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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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限制在特別範圍販賣公告
第2條限制範圍
所述的地方或範圍屬於訂明的地方或範圍,任何小販不得在內販賣,但其牌照經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批註准許在內販賣者,則不在此限。
第0條
第a條
沙田鄉事會路——以沙田大埔公路的四道天橋為界線的一段,全長約145米;
第b條
大埔公路——介乎沙田車站九廣鐵路大廈與沙田鄉事會路之間的一段;
第c條
沙田大埔公路連接沙田鄉事會路的四道天橋。
6 條
引用此法例
《限制在特別範圍販賣公告》(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32BS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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