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例可引稱為《藥劑業及毒藥(藥劑業及毒藥上訴審裁處)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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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劑業及毒藥(藥劑業及毒藥上訴審裁處)規例
(1) 任何人向審裁處提出上訴,須根據第(2)款以書面發出上訴通知,述明上訴理由及上訴人擬用以支持其上訴的任何有關事宜,他亦須同時向署長送交一份上述通知的副本。
(2) 上訴通知須不遲於上訴所針對的決定作出的日期後28日發出,並須按下列地址送遞主席 ——
任何人向審裁處提出上訴,須根據第(2)款以書面發出上訴通知,述明上訴理由及上訴人擬用以支持其上訴的任何有關事宜,他亦須同時向署長送交一份上述通知的副本。
上訴通知須不遲於上訴所針對的決定作出的日期後28日發出,並須按下列地址送遞主席 ——
每宗上訴均須繳付費用$1,670。
(1) 為聆訊上訴,審裁處須按主席指定的日期、地點及時間開庭。
(2) 關於上訴聆訊的日期、地點及時間,主席須給予雙方當事人不少於14日的書面通知。
為聆訊上訴,審裁處須按主席指定的日期、地點及時間開庭。
關於上訴聆訊的日期、地點及時間,主席須給予雙方當事人不少於14日的書面通知。
(1) 雙方當事人均可在審裁處席前出席,並可親自陳述或由代表律師(不論是大律師或律師)代為陳述,或由任何其他獲主席許可代表雙方當事人中任何一方出席的人代為陳述。
(2) 如在訂定的上訴聆訊時間,上訴人沒有出席,則審裁處可將上訴聆訊押後至較後日期或駁回上訴。
雙方當事人均可在審裁處席前出席,並可親自陳述或由代表律師(不論是大律師或律師)代為陳述,或由任何其他獲主席許可代表雙方當事人中任何一方出席的人代為陳述。
如在訂定的上訴聆訊時間,上訴人沒有出席,則審裁處可將上訴聆訊押後至較後日期或駁回上訴。
在上訴聆訊中,先由上訴人向審裁處提出其案,接著署長可提出其案,而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就有關的上訴作出其認為需要或適宜的陳詞。
(1) 雙方當事人可傳召證人在上訴聆訊中提供證據,而審裁處可聽取經宣誓而提供的證據;為此目的,主席具有全面的權力監誓。
(2) 在上訴聆訊中所提供的口頭證據,須按主席決定的方式記錄。
(3) 如雙方當事人同意,主席可接納以誓章形式提供的證據,但在此情況下,主席可作出指示,規定該名以誓章形式提供證據的人出席,接受審裁處或雙方當事人就誓章內提述的事項提出訊問。
雙方當事人可傳召證人在上訴聆訊中提供證據,而審裁處可聽取經宣誓而提供的證據;為此目的,主席具有全面的權力監誓。
在上訴聆訊中所提供的口頭證據,須按主席決定的方式記錄。
如雙方當事人同意,主席可接納以誓章形式提供的證據,但在此情況下,主席可作出指示,規定該名以誓章形式提供證據的人出席,接受審裁處或雙方當事人就誓章內提述的事項提出訊問。
任何在上訴聆訊中於審裁處席前提供證據的人均可被盤問。
主席可於上訴聆訊的任何階段,將聆訊押後至較後時間或日期。
如主席信納為處理有關的上訴而適宜巡視任何處所或地方,則審裁處成員可巡視任何處所或地方,以決定在上訴聆訊時引起的涉及該等處所或地方的特質、地點、尺寸、適合程度或其他有關方面的問題。
(1) 審裁處就上訴作出的決定須採取單一決定的方式以書面作出,並附有作出該決定的原因的簡短陳述,並須由主席簽署。
(2) 如審裁處成員就上訴作出決定時持不同意見,則審裁處的決定以過半數成員的決定為依歸;但如持不同意見的成員數目相等,則該上訴須予駁回。
(3) 就每宗上訴而言,均須將審裁處的決定通知雙方當事人,而上訴人在向主席提出申請後,須獲提供決定書的副本。
審裁處就上訴作出的決定須採取單一決定的方式以書面作出,並附有作出該決定的原因的簡短陳述,並須由主席簽署。
如審裁處成員就上訴作出決定時持不同意見,則審裁處的決定以過半數成員的決定為依歸;但如持不同意見的成員數目相等,則該上訴須予駁回。
就每宗上訴而言,均須將審裁處的決定通知雙方當事人,而上訴人在向主席提出申請後,須獲提供決定書的副本。
引用此法例
《藥劑業及毒藥(藥劑業及毒藥上訴審裁處)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38D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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