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可引稱為《會計師報告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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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報告規則
(1) 如屬以下情況,會計師即具有資格按照本條例條文代律師行作出會計師報告 —— (a) 他是《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所界定的執業會計師;
(b) 在作出該報告前,他在會計期的任何時間或其後,從未成為該律師行或該律師行的任何合夥人的合夥人、文員或受僱人;及
(c) 他並不受根據第(2)款發出的取消資格通知所規限。
(2) 如 —— (a)
(b) 理事會信納某間律師行就一份會計師報告所沒有指明的事項,沒有遵從《律師帳目規則》()的條文,並信納該會計師在作出該報告時有疏忽,
他是《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所界定的執業會計師;
在作出該報告前,他在會計期的任何時間或其後,從未成為該律師行或該律師行的任何合夥人的合夥人、文員或受僱人;及
他並不受根據第(2)款發出的取消資格通知所規限。
在《2021年財務匯報局(修訂)條例》()開始實施*當日前不時有效的《專業會計師條例》()所指的專業上的失當行為或不名譽行為;或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所指的會計師失當行為;或
理事會信納某間律師行就一份會計師報告所沒有指明的事項,沒有遵從《律師帳目規則》()的條文,並信納該會計師在作出該報告時有疏忽,
(1) 為了簽署會計師報告,會計師須 —— (a) 全面審核律師行的帳簿;
(b) 確定是否備存有當事人帳戶;
(c) 全面審核與律師行的執業業務有關的銀行存摺及結單;
(d)
(e) 要求提供因(a)至(d)段而引致他所需要的資料及解釋。
(2) 如在執行第(1)款所規定他須執行的職責時,會計師覺得有證據顯示《律師帳目規則》()沒有獲得遵從,或他察覺得任何看來是對任何當事人帳戶或任何由律師行持有的任何信託款項有重大的不良影響的事宜,則他須在由他簽署的會計師報告內載明該項違例事情或該事宜的細節。
全面審核律師行的帳簿;
確定是否備存有當事人帳戶;
全面審核與律師行的執業業務有關的銀行存摺及結單;
據律師行帳簿所顯示,律師行對他的當事人的債務,以及如信託款項已根據《律師帳目規則》()付入當事人帳戶,則律師行對信託受益人的債務;與
當事人帳戶的貸方結餘;及
要求提供因(a)至(d)段而引致他所需要的資料及解釋。
如在執行第(1)款所規定他須執行的職責時,會計師覺得有證據顯示《律師帳目規則》()沒有獲得遵從,或他察覺得任何看來是對任何當事人帳戶或任何由律師行持有的任何信託款項有重大的不良影響的事宜,則他須在由他簽署的會計師報告內載明該項違例事情或該事宜的細節。
律師行根據本規則交付的所有會計師報告,均須採用表格1。
某律師在該年度的任何部分內並沒有以主管身分執業;
某外地律師藉法定聲明令理事會信納他在該年度的任何部分內均沒有處理、持有或收取當事人款項。
(1) 律師行須在每個執業年度向理事會交付一份載有根據本條例由理事會訂立的規則所訂明的資料的會計師報告。
(2) 律師行須在報告所指明的會計期後不超過6個月(或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則所訂明的期間),向理事會交付會計師報告。
(3) 律師行的會計師報告是視為代該律師行所有主管交付的。
(4) 如某律師行在其開始營業的執業年度交付會計師報告會造成該份報告就少於1個月的執業而交付,則該律師行無須在該執業年度交付會計師報告。
(5) 除第(6)及(7)款另有規定外,律師行 —— (a) 須就其所採納並已按照《律師執業規則》()通知律師會的會計期交付一份會計師報告;
(b) 不得採納一個與執業年度相符的會計期;及
(c) 不得在沒有理事會的許可下改變一個會計期(理事會的許可須只在例外情況下才給予)。
(6) 凡某律師行開始營業,該律師行的首個會計期 —— (a) 須在其開始營業的日期開始,以及須在其所採納並已按照《律師執業規則》()通知律師會的會計期終結時終結;
(b) 可涵蓋一段少於12個月的期間;及
(c) 須在所有其他方面遵從本條例的規定。
(7) 凡某律師行終止營業,該律師行的最後一個會計期 —— (a) 須在上一份會計師報告內所指明的會計期終結時開始,或如該律師行在其開始營業的同一個執業年度內終止營業,則在其開始營業的日期開始,並須在該律師行終止營業的日期終結;
(b) 可涵蓋一段少於12個月的期間;及
(c) 須在所有其他方面遵從本條例的規定。
律師行須在每個執業年度向理事會交付一份載有根據本條例由理事會訂立的規則所訂明的資料的會計師報告。
律師行須在報告所指明的會計期後不超過6個月(或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則所訂明的期間),向理事會交付會計師報告。
律師行的會計師報告是視為代該律師行所有主管交付的。
如某律師行在其開始營業的執業年度交付會計師報告會造成該份報告就少於1個月的執業而交付,則該律師行無須在該執業年度交付會計師報告。
須就其所採納並已按照《律師執業規則》()通知律師會的會計期交付一份會計師報告;
不得採納一個與執業年度相符的會計期;及
不得在沒有理事會的許可下改變一個會計期(理事會的許可須只在例外情況下才給予)。
須在其開始營業的日期開始,以及須在其所採納並已按照《律師執業規則》()通知律師會的會計期終結時終結;
可涵蓋一段少於12個月的期間;及
須在所有其他方面遵從本條例的規定。
須在上一份會計師報告內所指明的會計期終結時開始,或如該律師行在其開始營業的同一個執業年度內終止營業,則在其開始營業的日期開始,並須在該律師行終止營業的日期終結;
可涵蓋一段少於12個月的期間;及
須在所有其他方面遵從本條例的規定。
(1) 凡某律師終止在律師行作為主管但其餘的合夥人繼續該律師行的執業,由該律師行交付的會計師報告,須述明該律師終止作為主管的日期。
(2) 凡某律師在一間現有的律師行開始作為主管,由該律師行交付的會計師報告,須述明該律師開始作為主管的日期。
(3) 凡某律師是2間或多於2間律師行的主管 —— (a) 各律師行須各自交付一份會計師報告;
(b) 各份會計師報告的各個會計期可重疊;及
(c) 各份會計師報告須在所有其他方面遵從本條例及本規則的規定。
凡某律師終止在律師行作為主管但其餘的合夥人繼續該律師行的執業,由該律師行交付的會計師報告,須述明該律師終止作為主管的日期。
凡某律師在一間現有的律師行開始作為主管,由該律師行交付的會計師報告,須述明該律師開始作為主管的日期。
各律師行須各自交付一份會計師報告;
各份會計師報告的各個會計期可重疊;及
引用此法例
《會計師報告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59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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