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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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2008年人事登記(身分證失效)令
第2條身分證失效
第a條
在2003年6月23日之前發出,或因應在2003年6月23日之前提出的申請而在該日期當日或之後發出;並
第b條
載有在1942年之前任何年份中的出生日期,或載有在1942、1980、1981、1982、1983、1984、1985、1986、1987、1988、1989、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或2003年中的出生日期。
4 條
引用此法例
《2008年人事登記(身分證失效)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77I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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