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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內除害劑殘餘規例
擬加工成食物作出售;或
可不經加工而供食用;
食物或農產品或對其作加工的過程中;或
動物、禽鳥或水產的草料或飼料或對其作加工的過程中,
任何可施用於動物、禽鳥或水產作控制體外寄生物的物質;
任何擬用作植物生長調節劑、落葉劑、乾燥劑、疏果劑或發芽抑制劑的物質;及
任何在收成之前或之後向農作物施加的、用作防止農作物在貯存時或運輸過程中變壞的物質,
肥料;
供植物、動物、禽鳥或水產用的營養素;
食物添加劑;或
治療動物、禽鳥或水產的藥物;
但不包括 ——
屬航空轉運貨物;或
在進口至出口期間,一直留在將該食物運載進口的船隻、車輛或飛機上。
(1) 任何人不得進口、託付、交付、製造或售賣含有除害劑殘餘的食物以供人食用,但如以下條件獲符合,則不在此限 —— (a)
(b)
(c) 該除害劑殘餘屬獲豁免除害劑的除害劑殘餘;
(d) 適用於該食物,而該食物的除害劑殘餘濃度,不超過憑藉該條適用於該食物的最高殘餘限量或最高再殘餘限量;
(e) 適用於該食物,而該食物的除害劑殘餘濃度,不超過憑藉該條適用於該食物的總體最高殘餘限量或最高再殘餘限量;或
(f) 第(2)款列出的任何條件獲符合(亦符合(d)或(e)段的個案除外),而在顧及列出的因素後,食用該食物並不危害或損害健康。
(2) 第款所提述的條件如下 —— (a) 有關食物並不符合第4欄或第4欄指明的描述;或
(b)
(3)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該除害劑殘餘是在該部第2欄中相對於該食物之處指明的除害劑的除害劑殘餘;及
該食物的除害劑殘餘濃度,不超過在該部第3欄中相對於該食物之處指明的該除害劑的殘餘物定義的最高殘餘限量;
該除害劑殘餘是在該部第2欄中相對於該食物之處指明的除害劑的除害劑殘餘;及
該食物的除害劑殘餘濃度,不超過在該部第3欄中相對於該食物之處指明的該除害劑的殘餘物定義的最高再殘餘限量;
該除害劑殘餘屬獲豁免除害劑的除害劑殘餘;
適用於該食物,而該食物的除害劑殘餘濃度,不超過憑藉該條適用於該食物的最高殘餘限量或最高再殘餘限量;
適用於該食物,而該食物的除害劑殘餘濃度,不超過憑藉該條適用於該食物的總體最高殘餘限量或最高再殘餘限量;或
第(2)款列出的任何條件獲符合(亦符合(d)或(e)段的個案除外),而在顧及列出的因素後,食用該食物並不危害或損害健康。
有關食物並不符合第4欄或第4欄指明的描述;或
符合第4欄指明的描述,但有關除害劑殘餘並不是在該部第2欄中相對於該食物之處指明的任何除害劑的除害劑殘餘;或
符合第4欄指明的描述,但有關除害劑殘餘並不是在該部第2欄中相對於該食物之處指明的任何除害劑的除害劑殘餘。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1) 如 —— (a) 某食物(合成食物除外)含有所列的除害劑的除害劑殘餘,但該食物沒有在中相對於該除害劑之處指明;及
(b) (a)段描述的食物是源自某原食品的,而有最高殘餘限量或最高再殘餘限量就關於屬該原食品的食物的除害劑的殘餘物定義而指明,
(2) 如屬經弄乾、脫水或濃縮狀態的食物,則最高殘餘限量或最高再殘餘限量須按下述兩者的比率作合乎比例的調整 —— (a) 處於上述狀態的食物的重量;及
(b) 該食物稀釋或再造(視情況所需而定)後的重量。
某食物(合成食物除外)含有所列的除害劑的除害劑殘餘,但該食物沒有在中相對於該除害劑之處指明;及
(a)段描述的食物是源自某原食品的,而有最高殘餘限量或最高再殘餘限量就關於屬該原食品的食物的除害劑的殘餘物定義而指明,
處於上述狀態的食物的重量;及
該食物稀釋或再造(視情況所需而定)後的重量。
(1) 如 —— (a) 合成食物含有所列的除害劑的除害劑殘餘;及
(b)
(2) 第款所提述的條件如下 —— (a) 有最高殘餘限量或最高再殘餘限量就屬食物的有關配料的有關除害劑的殘餘物定義而指明;或
(b) 有關除害劑的殘餘物定義的最高殘餘限量或最高再殘餘限量,憑藉適用於該配料。
(3) 在本條中 ——
合成食物含有所列的除害劑的除害劑殘餘;及
有最高殘餘限量或最高再殘餘限量就屬食物的有關配料的有關除害劑的殘餘物定義而指明;或
有關除害劑的殘餘物定義的最高殘餘限量或最高再殘餘限量,憑藉適用於該配料。
引用此法例
《食物內除害劑殘餘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32CM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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