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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街市規例
(1) 私營街市除非經署長登記,否則不得營業。
(2) 除非私營街市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不得由署長登記 —— (a) 該街市的圖則,包括其附屬的所有建築物、攤檔、棚檻、圍欄、貯物室、廁所設施及排水設施的圖則,均已獲得署長的批准;及
(b) 在登記時,該等圖則是準確的。
(3) 儘管第(2)款另有規定,署長如認為某私營街市的登記並不符合公眾利益,可拒絕登記該私營街市。
(4) 就私營街市的首次登記而提出的申請,須連同第(2)款所提述的圖則各2份呈交署長。
(5) 為申請登記私營街市而呈交的每份圖則或圖則修改,如獲得署長批准,須批註已獲得署長批准,而該圖則或圖則修改的每一份須交還申請人。
(6) 每項私營街市的登記,須於每年的7月1日續期。
(7) 就私營街市的登記或該項登記的續期,須預先向署長繳付費用,而費用是以每個攤檔(不論攤檔被佔用與否)$10計算,最高費用為$1,000:但如私營街市是在任何登記年度的下半年作首次登記,則就批准登記而須繳付的費用,為訂明費用的一半。
私營街市除非經署長登記,否則不得營業。
該街市的圖則,包括其附屬的所有建築物、攤檔、棚檻、圍欄、貯物室、廁所設施及排水設施的圖則,均已獲得署長的批准;及
在登記時,該等圖則是準確的。
儘管第(2)款另有規定,署長如認為某私營街市的登記並不符合公眾利益,可拒絕登記該私營街市。
就私營街市的首次登記而提出的申請,須連同第(2)款所提述的圖則各2份呈交署長。
為申請登記私營街市而呈交的每份圖則或圖則修改,如獲得署長批准,須批註已獲得署長批准,而該圖則或圖則修改的每一份須交還申請人。
每項私營街市的登記,須於每年的7月1日續期。
就私營街市的登記或該項登記的續期,須預先向署長繳付費用,而費用是以每個攤檔(不論攤檔被佔用與否)$10計算,最高費用為$1,000:但如私營街市是在任何登記年度的下半年作首次登記,則就批准登記而須繳付的費用,為訂明費用的一半。
除非按照署長批准的圖則而進行,否則不得對任何私營街市,或對組成私營街市任何部分的構築物、攤檔、廁所或排水設施作出更改或增建。
(1) 如署長認為某私營街市的任何部分由於破舊或缺乏維修,以致不宜或不適合作為私營街市,則署長可藉送達該街市的擁有人的通知書,規定該人在通知書所指明的一段在通知書送達後不少於30天的期間內,一如通知書所指明,就該等破舊狀況作出補救或進行維修,至署長滿意為止。
(2) 私營街市的擁有人如沒有遵從按照第(1)款條文送達給他的通知書所載的規定,則署長可進入經營該街市的處所,並可進行或安排進行所需的一切工程,以符合該通知書的規定,以及可向該街市的擁有人追討該等工程的費用。
如署長認為某私營街市的任何部分由於破舊或缺乏維修,以致不宜或不適合作為私營街市,則署長可藉送達該街市的擁有人的通知書,規定該人在通知書所指明的一段在通知書送達後不少於30天的期間內,一如通知書所指明,就該等破舊狀況作出補救或進行維修,至署長滿意為止。
私營街市的擁有人如沒有遵從按照第(1)款條文送達給他的通知書所載的規定,則署長可進入經營該街市的處所,並可進行或安排進行所需的一切工程,以符合該通知書的規定,以及可向該街市的擁有人追討該等工程的費用。
(1) 任何私營街市在作首次登記前,其擁有人須為每個攤檔編配一個順序號碼,而該號碼須以永久形式在攤檔清楚顯示,擁有人亦須通知署長各攤檔將出售商品的性質。
(2) 署長可在任何私營街市作首次登記之前或之後的任何時間,藉送達該私營街市的擁有人的通知書,禁止在售賣任何其他指明商品的攤檔售賣任何指明的商品,而私營街市的擁有人須將該通知書的一份文本,於該通知書的有效期內張貼在街市的顯眼地方。
(3) 任何私營街市擁有人如沒有張貼按照第(2)款送達給他的通知書文本,以及任何人在該文本張貼後沒有遵從其所載條款,均屬犯罪。
任何私營街市在作首次登記前,其擁有人須為每個攤檔編配一個順序號碼,而該號碼須以永久形式在攤檔清楚顯示,擁有人亦須通知署長各攤檔將出售商品的性質。
署長可在任何私營街市作首次登記之前或之後的任何時間,藉送達該私營街市的擁有人的通知書,禁止在售賣任何其他指明商品的攤檔售賣任何指明的商品,而私營街市的擁有人須將該通知書的一份文本,於該通知書的有效期內張貼在街市的顯眼地方。
任何私營街市擁有人如沒有張貼按照第(2)款送達給他的通知書文本,以及任何人在該文本張貼後沒有遵從其所載條款,均屬犯罪。
(1) 除了新鮮肉類、鮮魚、家禽、新鮮蔬菜或水果,或署長不時概括地或就個別情況而准許的其他商品外,私營街市不得售賣任何其他商品。
(2) 在私營街市內,任何商品只可在署長撥作售賣該類商品的街市部分內的攤檔出售。
(3) 在私營街市內,商品只可以零售方式出售。
除了新鮮肉類、鮮魚、家禽、新鮮蔬菜或水果,或署長不時概括地或就個別情況而准許的其他商品外,私營街市不得售賣任何其他商品。
在私營街市內,任何商品只可在署長撥作售賣該類商品的街市部分內的攤檔出售。
在私營街市內,商品只可以零售方式出售。
(1) 每個私營街市的擁有人須安排就每年截至3月31日止的每段12個月期間擬備一份收支表,而該收支表須在其所涵蓋的期間結束後的4月14日或之前送交署長,以便署長審閱後發還。
(2) 第(1)款提述的收支表,須按署長概括地或就個別情況而規定的格式擬備,而在署長發還該收支表後,該收支表所關乎的街市的擁有人,須立即安排將該收支表及署長就該收支表所作的報告張貼在該街市的顯眼地方,為期不少於連續7天。
每個私營街市的擁有人須安排就每年截至3月31日止的每段12個月期間擬備一份收支表,而該收支表須在其所涵蓋的期間結束後的4月14日或之前送交署長,以便署長審閱後發還。
第(1)款提述的收支表,須按署長概括地或就個別情況而規定的格式擬備,而在署長發還該收支表後,該收支表所關乎的街市的擁有人,須立即安排將該收支表及署長就該收支表所作的報告張貼在該街市的顯眼地方,為期不少於連續7天。
任何私營街市的擁有人,須安排將本規例的中英文文本各一份,時刻張貼在每一個私營街市的顯眼位置。
(1) 署長可訂明私營街市關閉不許公眾使用的時間。
(2) 凡署長已訂明某私營街市關閉不許公眾使用的時間,署長須安排將一份指明該等時間的告示張貼在該街市的顯眼位置。
(3) 除非獲得署長的書面准許,否則任何人在署長訂明的某私營街市關閉不許公眾使用的時間內,不得在該街市內。
署長可訂明私營街市關閉不許公眾使用的時間。
凡署長已訂明某私營街市關閉不許公眾使用的時間,署長須安排將一份指明該等時間的告示張貼在該街市的顯眼位置。
除非獲得署長的書面准許,否則任何人在署長訂明的某私營街市關閉不許公眾使用的時間內,不得在該街市內。
(1) 每個私營街市的擁有人須時刻保持其街市在清潔衞生的狀況。
(2) 在任何時間,署長如認為某私營街市並不在清潔衞生的狀況,可於向該街市的擁有人送達一份說明其意圖的24小時通知後,進行或安排進行所需工作,使該街市恢復清潔衞生,而為達致該目的,可藉送達該街市的任何持牌檔主的通知書,規定該檔主在通知書指明的時間,將其攤檔所有種類的物品移走,以便將該攤檔及其毗鄰而屬該街市部分的地方潔淨。
(3) 署長可向該街市的擁有人追討因根據第(2)款而進行的任何工作所招致的開支。
每個私營街市的擁有人須時刻保持其街市在清潔衞生的狀況。
在任何時間,署長如認為某私營街市並不在清潔衞生的狀況,可於向該街市的擁有人送達一份說明其意圖的24小時通知後,進行或安排進行所需工作,使該街市恢復清潔衞生,而為達致該目的,可藉送達該街市的任何持牌檔主的通知書,規定該檔主在通知書指明的時間,將其攤檔所有種類的物品移走,以便將該攤檔及其毗鄰而屬該街市部分的地方潔淨。
署長可向該街市的擁有人追討因根據第(2)款而進行的任何工作所招致的開支。
任何人不得在私營街市內豎設任何構築物,或放置任何物品或車輛,以致對該街市內任何擬作公眾出入之用的通路或空地造成妨礙。
任何人不得在私營街市內販賣或叫喊以出售任何種類的貨品或貨物。
任何小販不得在私營街市內存放或貯存任何種類的貨品、貨物或其他物品。
(1) 任何人不得在私營街市內將屠體或其任何部分斬切,但如在為斬切用途而設的斬切板、砧板或鉤子上進行者,則不在此限。
(2) 任何人不得在私營街市內將家禽或野味屠宰、放血、拔毛、浸燙或清洗,但如在署長為有關用途而批准的地方進行者,則不在此限。
任何人不得在私營街市內將屠體或其任何部分斬切,但如在為斬切用途而設的斬切板、砧板或鉤子上進行者,則不在此限。
任何人不得在私營街市內將家禽或野味屠宰、放血、拔毛、浸燙或清洗,但如在署長為有關用途而批准的地方進行者,則不在此限。
任何人不得在私營街市內將任何種類的髒物或垃圾拋棄或棄置在任何通路上、地面渠道內或大道上。
任何人不得穿過任何私營街市以運送並非擬在該街市內售賣的貨品或貨物。
任何人不得在私營街市內乞求或收集施捨,或為收集施捨而露出或展示任何瘡腫、傷口、身上的病患或身體的畸形部位。
任何人不得安排或容受其所擁有或在其看管下的犬隻進入或停留在私營街市內。
任何人不得在私營街市內行為不檢。
引用此法例
《私營街市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32B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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