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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

章號
Cap. 132BL
版本日期
條文數
29
第1條
第2條
第3條釋義

(1)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凡署長為施行本規例而宣布任何疾病為傳染病,該項宣布的公告須在憲報刊登。

第1條
第2條

凡署長為施行本規例而宣布任何疾病為傳染病,該項宣布的公告須在憲報刊登。

第4條
第5條在公廁內的行為
第a條

以武力或不當方法或為不當目的而進入公廁內有人佔用的水廁、沐浴間或隔室,或明知而侵犯公廁內正在使用該等水廁、沐浴間或隔室的人的隱私;

第b條

故意及不當地弄污或毀壞公廁內的梯間、地面、通路、牆壁、門、浴缸、座板或任何其他裝置;

第c條

將公廁的構築物或裝置的任何部分故意加上標記或污損,或在公廁張貼招貼、標語牌或宣傳品(但如獲得署長的書面准許而張貼者,則不在此限);

第d條

在公廁內的水廁、沐浴間或其他隔室內使用該等設施作並非其擬作的用途,或在公廁的入口、出口、梯間或通路造成妨礙;

第e條

爭吵、打架或作出喧鬧或不檢的行為;

第f條

吐痰,但如吐入為供吐痰而設的盛器,吐入廁所或吐入為排去污水、污物、廢水或排泄物而設的渠道或排水渠,則不在此限;或

第g條

在公廁的任何隔室、通路或梯間留下扔棄物。

第6條供水系統的使用及保護
第a條

使用盛載於或供應給公廁內沖廁系統的水,作沖廁以外的用途,或將其取去在別處使用;

第b條

使用盛載於或供應給公廁內淋浴設備、洗手盆或豎喉的水,作個人潔淨或洗衣以外的用途,或將其取去在別處使用;或

第c條

以任何方法干擾公廁內的供水系統。

第6A條移走化糞池或污水池的內載物

任何人未得署長的書面准許,不得將公廁內化糞池或污水池的內載物移走。

第7條男女分隔

(1) 在公廁內,任何男性不得進入撥作女性使用的部分,但年齡在5歲以下並由一名女性親屬或護士陪同的男童,則不在此限。

(2) 在公廁內,任何女性不得進入撥作男性使用的部分,但年齡在5歲以下並由一名男性親屬或男護士陪同的女童,則不在此限。

第1條

在公廁內,任何男性不得進入撥作女性使用的部分,但年齡在5歲以下並由一名女性親屬或護士陪同的男童,則不在此限。

第2條

在公廁內,任何女性不得進入撥作男性使用的部分,但年齡在5歲以下並由一名男性親屬或男護士陪同的女童,則不在此限。

第8條
第9條指示某些人離開公廁的權力

公廁的管理員或其助手如發現任何人違反本規例的任何條文,該管理員可指示該人離開公廁。

第10條罪行及罰則
第a條

違反、、或;或

第b條

沒有遵從根據條文向其發出的任何指示,

第11條就罪行提出法律程序時可用的名義

在不損害與檢控刑事罪行有關的其他成文法則的條文,以及在不損害律政司司長關於檢控刑事罪行的權力的原則下,就本規例任何條文所訂罪行而作出的檢控,均可以署長的名義提出。

第12條
29 條

引用此法例

《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32BL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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