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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公眾泳池規例

章號
Cap. 132BR
版本日期
條文數
46
第1條
第2條
第3條釋義
第4條一般罪行
第a條

吐痰,但如吐入署長為供吐痰而設的痰盂或其他盛器內,則屬例外;

第b條

作出喧鬧、不雅及擾亂秩序的行為;

第c條

作出一些相當可能對他人造成危害、妨礙、不便或煩擾的作為;

第d條

將任何扔棄物、紙張或廢棄物拋棄或丟棄,但如拋進署長為此用途而設的桶或容器內,則屬例外;

第e條

將任何牆壁、建築物、柵欄、座椅、跳水板、鞦韆或其他設備、器具、設施或任何地方,加以毀爛、污損、令其變得污濁、將其弄污,或以其他方式將其毀壞,或將水變得污濁或將其污染;

第f條

移走或干預任何救生器具或設備;

第g條

無合理因由而叫喊、發出噪音或作騷擾,意圖導致觀眾、管理員或泳客恐慌或不安;

第h條

在泳池內、緊貼泳池旁邊的行人通道、跳水板或毗連泳池的器具或設施上吸煙;

第i條

並非穿着泳衣而進入泳池或在緊貼泳池旁邊的行人通道上步行或站立,除非獲得管理員准許;

第j條

將任何肥皂、毛巾、衣物、球類、模型船或其他玩具帶進泳池,或將任何沙灘椅、太陽傘、雨傘、樂器、無線電器材或類似此等器材的物品、任何種類的食物或飲品、任何動物、任何玻璃泳鏡或任何以發泡膠製造的物品帶進泳池場地範圍內,除非獲得管理員准許;

第k條

在更衣室以外的地方裸體出現或裸體行走,或衣着不恰當以致令公眾覺得不雅。

第5條限制在泳池場地範圍內進行商業活動和行乞

除非獲得署長書面准許,否則任何人不得在泳池場地範圍內售賣、出租、要約出售、要約出租、為出售而展示或為出租而展示任何物品、物件或個人服務,亦不得乞求施捨或索取禮物或捐款作慈善用途。

第6條成年人不得進入兒童池

除非獲得管理員准許,否則超過14歲的人如非陪伴並負責照顧兒童,不得進入為兒童而設計或為兒童而撥出的泳池的任何部分。

第7條成年人不得進入分配給異性使用的更衣室

超過8歲或身高超過1.35米的人不得進入保留給異性使用的更衣室或其他隔室內。

第8條個人衞生

任何人如非先經過淋浴及洗腳池,不得進入泳池。

第8A條患有某些疾病的人不得進入

任何人如明知自己患有傳染病,則不得進入泳池場地範圍內。

第8B條不准某些人進入或將某些人驅逐的權力

(1) 本條所適用的人,可被拒絕進入泳池場地範圍內,亦可由管理員或主管人員命令其立即離開泳池場地範圍,如該人沒有遵從該項命令,即可將其驅逐,並在有需要時以武力將其驅逐。

(2) 如泳池的主管人員認為某人 —— (a) 可能患有傳染病;

(b) 正受到酒精或藥物影響;

(c) 有外露的切割傷口或其他損傷;或

(d) 身體狀況在其他方面令該人出現在泳池場地範圍內會不符合其他泳客的利益,

第1條

本條所適用的人,可被拒絕進入泳池場地範圍內,亦可由管理員或主管人員命令其立即離開泳池場地範圍,如該人沒有遵從該項命令,即可將其驅逐,並在有需要時以武力將其驅逐。

第2條
第a條

可能患有傳染病;

第b條

正受到酒精或藥物影響;

第c條

有外露的切割傷口或其他損傷;或

第d條

身體狀況在其他方面令該人出現在泳池場地範圍內會不符合其他泳客的利益,

第9條泳池的開放與關閉
第a條

泳池可向公眾開放或關閉不許公眾使用的日期;

第b條

泳池的開放及關閉時間;及

第c條

每日的節數及每節的時間,

第10條費用

(1) 任何人在根據指明的某一節時間內使用泳池,均須向署長繳付訂明費用或根據本條例釐定的費用(視何者屬適當而定)。

(2) 如任何人如未繳付第(1)款所指的適當費用,則除非事先獲得管理員准許,否則不得進入泳池場地範圍內。

第1條

任何人在根據指明的某一節時間內使用泳池,均須向署長繳付訂明費用或根據本條例釐定的費用(視何者屬適當而定)。

第2條

如任何人如未繳付第(1)款所指的適當費用,則除非事先獲得管理員准許,否則不得進入泳池場地範圍內。

第10A條
第10B條
第10C條
第10D條
第10E條
第11條
第12條妨礙管理員或主管人員的罰則

任何人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管理員或主管人員,或沒有遵從管理員或主管人員為施行本規例的任何條文而發出的合理指示,即屬犯罪,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14天。

第13條一般罰則及將犯罪者逐出泳池的權力

(1) 任何人違反、、、、、或的任何條文,即屬犯罪,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14天。

(2)

(3) 除本條所訂明的罰則外,任何人違反第(1)款所述的任何條文,泳池的管理員或主管人員即可命令該人離開泳池場地範圍,如該人沒有遵從該項指示,則可將其驅逐,並在有需要時以武力將其驅逐。

第1條

任何人違反、、、、、或的任何條文,即屬犯罪,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14天。

第2條
第3條

除本條所訂明的罰則外,任何人違反第(1)款所述的任何條文,泳池的管理員或主管人員即可命令該人離開泳池場地範圍,如該人沒有遵從該項指示,則可將其驅逐,並在有需要時以武力將其驅逐。

第14條就罪行提出法律程序時可用的名義

在不損害與檢控刑事罪行有關的其他成文法則的條文,以及在不損害律政司司長關於檢控該等刑事罪行的權力的原則下,就本規例任何條文所訂罪行而作出的檢控,均可以署長的名義提出。

46 條

引用此法例

《公眾泳池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32BR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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