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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營浴室規例
(1)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每當署長為施行本規例而宣布某一疾病為傳染病時,須將該項宣布的公告於憲報刊登。
每當署長為施行本規例而宣布某一疾病為傳染病時,須將該項宣布的公告於憲報刊登。
除非根據與按照署長所批出的牌照,否則任何人不得開設或經辦浴室。
(1) 凡申請上述牌照,須以書面提出,申請書須致予署長,並須附有組成有關浴室的整個處所的圖則一式3份,而該圖則須盡量按比例繪製。
(2) 獲署長批准的每份圖則或任何圖則修改,須由署長批註已獲批准,而該圖則或圖則修改的其中一份須交還申請人,其餘2份則由署長保留。
凡申請上述牌照,須以書面提出,申請書須致予署長,並須附有組成有關浴室的整個處所的圖則一式3份,而該圖則須盡量按比例繪製。
獲署長批准的每份圖則或任何圖則修改,須由署長批註已獲批准,而該圖則或圖則修改的其中一份須交還申請人,其餘2份則由署長保留。
所提述的圖則已獲署長批准,而該處所亦與該圖則相符;
所設的通風設施,不論是天然的、機械的,或是部分天然部分機械的,就通風方面而言,在該處所內的每一部分均能足夠保障所有會前往該處所或在該處所內工作的人的健康;
在處所內每一部分所提供的照明設施均屬足夠;
處所內每個沐浴間的每幅牆的內壁均是平滑的,而自地面向上計不少於2米則鋪上不透水的物料;
上述每個沐浴間的地面均是平滑的,並以不透水的物料鋪設成斜面,使灑落地面的水得以有效及快速地排去;
上述每個沐浴間內的牆與牆的連接處,以及牆與地面的連接處均成內彎形;
如浴室招待男性及女性,則沐浴、廁所及洗手盆設施分別設於供男性用及女性用的隔室,而該兩類隔室並無直接通道互相連接;
浴室內設有水廁及洗手盆供前往該浴室的人使用,比例是每10個浴缸最少有1個水廁及1個洗手盆;又如該浴室招待男性及女性,則每10個或少於10個為男性或女性而設的浴缸最少有1個水廁及1個洗手盆;
所有浴缸、洗手盆及其他類似的裝置,其表面平滑可洗,並有妥善的排水設施;及
除非獲得署長以書面准許,否則用作沐浴或洗濯的水均來自政府的總水管。
作出任何更改或附加工程,而該項更改或附加工程會令該處所與根據獲批准的圖則有偏差;或
作出與所指明的任何事項有關的任何更改。
時刻保持其浴室的所有部分以及浴室內所有裝置及設備清潔衞生以及有良好維修;
在每個浴缸每次使用後及再使用前,安排將其徹底清潔;
安排前往浴室的每個人在沐浴前均獲供應一條乾淨的毛巾(如有毛巾供其使用);
安排將在浴室的地面、牆壁或裝置上發現或在浴室任何部分發現的痰涎、涎沫或唾液迅速清除,並在所發現的位置上以消毒液加以清潔;及
安排將浴室內並非以平滑的不透水物料鋪設的牆壁及天花板的各部分,在每年1月及7月髹掃灰水。
(1) 任何人不得在浴室內吐痰,除非是吐入痰盂或其他為供吐痰而設的盛器內。
(2) 每間浴室的持牌人須在其浴室的每個房間或隔室內設置最少一個痰盂,並須作出安排,使該等痰盂均載有消毒液,並須安排將該等痰盂潔淨以及更換消毒液,不少於每24小時一次。
(3) 除非獲得署長以書面准許,否則每名持牌人均須安排將一份或多於一份以中文寫成的禁止吐痰告示,在前往其浴室的人所能到達的每一部分的顯眼地方持續展示。
任何人不得在浴室內吐痰,除非是吐入痰盂或其他為供吐痰而設的盛器內。
每間浴室的持牌人須在其浴室的每個房間或隔室內設置最少一個痰盂,並須作出安排,使該等痰盂均載有消毒液,並須安排將該等痰盂潔淨以及更換消毒液,不少於每24小時一次。
除非獲得署長以書面准許,否則每名持牌人均須安排將一份或多於一份以中文寫成的禁止吐痰告示,在前往其浴室的人所能到達的每一部分的顯眼地方持續展示。
任何人不得將浴室的任何部分用作居住用途,或准許將其用作居住用途。
在前往浴室的人所能到達的浴室的任何部分,任何人不得配製或烹煮任何食物以供人食用。
浴室只可在上午6時至午夜此段時間內向公眾開放。
在上述沐浴間、水廁或更衣室的佔用人要求下或在緊急情況下進入的浴室管理員;或
進入其親屬或其護士所佔用的上述沐浴間、水廁或更衣室的未滿7歲兒童。
(1) 任何人如明知自己患有傳染病,則不得進入或停留在任何浴室內:但在任何個案中,衞生主任如信納公眾衞生不受危害,則可向該人發出證明書,豁免該人受本款條文規限。
(2) 如衞生主任以書面規定某名受僱於浴室或在浴室工作的人須接受身體檢驗,該人即須依照該衞生主任指示的時間和地點,前往接受身體檢驗,而在該項檢驗後,如衞生主任信納該人患有傳染病或相當可能將傳染病傳染他人,則後述的衞生主任可用書面將此事通知該人,而該人須隨即停止在該浴室或在其他浴室工作。
(3) 根據第(2)款發出的通知書,須繼續有效,直至衞生主任另行發出書面通知,宣布將前述的通知取消為止。
(4) 任何人不得安排、容受或准許其知道或有理由相信當時患有傳染病的人在任何浴室工作,而該人並非已妥為獲豁免受第(1)款條文規限的人。
(5) 任何人不得安排、容受或准許其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根據第(2)款發出並且仍然有效的通知所關乎的人在任何浴室工作。
(6) 如任何浴室的持牌人覺得,一名並非已妥為獲豁免受第(1)款條文規限的人患有傳染病,則該持牌人可指示該人離開該浴室。
任何人如明知自己患有傳染病,則不得進入或停留在任何浴室內:但在任何個案中,衞生主任如信納公眾衞生不受危害,則可向該人發出證明書,豁免該人受本款條文規限。
如衞生主任以書面規定某名受僱於浴室或在浴室工作的人須接受身體檢驗,該人即須依照該衞生主任指示的時間和地點,前往接受身體檢驗,而在該項檢驗後,如衞生主任信納該人患有傳染病或相當可能將傳染病傳染他人,則後述的衞生主任可用書面將此事通知該人,而該人須隨即停止在該浴室或在其他浴室工作。
根據第(2)款發出的通知書,須繼續有效,直至衞生主任另行發出書面通知,宣布將前述的通知取消為止。
任何人不得安排、容受或准許其知道或有理由相信當時患有傳染病的人在任何浴室工作,而該人並非已妥為獲豁免受第(1)款條文規限的人。
任何人不得安排、容受或准許其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根據第(2)款發出並且仍然有效的通知所關乎的人在任何浴室工作。
如任何浴室的持牌人覺得,一名並非已妥為獲豁免受第(1)款條文規限的人患有傳染病,則該持牌人可指示該人離開該浴室。
(1) 為保障公眾衞生,署長可隨時命令所有浴室或任何指明的浴室在署長認為需要的一段期間內關閉不許公眾使用。
(2) 任何人不得為沐浴而進入根據第(1)款作出的命令所針對的浴室。
(3) 根據第(1)款作出的每一項命令,須在憲報刊登。
為保障公眾衞生,署長可隨時命令所有浴室或任何指明的浴室在署長認為需要的一段期間內關閉不許公眾使用。
任何人不得為沐浴而進入根據第(1)款作出的命令所針對的浴室。
引用此法例
《商營浴室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32I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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