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可引稱為《和合石、沙嶺及沙嶺(金塔)墳場內私人地段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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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石、沙嶺及沙嶺(金塔)墳場內私人地段規則
(1) 任何社團或群體,如須將其死者集體埋葬於和合石墳場、沙嶺墳場或沙嶺(金塔)墳場,可以書面向署長申請該等墳場內的私人地段。
(2) 署長可酌情決定而批准或拒絕上述申請;如署長批准申請,可加以署長認為適宜施加的條件或限制。
(3) 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如獲得批准,並不會將下述任何一項權利或豁免轉易予提出申請的社團或群體 —— (a) 獲編配的私人地段的產權或控制權;
(b) 在該私人地段內將死者永久埋葬的權利;
(c) 安排將並非屬提出申請的社團或群體的成員或並非成員親屬的人,埋葬在該私人地段內的權利;
(d) 豁免繳付與埋葬死者有關的成文法則當其時所訂明的費用或豁免遵從該等成文法則當其時所訂明的其他規定。
任何社團或群體,如須將其死者集體埋葬於和合石墳場、沙嶺墳場或沙嶺(金塔)墳場,可以書面向署長申請該等墳場內的私人地段。
署長可酌情決定而批准或拒絕上述申請;如署長批准申請,可加以署長認為適宜施加的條件或限制。
獲編配的私人地段的產權或控制權;
在該私人地段內將死者永久埋葬的權利;
安排將並非屬提出申請的社團或群體的成員或並非成員親屬的人,埋葬在該私人地段內的權利;
豁免繳付與埋葬死者有關的成文法則當其時所訂明的費用或豁免遵從該等成文法則當其時所訂明的其他規定。
(1) 一般發展及保養,特別是包括建造和保養梯形地、排水渠道以及所需的通道小徑,均屬政府的責任,並須由公帑撥款施行。
(2) 在不損害為貫徹第(1)款而進行的工程的原則下,任何在當其時獲編配私人地段的社團或群體,均可自費進行該等工程以外並經署長酌情決定而准許的其他改善、美化環境或裝飾工程:
一般發展及保養,特別是包括建造和保養梯形地、排水渠道以及所需的通道小徑,均屬政府的責任,並須由公帑撥款施行。
在不損害為貫徹第(1)款而進行的工程的原則下,任何在當其時獲編配私人地段的社團或群體,均可自費進行該等工程以外並經署長酌情決定而准許的其他改善、美化環境或裝飾工程:
要求將該遺骸在該地段內埋葬;及
聲明盡其所知及所信,該遺骸是該社團或群體某成員的遺骸,或某成員親屬的遺骸。
死者的親屬或親屬的代理人,必須提供所需的負責搬運的人、勞工及設備,以便按署長批准的合乎體統的方式進行埋葬;
每幅甕盎用地所佔的地面面積不得超過900
×
900毫米;
每次進行埋葬時,必須在顧及該私人地段的形狀及大小後,以符合墳墓用地最有經濟效益的排列方式進行;及
在進行安葬後14天內,死者的親屬或親屬的代理人必須豎設一塊說明死者身分的墓石,如沒有遵辦,則該甕盎及其盛載物可從該私人地段轉移到墳場內署長認為適當的其他部分。
引用此法例
《和合石、沙嶺及沙嶺(金塔)墳場內私人地段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32CH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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