別中的一個或多於一個額外小型工程項目的申請。
(5) 適用於《小型工程規例》所指的、為覆核就第(1)、(2)、(3)或(4)款提述的申請作出的決定或建議而作出的要求。
適用於《小型工程規例》所指的、要求註冊為第III級別中的一個或多於一個小型工程項目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申請。
適用於《小型工程規例》所指的、要求將根據該規例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註冊續期的申請。
適用於《小型工程規例》所指的、要求將根據該規例註冊但其姓名被根據該規例從名冊刪除的人的姓名重新記入名冊的申請。
適用於《小型工程規例》所指的、要求在註冊中加入第III級別中的一個或多於一個額外小型工程項目的申請。
適用於《小型工程規例》所指的、為覆核就第(1)、(2)、(3)或(4)款提述的申請作出的決定或建議而作出的要求。
如該申請所關乎的小型工程項目當中,最少有一個項目是申請人僅倚據他擁有的經驗以符合該規例的,須繳付的費用為$290;或
如屬任何其他情況,須繳付的費用為$155。
就根據《小型工程規例》要求將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註冊續期的申請而言,須繳付的費用為$105。
就根據《小型工程規例》要求將某人的姓名重新記入名冊的申請而言,須繳付的費用為$105。
如該等項目當中,最少有一個項目是申請人僅倚據他擁有的經驗以符合該規例的,須繳付的費用為$290;或
如屬任何其他情況,須繳付的費用為$155。
(1) 就根據《小型工程規例》要求覆核就某項申請作出的決定或建議而言,須繳付的費用為$110。
(2) 如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小型工程規例》,以另一決定取代有關要求所關乎的決定,則監督須退還就該要求繳付的費用。
就根據《小型工程規例》要求覆核就某項申請作出的決定或建議而言,須繳付的費用為$110。
如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小型工程規例》,以另一決定取代有關要求所關乎的決定,則監督須退還就該要求繳付的費用。
(1) 適用於《小型工程規例》所指的、要求註冊為一個或多於一個級別中的一個或多於一個類型的小型工程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申請。
(2) 適用於根據《小型工程規例》將某人註冊為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
(3) 適用於《小型工程規例》所指的、要求將根據該規例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註冊續期的申請。
(4) 適用於《小型工程規例》所指的、要求將根據該規例註冊但其名稱被根據該規例從名冊刪除的人的名稱重新記入名冊的申請。
(5) 、及適用於 —— (a) 《小型工程規例》所指的、要求在註冊中加入一個或多於一個額外級別或類型的小型工程的申請;及
(b) 該規例所指的、要求核准提名額外的個人作為獲授權簽署人的申請。
(6) 適用於《小型工程規例》所指的、為覆核就第(1)、(3)、(4)或(5)款提述的申請作出的決定或建議而作出的要求。
適用於《小型工程規例》所指的、要求註冊為一個或多於一個級別中的一個或多於一個類型的小型工程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申請。
適用於根據《小型工程規例》將某人註冊為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
適用於《小型工程規例》所指的、要求將根據該規例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註冊續期的申請。
適用於《小型工程規例》所指的、要求將根據該規例註冊但其名稱被根據該規例從名冊刪除的人的名稱重新記入名冊的申請。
《小型工程規例》所指的、要求在註冊中加入一個或多於一個額外級別或類型的小型工程的申請;及
該規例所指的、要求核准提名額外的個人作為獲授權簽署人的申請。
適用於《小型工程規例》所指的、為覆核就第(1)、(3)、(4)或(5)款提述的申請作出的決定或建議而作出的要求。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就根據《小型工程規例》要求註冊為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申請而言 —— (a) 如該申請所關乎的小型工程當中最高級別的小型工程屬第I級別,須繳付的費用為$2,920;
(b) 如該申請所關乎的小型工程當中最高級別的小型工程屬第II級別,須繳付的費用為$1,100;或
(c) 如該申請僅關乎第III級別小型工程,須繳付的費用為$730。
(2) 如在申請表格中提名的建議獲授權簽署人有2名或以上,則須就每名建議獲授權簽署人(就申請所關乎的小型工程當中最高級別的小型工程的首名獲提名者除外),繳付第(3)款指明的額外款額。
(3) 為施行第(2)款而指明的款額為 —— (a) 就建議第I級別獲授權簽署人而言——$2,440;
(b) 就建議第II級別獲授權簽署人而言——$810;或
(c) 就建議第III級別獲授權簽署人而言——$560。
如該申請所關乎的小型工程當中最高級別的小型工程屬第I級別,須繳付的費用為$2,920;
如該申請所關乎的小型工程當中最高級別的小型工程屬第II級別,須繳付的費用為$1,100;或
如該申請僅關乎第III級別小型工程,須繳付的費用為$730。
如在申請表格中提名的建議獲授權簽署人有2名或以上,則須就每名建議獲授權簽署人(就申請所關乎的小型工程當中最高級別的小型工程的首名獲提名者除外),繳付第(3)款指明的額外款額。
引用此法例
《建築物(小型工程)(費用)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23O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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