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漁業保護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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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例可引稱為《漁業保護規例》。
任何人不得使用炸藥意圖捕捉魚類。
任何人不得使用有毒物質意圖捕捉魚類。
任何人不得為捕魚的目的管有或掌管炸藥或有毒物質。
(1) 任何人不得使用屬署長根據第(2)款指明的種類或類別的任何器具作捕魚之用。
(2) 署長可為施行第(1)款而藉憲報刊登的公告指明器具的種類或類別。
任何人不得使用屬署長根據第(2)款指明的種類或類別的任何器具作捕魚之用。
署長可為施行第(1)款而藉憲報刊登的公告指明器具的種類或類別。
在任何船隻上或從任何船隻上違反、、或;或
使用或利用任何船隻違反、、或,
進行科學研究、環境監測及相關目的;或
在池塘或人工圍封水域進行真正的魚類養殖業務,
任何人違反、、或的任何條文,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6個月。
《漁業保護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71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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