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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1) 本條例可引稱為《穩定幣條例》。
(2) 本條例自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本條例可引稱為《穩定幣條例》。
本條例自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1) 在本條例中 ——
(2) 就第(1)款中的定義而言,金融管理專員可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在符合該公告所指明的任何條件的規定下,作出以下兩項或其中一項宣布 —— (a) 宣布某人不是經理;
(b) 宣布某類別人士不是經理。
(3) 就本條例而言,提述某人管有某紀錄或文件,包括該人支配、保管或控制該紀錄或文件。
(4) 就本條例而言,提述就某持牌人而適用的最低準則,即提述所指明就該持牌人而適用的該所列的準則。
(5) 就本條例而言,在不局限無力償債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涵義的原則下,持牌人如有以下情況,即視為無力償債 —— (a) 已停止在業務的通常運作中償還其債項;或
(b) 在其債項到期時不能予以償還。
該公司的成員大會;或
以該公司為附屬公司的法人團體的成員大會;
該公司的成員大會;或
以該公司為附屬公司的法人團體的成員大會;
指遵從的情況下委任為該持牌人的行政總裁的人;
除在第4次分部以外,指遵從的情況下委任為該持牌人的候補行政總裁的人;或
指根據委任為該持牌人的行政總裁的人;或
就屬認可機構的持牌人而言,指《銀行業條例》()所界定的行政總裁;
有關人士與該另一人有一份協議或安排(不論是口頭或書面作出的,亦不論是明示或隱含的),而該協議或安排,是關於獲取、持有或處置該公司的股份或其他權益的;或
有關人士與該另一人有一份協議或安排(不論是口頭或書面作出的,亦不論是明示或隱含的),而根據該協議或安排,有關人士及該另一人在行使其關乎該公司的表決權時,是一致行事的;
就不屬認可機構的持牌人而言,指該持牌人的行政總裁、董事或經理;
就屬認可機構的持牌人而言,指該持牌人的行政總裁、董事、經理或穩定幣經理;或
該實體的董事;或
參與該實體的管理的任何其他人;
大股東控權人;
小股東控權人;或
間接控權人;
指所發出的指示或指令獲得該持牌人的一眾董事或過半數董事、或以該持牌人為附屬公司的另一法人團體的一眾董事或過半數董事慣常按照行事的任何人;但
該持牌人的顧問或法定管理人;或
符合以下說明的人:該人發出的指示或指令獲得該等董事慣常按照行事,僅因該等董事參照該人以專業身分所提供的意見而行事;
獲該持牌人委任;
獲為該持牌人或代該持牌人行事的人委任;或
獲根據與該持牌人作出的安排行事的人委任,
根據第(2)款宣布為不是經理的人;
屬根據該款宣布為不是經理的類別人士的人;或
該持牌人的行政總裁、董事或穩定幣經理;
法人團體;
合夥;及
信託;
宣布某人不是經理;
宣布某類別人士不是經理。
就本條例而言,提述某人管有某紀錄或文件,包括該人支配、保管或控制該紀錄或文件。
就本條例而言,提述就某持牌人而適用的最低準則,即提述所指明就該持牌人而適用的該所列的準則。
已停止在業務的通常運作中償還其債項;或
在其債項到期時不能予以償還。
(1) 就本條例而言,符合以下說明的加密保護數碼形式價值即屬穩定幣 —— (a) 以計算單位或經濟價值的儲存形式表述;
(b)
(c) 可透過電子方式轉移、儲存或買賣;
(d) 在分布式分類帳或類似資訊儲存庫上操作;及
(e)
(2) 然而,符合以下說明的數碼形式價值,並不屬穩定幣 —— (a)
(b) 有關數碼形式價值屬《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所界定的有限用途數碼代幣;
(c) 有關數碼形式價值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或期貨合約;
(d) 有關數碼形式價值構成《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所界定的儲值金額或工具按金;或
(e) 有關數碼形式價值構成《銀行業條例》()所界定的存款。
(3) 在本條中 ——
引用此法例
《銀行業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55-2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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