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醫註冊(費用)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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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註冊(費用)規例
(1) 除第(2)、(3)、(4)、(5)及(6)款另有規定外,本規例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
(2) 第1(b)項自《2024年牙醫註冊(修訂)條例》()()(但限於在該條關乎新訂的範圍內)開始實施的日期起實施。
(3) 第3項自《2024年修訂條例》(但限於在該條關乎新訂的範圍內)開始實施的日期起實施。
(4) 第5項自《2024年修訂條例》(但限於在該條關乎新訂的範圍內)開始實施的日期起實施。
(5) 第9項自《2024年修訂條例》(但限於在該條關乎新訂的範圍內)開始實施的日期起實施。
(6) 第12項自《2024年修訂條例》開始實施的日期起實施。
除第(2)、(3)、(4)、(5)及(6)款另有規定外,本規例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
第1(b)項自《2024年牙醫註冊(修訂)條例》()()(但限於在該條關乎新訂的範圍內)開始實施的日期起實施。
第3項自《2024年修訂條例》(但限於在該條關乎新訂的範圍內)開始實施的日期起實施。
第5項自《2024年修訂條例》(但限於在該條關乎新訂的範圍內)開始實施的日期起實施。
第9項自《2024年修訂條例》(但限於在該條關乎新訂的範圍內)開始實施的日期起實施。
第12項自《2024年修訂條例》開始實施的日期起實施。
為第2欄指明的事宜訂明的費用,是在第3欄與該事宜相對之處指明的款額。
第1欄項第2欄事宜第3欄款額$1牙醫註冊(a)本條例之下的正式註冊4,110(b)本條例之下的臨時註冊1,370(c)本條例之下的有限度註冊4,110(d)本條例之下的特別註冊4,1102根據本條例,將某人的姓名列入專科名冊4,8203本條例之下的牙科護理專業人員註冊2,6804根據本條例、或更改普通科名冊,或根據本條例更改專科名冊(以每一記項計)1,3805根據本條例,更改牙科護理專業人員名冊(以每一記項計)1,3806根據本條例,將某人的姓名重新列入名冊3,5707根據本條例,向註冊牙醫發出執業證明書7458根據本條例發出保留證明書7459根據本條例,向註冊牙科護理專業人員發出執業證明書74510根據本條例發出證明書,表明某人的姓名已列入專科名冊76511根據《牙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發出普通科名冊或專科名冊內記項的核證副本(以每一份核證副本計)1,14012根據《牙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發出牙科護理專業人員名冊內記項的核證副本(以每一份核證副本計)1,14013根據《牙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發出註冊證明書的複本或姓名列入專科名冊的證明書的複本(以每一份證明書複本計)1,23014根據《牙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發出註冊證明書的核證副本或姓名列入專科名冊的證明書的核證副本(以每一份核證副本計)1,24015根據《牙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發出專業操守證明書(以每一份證明書計)1,15016根據《牙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發出核實已註冊的證明書或姓名列入專科名冊的證明書(以每一份證明書計)1,14017參加許可試(以每一部分計)10,65018根據《牙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提供任何研訊程序的逐字逐句紀錄的副本(以每一單位或其部分計,72字為一單位)43
引用此法例
《牙醫註冊(費用)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56E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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