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任何人,不論是由其本人親自進行或由任何其所僱用張貼海報的人或其所僱用的其他人進行,如沒有獲私人財產擁有人或其代表及佔用人的同意,不得在有關私人財產上或靠着有關私人財產附上或以其他方式展示作為宣傳用的廣告板、告示板或海報,或如沒有獲地政總署署長或任何其他獲該署長授權的公職人員的書面同意,不得在政府財產上或靠着政府財產附上或以其他方式展示作為宣傳用的廣告板、告示板或海報,但如憑藉其他足夠的合法權限而進行者,則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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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人,不論是由其本人親自進行或由任何其所僱用張貼海報的人或其所僱用的其他人進行,如沒有獲私人財產擁有人或其代表及佔用人的同意,不得在有關私人財產上或靠着有關私人財產附上或以其他方式展示作為宣傳用的廣告板、告示板或海報,或如沒有獲地政總署署長或任何其他獲該署長授權的公職人員的書面同意,不得在政府財產上或靠着政府財產附上或以其他方式展示作為宣傳用的廣告板、告示板或海報,但如憑藉其他足夠的合法權限而進行者,則屬例外。
(2)
任何人,不論是由其本人親自進行或由任何其所僱用張貼海報的人或其所僱用的其他人進行,如沒有獲私人財產擁有人或其代表及佔用人的同意,不得在有關私人財產上或靠着有關私人財產附上或以其他方式展示作為宣傳用的廣告板、告示板或海報,或如沒有獲地政總署署長或任何其他獲該署長授權的公職人員的書面同意,不得在政府財產上或靠着政府財產附上或以其他方式展示作為宣傳用的廣告板、告示板或海報,但如憑藉其他足夠的合法權限而進行者,則屬例外。
本規例不適用於任何根據政府或海軍、陸軍或空軍當局的指示而行事的人,或任何根據該等指示而作出的作為。
任何人不得豎設或展示,亦不得准許或容受豎設或展示任何會破壞任何的天然美麗風景或損害性地影響任何地區的宜人之處的宣傳品。
任何人不得在他所佔用或使用的處所上或在該等處所內豎設或安排豎設任何干擾道路交通的標誌,亦不得容許該等標誌留在他所佔用或使用的處所上或留在該等處所內。
凡消防處處長覺得任何霓虹燈標誌、電燈標誌或其他類似的燈光標誌,由於某些理由,包括保養不足在內,因而成為嚴重火警危險的根源,則消防處處長可藉指明理由的書面通知,規定將該等標誌移走。在該通知送達後7天內,豎設和保養該等標誌的人,或由他人代為豎設和保養該等標誌的人,須安排將該等標誌移走,除非在該7天內,該人藉將任何欠妥之處糾正或藉其他方法,令消防處處長信納,撤回上述通知是安全的做法。
(1) 任何人違反、、或,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
(2) 在判犯第(1)款提及的任何條文所訂的罪行後,即可作出移走宣傳品的命令。
(3) 任何人沒有遵從上述命令,可處監禁3個月,而在其沒有遵從上述命令期間內,每日可另加罰款$50。
任何人違反、、或,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
在判犯第(1)款提及的任何條文所訂的罪行後,即可作出移走宣傳品的命令。
任何人沒有遵從上述命令,可處監禁3個月,而在其沒有遵從上述命令期間內,每日可另加罰款$50。
《宣傳品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32B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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