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管制某些抗生素物質的銷售與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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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生素條例
本條例可引稱為。
《牙醫註冊條例》()所界定的註冊牙醫;或
根據該條例當作註冊牙醫的人;
(1) 除本條的條文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銷售或以其他方式供應本條例適用的任何物質或有任何該等物質作為成分或部分的任何製劑,但屬以下情況者除外 —— (a) 該人是註冊醫生、註冊牙醫或註冊獸醫,或按照任何該等醫生、牙醫或獸醫的指示而行事的人,而該物質或製劑,是銷售或供應作該醫生、牙醫或獸醫施行治療之用或作按照該醫生、牙醫或獸醫的指示而施行治療之用;或
(b) 該人雖不是註冊醫生但卻在某診療所行醫,而其行醫的情況,憑藉《診療所條例》(),是不得僅以該行醫事宜為理由而判他犯《醫生註冊條例》()所訂罪行的,且該人僅是於他在該診療所行醫的過程中,銷售或供應該物質或製劑,作其施行治療之用或作按照其指示而施行治療之用;或
(c) 該人是註冊藥劑師或獲授權毒藥銷售商,而該物質或製劑,是獲前述醫生、牙醫或獸醫所簽署並註明日期的處方授權而銷售或供應的。
(2) 任何人不得施用任何該等物質或製劑作為治療,但如該人是該等醫生、牙醫或獸醫,或按照任何該等醫生、牙醫或獸醫的書面指示而行事的人,或持有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根據發出的有效許可的人,或根據持有該許可的人的指示而行事的人,或第款所提述的人而該等物質或製劑是於他在有關診療所行醫過程中施用的,則屬例外。
(3) 第(1)款不適用於將任何該等物質或製劑銷售或供應予 —— (a) 任何持有根據本條例發出的有效許可以經營該等物質或製劑的人;
(b) 任何持有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根據發出的有效許可的人(如任何如此銷售或供應的物質或製劑已清楚地加上“只限醫治禽畜用”及“for
veterinary purposes only”的標籤);
(c) 任何前述醫生、牙醫或獸醫;
(d) 任何經營醫院、診療所、護養院或其他提供內科、外科或動物治療的機構的主管當局或人:但對於須根據《診療所條例》()註冊的醫院、診療所、護養院或其他機構,除已根據該條例註冊者外,本段並不適用;
(e) 任何經營某機構或業務的人,而該機構或業務的其中一項公認活動是進行科學敎育或研究,以供從事該種敎育或研究的人使用;或
(f) 任何公共部門。
(4) 依任何處方配發該等物質或製劑的人須遵從以下規定 —— (a) 如該處方載有可按述明的次數或於述明的相隔時間依處方配發的指示,則配發必須按照該指示作出而不得以其他方式作出;
(b) 配發時該處方必須註有處方者的簽署、銷售商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以及依該處方配發的日期;
(c) 除可配發多於一次的處方外,處方必須以易於備考的方式,在配發的處所保留與保存一段2年的期間。
該人是註冊醫生、註冊牙醫或註冊獸醫,或按照任何該等醫生、牙醫或獸醫的指示而行事的人,而該物質或製劑,是銷售或供應作該醫生、牙醫或獸醫施行治療之用或作按照該醫生、牙醫或獸醫的指示而施行治療之用;或
該人雖不是註冊醫生但卻在某診療所行醫,而其行醫的情況,憑藉《診療所條例》(),是不得僅以該行醫事宜為理由而判他犯《醫生註冊條例》()所訂罪行的,且該人僅是於他在該診療所行醫的過程中,銷售或供應該物質或製劑,作其施行治療之用或作按照其指示而施行治療之用;或
該人是註冊藥劑師或獲授權毒藥銷售商,而該物質或製劑,是獲前述醫生、牙醫或獸醫所簽署並註明日期的處方授權而銷售或供應的。
任何人不得施用任何該等物質或製劑作為治療,但如該人是該等醫生、牙醫或獸醫,或按照任何該等醫生、牙醫或獸醫的書面指示而行事的人,或持有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根據發出的有效許可的人,或根據持有該許可的人的指示而行事的人,或第款所提述的人而該等物質或製劑是於他在有關診療所行醫過程中施用的,則屬例外。
任何持有根據本條例發出的有效許可以經營該等物質或製劑的人;
任何持有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根據發出的有效許可的人(如任何如此銷售或供應的物質或製劑已清楚地加上“只限醫治禽畜用”及“for
veterinary purposes only”的標籤);
任何前述醫生、牙醫或獸醫;
任何經營醫院、診療所、護養院或其他提供內科、外科或動物治療的機構的主管當局或人:但對於須根據《診療所條例》()註冊的醫院、診療所、護養院或其他機構,除已根據該條例註冊者外,本段並不適用;
任何經營某機構或業務的人,而該機構或業務的其中一項公認活動是進行科學敎育或研究,以供從事該種敎育或研究的人使用;或
任何公共部門。
如該處方載有可按述明的次數或於述明的相隔時間依處方配發的指示,則配發必須按照該指示作出而不得以其他方式作出;
配發時該處方必須註有處方者的簽署、銷售商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以及依該處方配發的日期;
除可配發多於一次的處方外,處方必須以易於備考的方式,在配發的處所保留與保存一段2年的期間。
(1) 除第(2)款的條文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管有或控制本條例適用的任何物質或有任何該等物質作為成分或部分的任何製劑。
(2) 本條第(1)款不適用於 —— (a) 註冊醫生;
(b) 所提述的人;
(c) 註冊牙醫;
(d) 註冊獸醫;
(e) 註冊藥劑師;
(f) 獲授權毒藥銷售商;
(g) 政府部門;
(h) 根據註冊醫生、註冊牙醫或註冊獸醫指示而行事的人;
(i) 持有根據本條例發出的有效許可以經營該等物質或製劑的人;
(j) 持有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根據發出的有效許可的人;或
(k) 真誠地管有在依循的情況下供應給他的物質的人。
除第(2)款的條文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管有或控制本條例適用的任何物質或有任何該等物質作為成分或部分的任何製劑。
註冊醫生;
所提述的人;
註冊牙醫;
註冊獸醫;
註冊藥劑師;
獲授權毒藥銷售商;
政府部門;
根據註冊醫生、註冊牙醫或註冊獸醫指示而行事的人;
持有根據本條例發出的有效許可以經營該等物質或製劑的人;
持有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根據發出的有效許可的人;或
真誠地管有在依循的情況下供應給他的物質的人。
(1) 衞生署署長或獲衞生署署長就此而授權的任何人,有絕對酌情權可向任何人發出書面許可,以經營本條例適用的任何物質或有任何該等物質作為成分或部分的任何製劑。
(2) 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有絕對酌情權可向任何人發出書面許可,以管有本條例適用的任何物質或有任何該等物質作為成分或部分的任何製劑,供治療動物之用。
(3) 根據本條的條文發出的每份書面許可,均須予以編號,而任何該等書面許可均可載有發出的主管當局認為需要施加或適宜施加的條件,並可隨時由發出的主管當局撤銷。
衞生署署長或獲衞生署署長就此而授權的任何人,有絕對酌情權可向任何人發出書面許可,以經營本條例適用的任何物質或有任何該等物質作為成分或部分的任何製劑。
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有絕對酌情權可向任何人發出書面許可,以管有本條例適用的任何物質或有任何該等物質作為成分或部分的任何製劑,供治療動物之用。
根據本條的條文發出的每份書面許可,均須予以編號,而任何該等書面許可均可載有發出的主管當局認為需要施加或適宜施加的條件,並可隨時由發出的主管當局撤銷。
(1) 每一名根據獲准管有或控制本條例適用的任何物質或有任何該等物質作為成分或部分的製劑的人,均須就他所訂立的與該等物質或製劑有關的交易,按照第(2)及(3)款所訂明的方式備存書面紀錄,但持有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根據發出的有效許可的人除外:
(2) 註冊藥劑師、獲授權毒藥銷售商及持有根據所發出許可的人根據本條須備存的紀錄,須包括 —— (a) 他從而獲取該等物質或製劑或獲他供應該等物質或製劑的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而如屬從持有根據本條例發出的許可的人獲取或向該人供應,則須包括該許可的編號;
(b) 所獲取或供應的數量;
(c) 獲取或供應的日期:
(3) 並非註冊藥劑師、獲授權毒藥銷售商及並非持有根據本條例所發出許可的人根據本條須備存的紀錄,須包括 —— (a) 他從而獲取該等物質或製劑的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而如屬從持有根據本條例發出的許可的人獲取,則須包括該許可的編號;
(b) 所獲取的數量;
(c) 獲取的日期。
(4) 在根據本條須備存的紀錄上作出的記項,均須由發票、訂單或其他憑單支持。
(5) 根據本條須備存的一切紀錄,以及用以支持該等紀錄上的記項的文件,須公開讓根據委任的督察查閱。
(6) 任何人違反本條的條文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每一名根據獲准管有或控制本條例適用的任何物質或有任何該等物質作為成分或部分的製劑的人,均須就他所訂立的與該等物質或製劑有關的交易,按照第(2)及(3)款所訂明的方式備存書面紀錄,但持有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根據發出的有效許可的人除外:
他從而獲取該等物質或製劑或獲他供應該等物質或製劑的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而如屬從持有根據本條例發出的許可的人獲取或向該人供應,則須包括該許可的編號;
所獲取或供應的數量;
獲取或供應的日期:
但如屬下列情況,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無須就依照某處方而供應的該等物質備存該等紀錄 ——
獲授權毒藥銷售商將該處方保留一段2年的期間;或
如屬可配發多於一次的處方,則該處方的副本已存入為此而備存的簿冊內,而他將該簿冊保留一段2年的期間。
引用此法例
《抗生素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3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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