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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記(特設登記冊)條例(Cap. 175)

出生登記(特設登記冊)條例(Cap. 175)

Cap. 175・共 83 條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詳題

本條例旨在授權生死登記官備存特設出生登記冊,用以登記以前在指明的遺失登記冊內登記的出生個案。

第I部 — 導言

釋義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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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主體條例 (principal Ordinance)指《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 出生證明書(1872年) (birth certificate (1872))指依據《1872年生死登記條例》(1872年第7號)(Births and Deaths Registration Ordinance 1872)第16條發出,出生記項的核證蓋印副本; 出生證明書(1896年) (birth certificate (1896))指依據《1896年生死登記條例》(1896年第16號)(Births and Deaths Registration Ordinance 1896)第16條發出,出生記項的核證蓋印副本; 出生證明書(1934年) (birth certificate (1934))指依據主體條例第24條發出,出生記項的核證蓋印副本; 特設出生登記冊 (special register of births)按文意而定,指第1號登記冊(1872年)、第2號登記冊(1872年)、第1號登記冊(1896年)、第2號登記冊(1896年)、第1號登記冊(1934年)或第2號登記冊(1934年); 特設出生登記簿 (special register books of births)指在緊接《生死及婚姻(數碼影像)條例》(2006年第8號)生效*之前由登記官備存的特設出生登記冊; 第1號登記冊(1872年) (No. 1 register (1872))指根據本條例條文備存的特設出生登記冊,用以登記出生證明書(1872年); 第2號登記冊(1872年) (No. 2 register (1872))指根據本條例條文備存的特設出生登記冊,用以登記除出生證明書(1872年)外的以前在遺失登記冊(1872年)內登記的證據; 第1號登記冊(1896年) (No. 1 register (1896))指根據本條例條文備存的特設出生登記冊,用以登記出生證明書(1896年); 第2號登記冊(1896年) (No. 2 register (1896))指根據本條例條文備存的特設出生登記冊,用以登記除出生證明書(1896年)外的以前在遺失登記冊(1896年)內登記的證據; 第1號登記冊(1934年) (No. 1 register (1934))指根據本條例條文備存的特設出生登記冊,用以登記出生證明書(1934年); 第2號登記冊(1934年) (No. 2 register (1934))指根據本條例條文備存的特設出生登記冊,用以登記除出生證明書(1934年)外的以前在遺失登記冊(1934年)內登記的證據; 登記官 (Registrar)指生死登記官,並包括任何副生死登記官; 登記電腦 (register computer)指構成儲存第4及6A條所指詳情的系統的電腦; 登記總處 (general register office)指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第3(1)(c)條指定的登記總處; 經簽署登記表格 (signed register form)指已根據第6A條填寫及經簽署的登記表格; 數碼影像 (digital image)就一份文件而言,指儲存在電腦系統或電子媒介內的該文件的影像; 遺失登記冊(1872年) (lost register (1872))指原先按照《1872年生死登記條例》(1872年第7號)(Births and Deaths Registration Ordinance 1872)備存,並根據本條例第3條當作已經遺失的出生登記冊; 遺失登記冊(1896年) (lost register (1896))指原先按照《1896年生死登記條例》(1896年第16號)(Births and Deaths Registration Ordinance 1896)備存,並根據本條例第3條當作已經遺失的出生登記冊; 遺失登記冊(1934年) (lost register (1934))指原先按照主體條例備存,並根據本條例第3條當作已經遺失的出生登記冊。

第II部 — 一般條文

當作已遺失的出生登記冊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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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第I部、第II部及第III部指明的所有出生登記冊,現當作由1941年12月25日起永久遺失。

備存登記冊及儲存資料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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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登記官須備存以下登記冊 —— (a) 採用附表2表格1的第1號登記冊(1872年); (b) 採用附表2表格2的第2號登記冊(1872年); (c) 採用附表3表格1的第1號登記冊(1896年); (d) 採用附表3表格2的第2號登記冊(1896年); (e) 採用附表4表格1的第1號登記冊(1934年);及 (f) 採用附表4表格2的第2號登記冊(1934年)。 (2) 登記冊須以數碼影像形式備存並存放於登記總處。 (3) 在《生死及婚姻(數碼影像)條例》(2006年第8號)生效 *時,特設出生登記簿即成為登記官根據本條備存的登記冊的一部分,並須由登記官以數碼影像形式記錄。 (4) 登記官須安排將特設出生登記簿所載有的記項的詳情以第6A(3)(b)條描述的方式儲存。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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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官須備存以下登記冊 —— (a) 採用附表2表格1的第1號登記冊(1872年); (b) 採用附表2表格2的第2號登記冊(1872年); (c) 採用附表3表格1的第1號登記冊(1896年); (d) 採用附表3表格2的第2號登記冊(1896年); (e) 採用附表4表格1的第1號登記冊(1934年);及 (f) 採用附表4表格2的第2號登記冊(1934年)。

(a)

採用附表2表格1的第1號登記冊(1872年);

(b)

採用附表2表格2的第2號登記冊(1872年);

(c)

採用附表3表格1的第1號登記冊(1896年);

(d)

採用附表3表格2的第2號登記冊(1896年);

(e)

採用附表4表格1的第1號登記冊(1934年);及

(f)

採用附表4表格2的第2號登記冊(1934年)。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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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死及婚姻(數碼影像)條例》(2006年第8號)生效 *時,特設出生登記簿即成為登記官根據本條備存的登記冊的一部分,並須由登記官以數碼影像形式記錄。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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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官須安排將特設出生登記簿所載有的記項的詳情以第6A(3)(b)條描述的方式儲存。

特設出生登記簿的處置

第4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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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 —— (a) 特設出生登記簿或其任何部分已以數碼影像形式記錄;及 (b) 該登記簿或該部分所載有的記項的詳情已以第6A(3)(b)條描述的方式儲存, 則登記官可用他認為合適的方式,銷毀或以其他方法處置該登記簿或該部分(視屬何情況而定)。

(a)

特設出生登記簿或其任何部分已以數碼影像形式記錄;及

(b)

該登記簿或該部分所載有的記項的詳情已以第6A(3)(b)條描述的方式儲存,

要求在第1號登記冊內登記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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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管有出生證明書(1872年)的人,可要求登記官將該證明書所關乎的出生個案登記在第1號登記冊(1872年)內;而該出生個案須免費據此登記。 (2) 任何管有出生證明書(1896年)的人,可要求登記官將該證明書所關乎的出生個案登記在第1號登記冊(1896年)內;而該出生個案須免費據此登記。 (3) 任何管有出生證明書(1934年)的人,可要求登記官將該證明書所關乎的出生個案登記在第1號登記冊(1934年)內;而該出生個案須免費據此登記。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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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管有出生證明書(1872年)的人,可要求登記官將該證明書所關乎的出生個案登記在第1號登記冊(1872年)內;而該出生個案須免費據此登記。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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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管有出生證明書(1896年)的人,可要求登記官將該證明書所關乎的出生個案登記在第1號登記冊(1896年)內;而該出生個案須免費據此登記。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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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管有出生證明書(1934年)的人,可要求登記官將該證明書所關乎的出生個案登記在第1號登記冊(1934年)內;而該出生個案須免費據此登記。

要求在第2號登記冊內登記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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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未能出示出生證明書(1872年)的人,如能提供其他證據,使登記官信納其出生個案已登記在遺失登記冊(1872年)內,可要求登記官將其出生個案登記在第2號登記冊(1872年)內;而該出生個案須免費據此登記。 (2) 任何未能出示出生證明書(1896年)的人,如能提供其他證據,使登記官信納其出生個案已登記在遺失登記冊(1896年)內,可要求登記官將其出生個案登記在第2號登記冊(1896年)內;而該出生個案須免費據此登記。 (3) 任何未能出示出生證明書(1934年)的人,如能提供其他證據,使登記官信納其出生個案已登記在遺失登記冊(1934年)內,可要求登記官將其出生個案登記在第2號登記冊(1934年)內;而該出生個案須免費據此登記。 (4) 除非登記官同意,否則任何出生個案均不得登記在第2號登記冊(1872年)、第2號登記冊(1896年)或第2號登記冊(1934年)內;如登記官表示同意,則其同意一事須記入此等登記冊內。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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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未能出示出生證明書(1872年)的人,如能提供其他證據,使登記官信納其出生個案已登記在遺失登記冊(1872年)內,可要求登記官將其出生個案登記在第2號登記冊(1872年)內;而該出生個案須免費據此登記。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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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未能出示出生證明書(1896年)的人,如能提供其他證據,使登記官信納其出生個案已登記在遺失登記冊(1896年)內,可要求登記官將其出生個案登記在第2號登記冊(1896年)內;而該出生個案須免費據此登記。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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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未能出示出生證明書(1934年)的人,如能提供其他證據,使登記官信納其出生個案已登記在遺失登記冊(1934年)內,可要求登記官將其出生個案登記在第2號登記冊(1934年)內;而該出生個案須免費據此登記。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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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登記官同意,否則任何出生個案均不得登記在第2號登記冊(1872年)、第2號登記冊(1896年)或第2號登記冊(1934年)內;如登記官表示同意,則其同意一事須記入此等登記冊內。

登記表格

第6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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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登記官在根據第5或6條登記出生個案前,須安排—— (a) 填寫一份登記表格;及 (b) 要求作出該項登記的人簽署該表格。 (2) 有關登記表格須 —— (a) (如屬根據第5(1)條作出登記的情況)載有附表2表格1內列出的詳情; (b) (如屬根據第5(2)條作出登記的情況)載有附表3表格1內列出的詳情; (c) (如屬根據第5(3)條作出登記的情況)載有附表4表格1內列出的詳情; (d) (如屬根據第6(1)條作出登記的情況)載有附表2表格2內列出的詳情; (e) (如屬根據第6(2)條作出登記的情況)載有附表3表格2內列出的詳情; (f) (如屬根據第6(3)條作出登記的情況)載有附表4表格2內列出的詳情。 (3) 登記官在根據第5或6條登記出生個案時,須安排—— (a) 將關乎該出生個案的經簽署登記表格以數碼影像形式記錄;及 (b) 將該表格所載有的詳情,以能以可閱讀形式檢索和重現的數據形式,儲存在登記電腦的數據庫內。 (4) 按照第(3)(a)款記錄的影像須成為有關出生個案須於其內登記的有關登記冊的一部分。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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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官在根據第5或6條登記出生個案前,須安排—— (a) 填寫一份登記表格;及 (b) 要求作出該項登記的人簽署該表格。

(a)

填寫一份登記表格;及

(b)

要求作出該項登記的人簽署該表格。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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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登記表格須 —— (a) (如屬根據第5(1)條作出登記的情況)載有附表2表格1內列出的詳情; (b) (如屬根據第5(2)條作出登記的情況)載有附表3表格1內列出的詳情; (c) (如屬根據第5(3)條作出登記的情況)載有附表4表格1內列出的詳情; (d) (如屬根據第6(1)條作出登記的情況)載有附表2表格2內列出的詳情; (e) (如屬根據第6(2)條作出登記的情況)載有附表3表格2內列出的詳情; (f) (如屬根據第6(3)條作出登記的情況)載有附表4表格2內列出的詳情。

(a)

(如屬根據第5(1)條作出登記的情況)載有附表2表格1內列出的詳情;

(b)

(如屬根據第5(2)條作出登記的情況)載有附表3表格1內列出的詳情;

(c)

(如屬根據第5(3)條作出登記的情況)載有附表4表格1內列出的詳情;

(d)

(如屬根據第6(1)條作出登記的情況)載有附表2表格2內列出的詳情;

(e)

(如屬根據第6(2)條作出登記的情況)載有附表3表格2內列出的詳情;

(f)

(如屬根據第6(3)條作出登記的情況)載有附表4表格2內列出的詳情。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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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官在根據第5或6條登記出生個案時,須安排—— (a) 將關乎該出生個案的經簽署登記表格以數碼影像形式記錄;及 (b) 將該表格所載有的詳情,以能以可閱讀形式檢索和重現的數據形式,儲存在登記電腦的數據庫內。

(a)

將關乎該出生個案的經簽署登記表格以數碼影像形式記錄;及

(b)

將該表格所載有的詳情,以能以可閱讀形式檢索和重現的數據形式,儲存在登記電腦的數據庫內。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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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第(3)(a)款記錄的影像須成為有關出生個案須於其內登記的有關登記冊的一部分。

索引及翻查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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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登記官須安排為特設出生登記冊編製索引,而任何人在繳付訂明的費用後,均有權要求登記官安排翻查此等索引及登記冊,以及領取登記冊內記項的副本;此等副本經登記官簽署核證,並蓋上登記總處的印章或戳印。 (2) 凡記項的詳情已以第6A(3)(b)條描述的方式儲存,登記官可安排藉使用該等詳情印備該記項的副本;而如此印備的副本如按照第(1)款核證及蓋章(或蓋印),則須當作為在特設出生登記冊內的該記項的核證副本。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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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官須安排為特設出生登記冊編製索引,而任何人在繳付訂明的費用後,均有權要求登記官安排翻查此等索引及登記冊,以及領取登記冊內記項的副本;此等副本經登記官簽署核證,並蓋上登記總處的印章或戳印。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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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記項的詳情已以第6A(3)(b)條描述的方式儲存,登記官可安排藉使用該等詳情印備該記項的副本;而如此印備的副本如按照第(1)款核證及蓋章(或蓋印),則須當作為在特設出生登記冊內的該記項的核證副本。

正式印章及登記冊證據價值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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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登記官須安排在所有由登記總處發出的記項核證副本上,蓋上登記總處的印章或戳印。 (2) 第1號登記冊(1872年)及第1號登記冊(1896年)的每項記項及每份記項核證副本,須予收取作為有關出生個案的證據,而無需該記項的其他或進一步證明。 (3) 第1號登記冊(1934年)的每項記項及每份記項核證副本的證據價值,與主體條例第24條授予出生證明書(1934年)的證據價值相等。 (4) 第2號登記冊(1872年)、第2號登記冊(1896年)或第2號登記冊(1934年)內的每項記項及每份記項核證副本,須予收取作為以下事項的證明︰有人已提供令登記官信納的證據(出生記項的核證蓋印副本除外),證明與該記項或核證副本有關的出生個案已在適當的遺失登記冊內登記。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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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官須安排在所有由登記總處發出的記項核證副本上,蓋上登記總處的印章或戳印。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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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號登記冊(1872年)及第1號登記冊(1896年)的每項記項及每份記項核證副本,須予收取作為有關出生個案的證據,而無需該記項的其他或進一步證明。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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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號登記冊(1934年)的每項記項及每份記項核證副本的證據價值,與主體條例第24條授予出生證明書(1934年)的證據價值相等。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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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號登記冊(1872年)、第2號登記冊(1896年)或第2號登記冊(1934年)內的每項記項及每份記項核證副本,須予收取作為以下事項的證明︰有人已提供令登記官信納的證據(出生記項的核證蓋印副本除外),證明與該記項或核證副本有關的出生個案已在適當的遺失登記冊內登記。

費用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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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根據本條例訂明須就某事項繳費,則須繳付附表5第I部指明的費用。

罪行及罰則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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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人如保管或可取得特設出生登記冊或其核證副本或其任何部分,而在保管或管有期間不小心地將之遺失或損毀,或不小心地容許其遭受損毀,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 (2) 任何人如保管或可進入第6A(3)(b)條所提述的數據庫,而 —— (a) 在並非為根據本條例執行職責的情況下,更改該數據庫內的任何數據,或容許該等數據在並非為根據本條例執行職責的情況下被更改; (b) 不小心地遺失或損毀該數據庫內的任何數據,或不小心地容許該等數據被遺失或損毀;或 (c) 以其他方式干擾該數據庫,以致它所載有的數據或該等數據的任何部分不能以可閱讀形式檢索或重現, 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或監禁6個月。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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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如保管或可取得特設出生登記冊或其核證副本或其任何部分,而在保管或管有期間不小心地將之遺失或損毀,或不小心地容許其遭受損毀,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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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如保管或可進入第6A(3)(b)條所提述的數據庫,而 —— (a) 在並非為根據本條例執行職責的情況下,更改該數據庫內的任何數據,或容許該等數據在並非為根據本條例執行職責的情況下被更改; (b) 不小心地遺失或損毀該數據庫內的任何數據,或不小心地容許該等數據被遺失或損毀;或 (c) 以其他方式干擾該數據庫,以致它所載有的數據或該等數據的任何部分不能以可閱讀形式檢索或重現, 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或監禁6個月。

(a)

在並非為根據本條例執行職責的情況下,更改該數據庫內的任何數據,或容許該等數據在並非為根據本條例執行職責的情況下被更改;

(b)

不小心地遺失或損毀該數據庫內的任何數據,或不小心地容許該等數據被遺失或損毀;或

(c)

以其他方式干擾該數據庫,以致它所載有的數據或該等數據的任何部分不能以可閱讀形式檢索或重現,

更正錯誤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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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更正特設出生登記冊內的錯誤而言,以下條文適用 —— (a) 除獲本條例准許外,不得在任何特設出生登記冊內作出改動; (b) 如在登記冊內發現文書上的錯誤,須由登記官盡快更正,並在有關記項側的頁旁簡簽; (c) 登記冊內的事實錯誤或實質錯誤,可在要求更正的人繳付訂明的費用,以及出示由獲登記官信納為知悉有關事實真相的2名可信任的人,以訂明表格作出詳列錯誤的性質及真正的事實的聲明書後,由登記官在頁旁更正(而不改動原有記項),登記官亦須在頁旁簡簽及註明作出更正的日期。 (見附表5第II部表格1) (2) 就某記項而言,如其詳情已儲存在第6A(3)(b)條所提述的數據庫內,則 —— (a) 如登記官知悉該等詳情有文書上的錯誤,他須盡快更正該錯誤;及 (b) 如根據第(1)(c)款被更正的錯誤關乎該記項,登記官須相應修訂該等詳情。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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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更正特設出生登記冊內的錯誤而言,以下條文適用 —— (a) 除獲本條例准許外,不得在任何特設出生登記冊內作出改動; (b) 如在登記冊內發現文書上的錯誤,須由登記官盡快更正,並在有關記項側的頁旁簡簽; (c) 登記冊內的事實錯誤或實質錯誤,可在要求更正的人繳付訂明的費用,以及出示由獲登記官信納為知悉有關事實真相的2名可信任的人,以訂明表格作出詳列錯誤的性質及真正的事實的聲明書後,由登記官在頁旁更正(而不改動原有記項),登記官亦須在頁旁簡簽及註明作出更正的日期。 (見附表5第II部表格1)

(a)

除獲本條例准許外,不得在任何特設出生登記冊內作出改動;

(b)

如在登記冊內發現文書上的錯誤,須由登記官盡快更正,並在有關記項側的頁旁簡簽;

(c)

登記冊內的事實錯誤或實質錯誤,可在要求更正的人繳付訂明的費用,以及出示由獲登記官信納為知悉有關事實真相的2名可信任的人,以訂明表格作出詳列錯誤的性質及真正的事實的聲明書後,由登記官在頁旁更正(而不改動原有記項),登記官亦須在頁旁簡簽及註明作出更正的日期。 (見附表5第II部表格1)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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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某記項而言,如其詳情已儲存在第6A(3)(b)條所提述的數據庫內,則 —— (a) 如登記官知悉該等詳情有文書上的錯誤,他須盡快更正該錯誤;及 (b) 如根據第(1)(c)款被更正的錯誤關乎該記項,登記官須相應修訂該等詳情。

(a)

如登記官知悉該等詳情有文書上的錯誤,他須盡快更正該錯誤;及

(b)

如根據第(1)(c)款被更正的錯誤關乎該記項,登記官須相應修訂該等詳情。

表格及規例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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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附表訂明的表格須在其所提述的情況中使用。 (2) 行政長官可藉憲報刊登的命令,對下列事項訂定條文 —— (a) 附表的修訂;及 (b) 本條例的妥善施行。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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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可藉憲報刊登的命令,對下列事項訂定條文 —— (a) 附表的修訂;及 (b) 本條例的妥善施行。

(a)

附表的修訂;及

(b)

本條例的妥善施行。

附表1 — 遺失出生登記冊

I

原先依據《1872年生死登記條例》備存的出生登記冊。 編號遺失出生登記冊的詳情出生登記處11874年8月19日至1874年12月31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期間登記冊登記總處21875年1月1日至1896年9月13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期間登記冊同上31873年1月1日至1896年9月13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期間登記冊香港仔區登記處41888年1月1日至1896年9月13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期間登記冊油蔴地區登記處

II

原先依據《1896年生死登記條例》備存的出生登記冊。 編號遺失出生登記冊的詳情出生登記處11896年9月14日至1900年12月31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期間登記冊登記總處21903年至1911年登記冊同上31912年1月1日至1912年10月27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期間登記冊同上41896年9月14日至1912年12月31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期間登記冊香港仔區登記處51896年9月14日至1912年12月31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期間登記冊油蔴地區登記處61908年至1912年登記冊九龍城區登記處

III

原先依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備存的出生登記冊。 編號遺失出生登記冊的詳情出生登記處11936年及1937年登記冊登記總處21941年11月5日至1941年12月2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期間登記冊同上31936年4月18日至1936年12月31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期間登記冊東區登記處41937年登記冊同上51937年3月11日至1937年12月31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期間登記冊西區登記處61940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2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期間登記冊同上71936年及1937年登記冊中區登記處81940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2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期間登記冊同上91937年6月8日至1937年12月31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期間登記冊筲箕灣區登記處101940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2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期間登記冊赤柱區登記處111940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2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期間登記冊香港仔區登記處121936年及1937年登記冊油蔴地區登記處131940年12月11日至1941年12月2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期間登記冊同上141940年12月3日至1941年12月2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期間登記冊深水埗區登記處151940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2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期間登記冊紅磡區登記處161940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2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期間登記冊九龍城區登記處171936年及1937年登記冊㘭頭區登記處181941年4月8日至1941年12月2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期間登記冊同上191940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2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期間登記冊長洲區登記處201940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2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期間登記冊落馬洲區登記處211940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2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期間登記冊屏山區登記處221940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2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期間登記冊西貢區登記處231940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2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期間登記冊沙頭角區登記處241940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2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期間登記冊沙田區登記處251940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2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期間登記冊上水區登記處261937年登記冊大埔區登記處271940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2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期間登記冊同上281940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2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期間登記冊荃灣區登記處291937年登記冊大澳區登記處301940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2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期間登記冊同上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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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1[第1號登記冊(1872年)]Register Book of Births 出生登記冊, 1872, Births in the district of ,Hong Kong.1872年 月 日,香港 區出生登記。 Registration No. 登記編號 When born 出生日期 Name, if any 名字(如有的話) Sex 性別 Surname and name of father 父親姓名 Maiden surname and name of mother 母親婚前姓氏及名字 Rank or profession of father 父親職位或職業 Signature, description and residence of informant 申報人簽署、身分及住址 When registered 登記日期 Signature of Registrar 登記官簽署 Baptismal name if added after registration of birth 出生登記後加上的敎名 __________ 表格2[第2號登記冊(1872年)]Register Book of Births 出生登記冊, 1872, Births in the district of , Hong Kong.1872年 月 日,香港 區出生登記。 Registration No. 登記編號 When born 出生日期 Name, if any 名字(如有的話) Sex 性別 Surname and name of father 父親姓名 Maiden surname and name of mother 母親婚前姓氏及名字 Rank or profession of father 父親職位或職業 Signature, description and residence of informant 申報人簽署、身分及住址 When registered 登記日期 Consent and signature of Registrar 登記官同意及簽署Consent given 同意A.B.Registrar. 登記官Baptismal name if added after registration of birth 出生登記後加上的敎名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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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1[第1號登記冊(1896年)], , Births in the district of , Hong Kong.年 月 日,香港 區出生登記。 Registration No. 登記編號 When and where born 出生日期及地點 Name, if any 名字(如有的話) Sex 性別 Surname and name of father 父親姓名 Maiden surname and name of mother 母親婚前姓氏及名字 Rank or profession of father 父親職位或職業 Signature, description and residence of informant 申報人簽署、身分及住址 When registered 登記日期 Signature of Registrar 登記官簽署 Name if added after registration of birth 出生登記後加上的名字 __________ 表格2[第2號登記冊(1896年)], , Births in the district of , Hong Kong.年 月 日,香港 區出生登記。 Registration No. 登記編號 When and where born 出生日期及地點 Name, if any 名字(如有的話) Sex 性別 Surname and name of father 父親姓名 Maiden surname and name of mother 母親婚前姓氏及名字 Rank or profession of father 父親職位或職業 Signature, description and residence of informant 申報人簽署、身分及住址 When registered 登記日期 Consent and signature of Registrar 登記官同意及簽署Consent given 同意A.B.Registrar. 登記官Name if added after registration of birth 出生登記後加上的名字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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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1[第1號登記冊(1934年)], , Births in the district of , Hong Kong.年 月 日,香港 區出生登記。 Registration No. 登記編號 When and where born 出生日期及地點 Name, if any 名字(如有的話) Sex 性別 Surname and name of father 父親姓名 Maiden surname and name of mother 母親婚前姓氏及名字 Rank or profession of father 父親職位或職業 Signature, description and residence of informant 申報人簽署、身分及住址 When registered 登記日期 Signature of Registrar 登記官簽署 Name if added after registration of birth 出生登記後加上的名字 __________ 表格2[第2號登記冊(1934年)], , Births in the district of , Hong Kong.年 月 日,香港 區出生登記。 Registration No. 登記編號 When and where born 出生日期及地點 Name, if any 名字(如有的話) Sex 性別 Surname and name of father 父親姓名 Maiden surname and name of mother 母親婚前姓氏及名字 Rank or profession of father 父親職位或職業 Signature, description and residence of informant 申報人簽署、身分及住址 When registered 登記日期 Consent and signature of Registrar 登記官同意及簽署Consent given 同意A.B.Registrar. 登記官Name if added after registration of birth 出生登記後加上的名字

附表5

費用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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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冊內記項的翻查、錯誤更正及核證副本的領取,費用如下 —— 項辦理事項費用$1翻查索引或登記冊內不超過5年期的某一特定記項,即特定查冊1402翻查索引或登記冊內非關於某一特定記項的資料,即一般查冊6803更正登記冊內錯誤4254領取登記冊內記項的核證副本140但如需郵寄(並非空郵)予香港以外地方的收件人275如需以空郵郵寄予香港以外地方的收件人275加相等於正常空郵郵資的額外費用

表格1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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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A.B.地址為與C.D.地址為現謹以至誠聲明︰當E.F.的出生於 年 月 日登記時,曾在登記冊內造成下述事實錯誤或實質錯誤︰(此處詳列有關錯誤)。 此外,我們並謹以至誠聲明︰此事的真正事實如下︰(此處詳列真正的事實)。 我們謹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衷誠作出此項聲明,並確信其為真實無訛。 (簽署)A.B. C.D. 此項聲明於 .年 .月 .日在香港 ..在本人面前作出。 (簽署)登記官

同類法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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