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例可引稱為《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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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
(1)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1A) 在第(1)款的定義中,提述母乳或嬰兒配方產品的替代品()包括提述任何產品作為替代配方產品的替代品或任何替代配方產品其後的替代品。
(1B) 為免生疑問,如任何產品兼屬第(1)款中及的定義所指者,則就本規例而言,該產品須視作嬰兒配方產品,而不視作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
(2) 為施行本規例,凡在業務運作中供應食物的地方,或在該等地方之內,或從該等地方,以非出售方式供應食物,須當作出售該食物,而凡提述買方之處,亦須據此解釋。
任何動物的肉或其他可食部分;或
任何禽鳥的肉或其他可食部分;
報章或其他刊物;
電視或電台廣播;
電子訊息;
陳列公告、告示、標籤、宣傳牌或貨品;
派發樣品、傳單、貨品目錄、價目表或其他材料;或
展示圖片或模型,或放映影片,
進食、消化、吸收或代謝普通食物或其中某些營養素的能力,受到限制或損害;
經醫學斷定,具有特殊營養需要;或
不能僅靠食用作特殊膳食用途的其他食物或調節正常膳食,以達致其膳食管理;且
該產品只可在醫生指示下使用;
以該食物所含的可獲得的碳水化合物(如該食物是嬰兒配方產品,則指總碳水化合物)、蛋白質、總脂肪、乙醇及有機酸所提供的能量總數計算所得的;及
按照食品法典委員會採用的《食典營養標籤準則》計算的;
僅用以增強或增濃食物養分或回復食物成分的維他命、礦物質或其他營養素;
用以調味的香草或香料;
蛇蔴子;
鹽;
酵母或酵母精;
食物蛋白質任何水解作用或自溶作用的全部產品;
發酵劑;
麥芽或麥芽精;
僅因添加於動物、禽鳥或魚的飼料而存在於食物中的物質,或僅因用於農作物耕作、畜牧、獸疾醫療或貯存所進行的某種程序或處理方法而存在於食物中的物質(包括任何除害劑、溴甲烷、發芽抑制劑或獸醫藥物);或
空氣或水分;
供轉售之用;
供飲食供應機構之用;或
供製造業之用;
就嬰兒配方產品而言,指煙酰胺連同煙鹼酸;及
就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而言,指煙酰胺;
被表述為母乳或嬰兒配方產品的替代品;及
是擬供年齡滿6個月但未滿36個月的人,在逐步多元化膳食中,作為液體成分食用(即使該產品的描述或使用指示,如適用的話,也聲稱該產品適合任何其他年齡人士食用亦然);或
該產品被加上“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或“follow-up formula”的標記或標籤,或帶有具類似意思的任何其他文字;
由測量或檢查裝置發出的射線或輻射;及
以不高於適當的最高水平的能量水平發出的射線或輻射;
如不打開或不改變包裝,則不能將包裝內的食物變更;及
該食物可隨時作為單份食品,交給最後消費者或飲食供應機構;
在及及(3)條中,指按視黃醇當量或國際單位計算的所有反式視黃醇(以1微克視黃醇當量相等於3.33國際單位計);及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指有關食物所含的、按視黃醇當量計算的視黃醇及β-胡蘿蔔素的總和(以6微克β-胡蘿蔔素相等於1微克視黃醇當量計);
就嬰兒配方產品而言,指抗壞血酸連同脫氫抗壞血酸;及
就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而言,指抗壞血酸;
就嬰兒配方產品而言,指按α-生育酚當量或國際單位計算的d-α-生育酚(以1國際單位相等於0.67毫克α-生育酚當量計);及
(來自天然成分的α-生育酚化合物)以1國際單位相等於0.67毫克α-生育酚當量計;或
(來自人工合成的α-生育酚化合物)以1國際單位相等於0.45毫克α-生育酚當量計;
該產品按照其描述或使用指示,是擬作母乳的替代品食用的,且經特別製造,以在該人獲餵哺適當的補充食品之前,單憑該產品本身即滿足年齡為12個月及以下的人的營養需要(即使該產品的描述或使用指示,如適用的話,也聲稱該產品適合年齡滿12個月以上的人士食用亦然);或
引用此法例
《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32W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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