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城市規劃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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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例可引稱為《城市規劃規例》。
(1) 規劃委員會主席可規定規劃署署長根據規劃委員會的指示擬備任何圖則或簡圖,而該等圖則或簡圖為主席認為為執行規劃委員會就受所指的行政長官指示所規限的地區而言的職責所需者。
(2) 規劃署署長須安排擬備規劃委員會主席根據第(1)款規定的圖則及簡圖。
規劃委員會主席可規定規劃署署長根據規劃委員會的指示擬備任何圖則或簡圖,而該等圖則或簡圖為主席認為為執行規劃委員會就受所指的行政長官指示所規限的地區而言的職責所需者。
規劃署署長須安排擬備規劃委員會主席根據第(1)款規定的圖則及簡圖。
《城市規劃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3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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