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題
本條例旨在為文武廟基金訂定條文。
文武廟條例(Cap.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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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為文武廟基金訂定條文。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文武廟條例》。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東華三院 (Tung Wah Group of Hospitals)指根據《東華三院條例》(第1051章)而持續存在的法團。
文武廟基金
文武廟基金須用作貫徹以下宗旨 —— (a) 提供經費維持文武廟並使在廟內進行的傳統宗教典禮得以持續; (b) 令屬於文武廟基金的建築物獲保持妥善修葺,以及改建、加建、拆卸或重建任何該等建築物; (c) 以拆卸現存房產或構築物並在原址重建的方式,或以東華三院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方式,將屬於文武廟基金的物業發展或重新發展; (d) 在香港營辦供華裔兒童就讀的學校; (e) 協助惠澤香港華人社會的慈善機構;及 (f) 在行政長官批准下,將基金收入的任何部分運用於由東華三院管理的醫院上,或用作興建將由東華三院管理的新醫院。
提供經費維持文武廟並使在廟內進行的傳統宗教典禮得以持續;
令屬於文武廟基金的建築物獲保持妥善修葺,以及改建、加建、拆卸或重建任何該等建築物;
以拆卸現存房產或構築物並在原址重建的方式,或以東華三院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方式,將屬於文武廟基金的物業發展或重新發展;
在香港營辦供華裔兒童就讀的學校;
協助惠澤香港華人社會的慈善機構;及
在行政長官批准下,將基金收入的任何部分運用於由東華三院管理的醫院上,或用作興建將由東華三院管理的新醫院。
東華三院的權力
東華三院作為文武廟基金的管理人,可辦理任何旨在有利於或有助於貫徹文武廟基金的宗旨的事情,亦可辦理為貫徹該等宗旨而須附帶辦理的事情,並可為該目的而 —— (a) 在行政長官批准下,為文武廟基金的利益而取得、租入、購買、持有及享用任何類別的財產,以及售賣、出租、特許他人使用、退回、交換、分劃或交出該等財產,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或處理; (b) 獨自或與其他人合作發展或重新發展屬於文武廟基金的任何物業; (c) 訂立任何合約; (d) 在行政長官批准下,按其認為適宜的方式及抵押或條款借入與籌集款項,並為該目的,將屬於文武廟基金的財產全部或其任何部分作出押記、按揭或質押; (e) 聘請任何專業人士或專家就任何事宜提供意見。
在行政長官批准下,為文武廟基金的利益而取得、租入、購買、持有及享用任何類別的財產,以及售賣、出租、特許他人使用、退回、交換、分劃或交出該等財產,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或處理;
獨自或與其他人合作發展或重新發展屬於文武廟基金的任何物業;
訂立任何合約;
在行政長官批准下,按其認為適宜的方式及抵押或條款借入與籌集款項,並為該目的,將屬於文武廟基金的財產全部或其任何部分作出押記、按揭或質押;
聘請任何專業人士或專家就任何事宜提供意見。
規例
東華三院董事局可藉訂立規例,就其根據本條例處理事務的程序以及就關於文武廟和文武廟基金的管理與紀律的一般事宜訂定條文: 但該等規例的文本一份須送交政務司司長,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隨時拒准該等規例的任何一條。
備存帳簿等
東華三院董事局須 —— (a) 備存文武廟基金的獨立帳目,並安排備存該基金的妥善帳簿,而帳簿須在農曆每年第一個月供任何關注的人查閱,並須隨時供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為此而委任的任何人查閱;及 (b) 在農曆每年完結後1個月內,將一份文武廟基金的真實資產負債表及過去一年內的收款及銷費結算表轉傳予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該份資產負債表須包括一份附表,列出基金屬下所有宅院、土地、物業單位、可繼承產、按揭及其他投資;如被要求,該資產負債表須由東華三院董事局2名成員核實。
備存文武廟基金的獨立帳目,並安排備存該基金的妥善帳簿,而帳簿須在農曆每年第一個月供任何關注的人查閱,並須隨時供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為此而委任的任何人查閱;及
在農曆每年完結後1個月內,將一份文武廟基金的真實資產負債表及過去一年內的收款及銷費結算表轉傳予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該份資產負債表須包括一份附表,列出基金屬下所有宅院、土地、物業單位、可繼承產、按揭及其他投資;如被要求,該資產負債表須由東華三院董事局2名成員核實。
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廢除本條例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在任何時間信納,東華三院已停止或疏於或不能恰當貫徹本條例的宗旨與達致本條例的目的或履行本條例的條件,或不能從自願捐助或其他途徑獲得足夠資金以支付維持文武廟的所需開支,或信納文武廟基金無力償債,或如東華三院已不再以法團形式存在,則政府可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以廢除本條例: 但政府須在向立法會提交上述條例草案的6個月前,將其意向通知東華三院,如東華三院已不再以法團形式存在,則除外。
廢除本條例時的財產處理
如本條例被另一條例廢除,文武廟基金的全部財產及資產即歸屬政府,但仍須從中按比例支付該基金恰當地招致的債項和法律責任,付款額以由該另一條例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為此作出的命令所訂定的財產及資產為限,而付款方式亦由該另一條例及該等命令所訂定。
保留條文
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團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述及者及經由、透過或藉著他們提出申索者除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